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饮酒人的法律责任
2020-12-21荣晨凯浦纯钰李敏嘉
宜宾学院学报 2020年11期
关键词:法律
荣晨凯,浦纯钰,李敏嘉
(1.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无锡214122;2.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江苏无锡214072)
酒文化在中国可谓是源远流长,人逢喜事,好友相聚总不免觥筹交错。但近几年频频出现因饮酒导致的纠纷:以江苏省为例,2013年至2018年因共同饮酒纠纷产生的一审案件共253起,二审案件117起,呈逐年上升趋势(见图1)。原本作为情谊行为的共同饮酒,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进入了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围。但司法实践中针对共同饮酒案件并未形成统一的裁判尺度,导致了“同案不同判”问题的出现。2020年《民法典》通过后对行为人自甘风险的行为又有了新的价值取向,①使得原本就存在理论争议的共同饮酒者责任承担变得更为复杂。

图1 江苏省共同饮酒一审案件数量统计
在共同饮酒引发的侵权纠纷中,行为人的行为应当是不作为。不作为的侵权中首先需要确定作为人义务的来源,确定了作为义务的来源才能继续探讨后续其它的侵权构成要件。
一、共同饮酒人义务的类型化
共同饮酒行为中不同饮酒人扮演着不同角色,通过对江苏省253起一审判决的分析,将共同饮酒人分为饮酒组织者、不当劝酒人和普通饮酒人三种。对这三类人的作为义务进行类型化分析,以期探寻共同饮酒人作为义务的来源,帮助此类案件的审理。
(一)饮酒组织者的义务
一种观点认为饮酒组织者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②此观点是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之一。原告在诉讼中也往往把被告举证为饮酒组织者作为重要的举证方向,不少判决书中也明确指出饮酒组织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更有甚者直接将饮酒组织者定性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③从法理上分析这种观点是存在一定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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