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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说:我也是有“冷静期”的

2020-12-21宝盈所

中关村 2020年11期

宝盈所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随着《民法典》的诞生,“离婚冷静期”一词走入人们视野。你知道吗,特许经营行业也是有“冷静期”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里的“一定期限”便是特许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单方解除权的“冷静期”。那么,这里的“冷静期”究竟是多长呢?实践中如何认定被特许人是否超过了“冷静期”?在特许经营活动中,酒店应当如何管理自身行为?

超过“冷静期”则被特许人不可要求单方解除合同

2015年8月3日,易佰连锁旅店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且包含易佰连锁旅店有限责任公司的關联企业“逸柏公司”)与姜某某(乙方)签订《逸柏酒店集团特许经营合同》,同意授权乙方在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X号X层至6层(面积3,850平米)的区域范围内非独占使用易佰酒店品牌,在甲方指导下开展经营活动,乙方应按时向甲方缴纳特许经营费等。

2015年12月28日,乙方的易佰酒店迪士尼店试营业,之后正式对外营业。2016年1月14日,甲方逸柏公司委派马某某至易佰酒店迪士尼店担任店长一职。

2017年1月,乙方发现甲方逸柏公司外派的店长马某某在管理运营中存在七项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于是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至逸柏公司,同时不再缴纳特许经营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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