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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卖卵子行为的刑事定性

2020-12-21黄昕琳

医学与哲学 2020年23期
关键词:手术

黄昕琳

生育权是女性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女性生育权的行使可能为夫妻一方或双方身体机能、未婚等方面原因所限。为满足人类生育需求,自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问世,即催生出配子交易、代孕等一系列产业。有见及此,为保障伦理道德制度的稳定及尊重人类生命的尊严,原卫生部于2003年出台两部部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及《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后又接连颁布四份规范性文件细化辅助生殖技术及精子库管理的运作规范[1]。其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在医疗机构中进行,而第二十二条则明确禁止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活动的医疗机构买卖配子、合子及胚胎,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将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现行《刑法》中,并未规定贩卖配子、合子及胚胎等生殖细胞的犯罪。其结果则是,地下配子交易市场日渐繁荣而司法实践上相关民事、刑事判决依然稀少,鲜见此行为被处刑罚处罚。笔者认为,为保护刑法法益及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应当在现行《刑法》体系下对本行为进行解释。

1 组织出卖卵子行为的行为现状

世界卫生组织评估,20世纪80年代末,全球有6 000万~8 000万的夫妇存在不孕不育症状,占已婚夫妇中的8%~12%。同时有数据显示,我国育龄夫妇生育能力逐渐下降, 不孕不育发生率逐年升高,我国不孕不育夫妇的数量约占全国人口的9%[2]。

我国每年约万名妇女需要赠卵助孕,但每年能够从正规医院受赠其他女性卵子的仅有数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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