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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思维特根斯坦之意向性和遵守规则问题
——基于“内在关系”概念的思考

2020-12-19袁菜琼

关键词:维特根斯坦逻辑命题

袁菜琼

(南开大学哲学院, 天津 300350)

不论在维特根斯坦的早期著作《逻辑哲学论》中,还是在《哲学语法》、《论数学的基础》、《哲学研究》、《论确定性》和《论颜色》等中后期著作中,“内在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在学界,不少研究者对“内在关系”概念及其相关的论述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和热情。著名的维特根斯坦研究者贝克、哈克与哈尔克尝试着从内在关系视角出发,解释规则和遵守规则之间的关系。蒂姆·克莱恩阐释意向性这一主题之下的内在关系。雅库布·马查对“内在关系”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全面考察了维特根斯坦前后期思想中的内在关系和外在关系问题。显然,他们的论述有助于我们理解维特根斯坦的不同主题。但是,他们的研究都仅仅阐释某一主题之下的“内在关系”,并没有发现这些不同主题是维特根斯坦阐述思想和世界、指号和其意义之间内在关系的一个具体延伸。国内学界对维特根斯坦“内在关系”概念的关注还比较少,张励耕在《感知、性质与关系——对维特根斯坦心理学哲学中 “内在关系” 概念的辨析》一文中,着重论述了“内在关系”概念在心理学哲学中“面相观看”这一主题中的重要作用。当然,“内在关系”概念在意向性和遵守规则这些主题中所发挥的作用同样不容忽视。

一、不同语境中“内在关系”概念的含义和特性

在《逻辑哲学论》中,以逻辑为语境,内在关系具有明显的逻辑必然性。外在关系则与经验偶然性密切相关。关系由结构来定义,内在关系是通过逻辑结构和逻辑形式来定义,而外在关系则由某一具体的事态或某一具体的基本命题的结构来定义的,“形式是结构的可能性”[1]。从逻辑必然性的角度出发,维特根斯坦给“内在关系”概念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即一种特性,如果不能想象其对象不具有它,这种特性就是内在的。因此,这个蓝颜色和那个蓝颜色有稍浅和略深的内在关系。不能想象这两个对象没有这种关系。“‘对象’一词的不确定的用法与‘特性’和‘关系’二词的不确定的用法是一致的。”[1]34就一个对象的逻辑(内在)特性而言,一个对象必然具有这种特性,我们无法设想一个对象不具有内在特性。同样,就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内在关系而言,一种关系是内在关系,当且仅当它必然内在地关联两个事项,其中一个存在,而另一个不存在,这是不可能的、不可想象的,根本上说是逻辑必然性所不允许的。同时,如果两个事物彼此内在地相互关联一起,那么这两个事物之间处于一种内在关系之中,我们不能设想它们不处于这样的内在关系之中。

维特根斯坦后期倾向于从语法角度来探究内在关系。他将思想和世界之间的关系刻画为一种语法关系。两个事项之间的内在关系在语言的语法中被建立起来,因此也被称为“语法关系”。内在关系是由规则表达式加以刻画和表达,它具有明显的语法规范性。依照维特根斯坦的看法,除了语法命题起着规范作用以外,数学命题和实指定义本质上也是语法规则,同样发挥着规范性的作用。维特根斯坦写道:“与日常语言的用法相一致,我把图表、指物定义以及其他类似的工具称为‘规则’。”[2]可以说,只要在语言游戏之中起着规范作用的东西都可以视为是一条规则,“凡是被当作规则使用的事物,它们本身也就成为规则”[3]。其中,“我们可以实指地解释一个颜色词,一个形状语词,一个数词……在每一个词类的语法中实指解释均起着一种不同的作用;而且在每一种情形中它都仅仅是一条规则”[4]。维特根斯坦将数学命题视为规则表达,其之所以具有高度的确定性和无可置疑性就在于它被用作是一条语法规则。他反复强调:

数学形成规范之网。[5]

数学命题具有双重特征——它是定律,也是规则。[5]172

我要说,承认一个命题为确凿无疑的,即意味着把它用作语法规则,这就除去了它的不确定性。[5]118

数学命题具有规则的地位。说数学就是逻辑,这是对的:它在我们的语言规则之内运动。这赋予它以特别的稳定性,与众不同、不容置疑的地位。[5]59

数学命题的确定无疑性在于我们把它视为是一条语法规则,“2+2=4”的确定性在于:我们不是当它是一个描述,而是当它是一条规则。[6]

简言之,数学表达式是一种具有规范性的命题,它的特殊用法在于它与语法规则一样发挥着规范性的作用,它并不具有描述性的功能。数学命题与语法命题一样都可以被视为表达内在关系的典型代表,并且它们本质上都是一条规则或规则表达。

再者,在后期维特根斯坦著作中,时间性和非时间性是区分经验命题和语法命题、经验命题和数学命题的重要依据。时间性是区分发挥规范性作用的规则和发挥描述性作用的事实的依据。语法命题总是在非时间的意义上被使用,它表达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内在关系。为了阐明“内在关系”概念的含义,维特根斯坦列举很多关于两种颜色之间的深浅关系以及两个数目之间的大小关系的例子。例如,每根棍子都有长度,语法命题“白色比黑色浅”是关于“白”“黑”“比……(浅)”这些语词的一条使用规则,它刻画“黑色”和“白色”两个概念之间的内在关系。关于两根棍子长度的表达和两个有色物体的亮度,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外在的,表达它们命题具有时间性。他写道:

我们的命题是非时间性的,因为它只是说出了“白色”“黑色”“比……亮”和范型之间那种结合。[7]

一种语言游戏:报道某一个是否比另外一个更亮一些或更暗一些?——但现在有一个相关的语言游戏:陈述某个形状的颜色的亮度之间的关系……在这两个语言游戏中的命题形式是相同的,“X比Y更加亮一些”,但是在第一种语言游戏中是外在关系,命题是有时间性的;在第二种语言游戏中是一种内在关系,并且命题不具有时间性。[8]

红色比粉色深……是一个永恒的真理。这种真理的非时间性和这种语法命题的必然性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9]

相对照之下,经验命题具有时间性、偶然性,外在关系和外在性质由它们来刻画。

内在关系关涉概念与概念之间关系的问题,而不是对象与对象之间的问题,前者是语言层面的东西,后者是事实层面的东西。维特根斯坦强调,哲学任务是概念研究,“概念引导我们进行探究。概念表达我们的兴趣,指导我们的兴趣”[10]。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在语言层面被关联在一起,这样,“人们可以说,内在关系处于事物的本质之中。内在关系绝不是处于两个事物之间,但你可以称之为一种处于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一个语句论述了两个对象之间的关系,例如一个数学语句,并没有描述诸对象,而是构造一些概念”[11]。可以说,在《哲学研究》中,基于语法考察的整体语境以及“意义即用法”的根本洞见,维特根斯坦不再承认语言和世界之间是截然两分的,从而拒斥“名称——对象”这样的指称主义范式。他在语言层面来思考概念和概念之间的内在关系,并没有将内在关系看作两个对象之间的关系。

由此可见,维特根斯坦的“内在关系”概念包括如下的核心要旨,即:

(1) 前期以逻辑为语境,内在关系具有明显的逻辑必然性。处于内在关系中的两个事项已经预设它们不能在逻辑上彼此独立,其中一个事项存在,另一个事项必须存在。一旦两个事项处在内在关系之中,这两个事项必然同时存在。一种关系要成其为内在关系,它必然实际地关联着两个事项。

(2) 处在内在关系中的两个事项已经规定,它们是直接相关联在一起,并没有任何中间物来连接它们,无须引入作为中间物的第三项来“粘合”它们。

(3) 后期思想中的内在关系由规则表达式来加以刻画,它不仅具有逻辑必然特性,还具有明显的语法规范性。数学命题和语法命题都可以视为一种规则表达或语法陈述,它们是表达内在关系的典型范例。

(4) 时间性是区分语法命题和经验命题,数学命题和经验命题的主要依据,表达内在关系的语法命题和数学命题是没时间性的,永恒的。

(5) 表达内在关系的语法命题的反面情形是不可设想的和不可理解的,语法命题的否定不是假的,而是无意义的。例如,“白色比黑色亮”“三米比两米长”是可想象的和可能的,而“黑色比白色亮”“两米比三米长”则是不可能和不可想象的。

(6) 内在关系不可能存在于两个对象之间,只能存在于两个概念之间,或者两个表达式之间,因为内在关系只有在语言的语法之中才能建立,故也被称之为语法关系。

(1)和(2)是内在关系和语法关系共有的特性,以逻辑为语境,具有明显的逻辑必然性。其余的(3)(4)(5)(6)则是语法关系特有的性质,具有明显的语法特性。

二、内在关系和意向性

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肯定语言和世界之间摹绘的内在关系,命题图像论的核心在于命题和事实之间的内在关系,这种内在关系已经规定,命题和它所描画的事实在逻辑上必须彼此内在地相互关联,如果它们不处在这种内在关系之中,那将是不可设想,甚至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留声机唱片、音乐思想、乐谱、声波,彼此都具有语言和世界间存在的那种摹绘的内在关系。它们全都具有共同的逻辑结构。”[1]25语言和世界之间的内在关系是建立在语言和世界具有形式一致性的基础之上。“在思想和实在之间关系的形而上学描述已经被中后期哲学中的‘语法’描述所取代了。”[12]前期中的语言和世界之间的命题图像论,以及摹绘的内在关系逐渐被思想和实在之间的语法关系所替代。

维特根斯坦从语法层面来思考思想和世界,意向家族(如期待、信念、愿望、想象、欲望)和意向的对象(其满足、其实现),规则和对规则的运用,命令和对其执行,疼痛和疼痛的表达,一个命题和使其为真的事实,指号和其意义等等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些事项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可以刻画为一种内在关系,这种内在关系是在语言的语法中得到规定和建立起来的。对于此,哈尔克也明确指出:“在其最抽象的形式上,它涉及语言和实在、指号和意义之间的内在关系,维特根斯坦谈论‘语言或思想’与实在之间的和谐。在略微抽象的术语上,它涉及数学规则和它的应用之间的内在关系。更具体地讲,它涉及期望和它的实现、命令和其执行,或疼痛和它的表达之间内在关系。”[13]

根据内在关系的含义,处于内在关系之中的两个事项之间不具有逻辑独立性,它们之间彼此直接相互关联在一起,其中一方存在,另外一方必定存在。命题和使其为真的事实,期望和它的实现,命令和行动之间的内在关系规定,如果存在一个期望的表达,那么也就必须存在一个期望实现的表达。有一个命令就必定有服从,“若命令不被服从,那会是什么样子?‘命令’这个概念就会无的放矢”[10]119。同样,如果有一个命题P,那么必须有使P为真的事实。“‘命题事先决定了将使它是真的东西。’当然,命题‘P’决定了如下之点,即为了使它成真的,P必须是实际情况;并且那也意味着:(命题P)=(事实P使其成真的那个命题)……(希望P是实际情况的这个希望)=(通过事件P而得到满足的希望)。”[14]这意谓着命题P与使得命题P为真的事实之间,期待P与使期待P得到满足的事实之间处于内在关系之中。

期待可能得到满足也可能未得到满足,期待的事件与所发生的事情之间要么一致(符合)要么不一致(不符合)。如果期待的东西和实际所发生的事情(一致),那么期待就得到满足;如果期待的东西和实际所发生的事情不一致,那么期待就没有得到满足。这与《逻辑哲学论》中命题的本质完全吻合,即命题是实在的一幅逻辑图像,“命题的普遍形式是:事情是如此如此的 ”[1]46。命题具有为真为假的可能性,事态具有发生与不发生的可能性,“命题的意义是其与事态的存在和非存在的可能性之一致和不一致 ”[1]39。以此为参照,如果将期待的意义理解为与所发生的事情之间一致(符合)和不一致(不符合),那这就完全是命题图像论意义观的进路。这显然与后期维特根斯坦主张的意义即用法的主张相违背。为了说明“枪响了”这一事实不能作为枪响这一期待得到满足和未得到满足的依据,维特根斯坦使用“期待一声枪声”的例子,在枪声响之前,枪响以某种方式存在于我的预期之中,对枪声响的期待已经包含着枪响,对枪声的期待随着枪声的出现而得到满足,枪声的期待和枪响这一事实之间相一致。如果这个枪声本身并没有包含在我的期待之中,仅仅是枪响之后作为偶然之物附加上来,那么这个枪声就不能满足我的期待,“‘枪声没有我预期的那么响。’——‘那么在你的预期中就有更响亮的枪声了’?”[10]141实际上,期待中包含或者未包含枪响的看法都是成问题的,因为期待的意义并不是通过满足期待的事件所给出的,它的意义也不是通过预期得到满足和未满足来确定,或者预期的满足和未满足取决于事件的发生与否。实际发生的事件不能作为期待得到满足和未得到满足的根据。从根本上说,维特根斯坦要扭转这种思考意义的方式,(他企图)在语言层面来考察期待的表达和其满足的表达之间的语法关系。

可以说,维特根斯坦真正关心期待的表达,“但事情也是这样的:谁看见了预期的表达,就看见了所预期的是什么”[10]143。他的整体思路是,只有在语言中而不是在语言和世界之间,期待的事件与所发生的事件之间才具有一致性,也才能消除它们之间的鸿沟。在期望的表达和期望实现的表达中,都使用了相同的表达。简言之,“我期待着枪声”这一期待和“枪响了”这一期待的实现只有在语言之中才发生接触以及建立起联系。同样,我们可以用相同的语词“他来”来描述期望表达,即“我期待他来”和期待的实现的表达,即“他来了”,这样,在语言之中才能保证他来了和这个人就是我所期待的那个人。

总而言之,思想(期待、希望、想象、欲望、假设、规则和命令等)和世界(期待的满足、愿望的实现、假设的证实、规则的遵守和命令的执行等)都发生在语言的语法之中,它们之间只有在语言中才能发生接触或建立关联,这样才能在它们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从而超越它们之间的鸿沟。维特根斯坦对意向性问题及其本质的深刻洞见在于如下事实:“但是,这些都是在语法上的解释,正是这些解释创造了语言。一切都正是在语言中进行。”[4]134正是在语言中,意向和意向对象之间才能建立起联系,“预期是实现在语言里相接触”[10]142。这意味着期待的本质在于期待和其的满足之间是一种内在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语言的语法之中,是一种语法关系。在严格意义上,这种内在关系存在于描述期待的表达和描述其满足的表达之中,它们之间彼此内在地相互关联在一起。

在语言的语法层面,思想和世界之间不再是截然两分的,思想和世界之间和谐存在于语言的语法之中,在语法中得到规定。基于此,维特根斯坦给出一个总结性的断言:“就像一切形而上学的东西一样,思想和现实之间的和谐只有在语言的语法之中才能被发现。”[14]162尽管某物实际上不是红色的,我们却可以错误地说它是红色的。不论红色的东西存在与否,我们都可以将“红色”这个概念纳入到语言游戏之中,而“红色”这一概念的意义恰恰就在于它在语言游戏中的具体用法。一个从未见过红色东西的人照样能够理解“红色”这一个语词:“‘我期望一块红色’这个句子是有意义的,即使我从未经历过红色的东西,即使宇宙中一切红色的东西都已经毁灭了。”[15]

在语言的语法中,可以采用相同的语言表达式来描述思想(期望、希望、命题)和世界(其实现、其满足、事实),使得它们和谐一致:“期望与实现的相似性不是由任何进一层的命题表明的,而是由如下事实表明的:两者在语言中是以同样的语词表达的。”[15]43-44简言之,维特根斯坦诉诸于语言的语法关系来解决思想和世界的关系问题,思想和世界之间的内在关系也同样存在于描述意向家族(期待、信念、愿望、想象、欲望和假设等)的语言表达式和描述意向对象(其满足、实现和证实等)的语言表达式之中。理解这些事项之间的内在关系也就相当于考察这些表达之间的语法关联。

三、内在关系和遵守规则

在广泛的意义上,规则和其应用之间的内在关系与意向和意向对象之间的内在关系,它们都是思想和实在之间和谐的一个具体延伸。这也是本文将意向性和遵守规则这两个主题相并置的一个原因。在遵守规则这一主题之下,为了回应克里普克关于规则的怀疑论解读,贝克和哈克认为,规则和遵守规则内在于我们语言的语法,它们之间是一种语法关系:“一条规则和符合规则的行动之间是内在相关的,就像命题和使其为真的事实之间内在相关,以及一个期望和其满足之间内在相关一样……将多数人的行为作为应用规则的正确标准,这将会废除规则和符合规则的行为之间的内在关系。”[9]150哈尔克也持有相同的看法,即:“克里普克对维特根斯坦的怀疑表达是由于对指号和意义之间关系的本质错误理解造成的,这种关系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的。”[13]51如果规则和其应用之间的关系是外在的,那么需要引入第三者来使得这两个事项“粘合”在一起,这样会陷入无穷后退的深渊,以及在它们之间会产生无法跨越的鸿沟。从内在关系视角出发,一条规则和遵照规则的行动之间内在地关联在一起,它们两者不能独立于对方而被理解,一条没有得到应用的规则也不能成其为一条规则,不符合规则的行动自然也不能算是行动。单单抽象地把握一条规则的含义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在语言游戏中学会如何遵守规则、如何行动。规则和遵守规则并不是彼此相互独立的两个事件。学会和掌握一条规则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遵守规则的过程,我们不可能抽象地追问“什么是规则”。我们通过举例、示范和练习来让人们理解“规则”概念,以及被训练来学会如何遵守规则。当一个人通过反复训练真正学会如何使用一条规则,那在规则的引导下他总是能够做出正确的行动,或正确地执行一个命令。就此而言,一个规则的意义就在于人们遵照规则总是作出如此这般一致的行动。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第一部分的第119节和第232节中坚持认为,“遵守规则”是语法注释,即对规则概念和遵守规则概念之间的关系作出语法评论,而非对其进行经验考察。一条规则和规则的遵守之间在语言中被密切地关联在一起,它们双方都不能独立于对方而存在。它们之间的语法关系保证了规则和行动之间的齐一性,遵守同一条规则意味着作出一致的反应和相同的行动,“语言现象立足于规律性之上,立足于行动一致之上”[5]261。人们对一条规则有了一致的且正确的认识,尤其是在判断上一致,“这种一致认识的标准不只在定义方面……在判断方面的一致认识”[5]261。进而才能在遵照规则做出相同的行动,这样才能保证语言游戏得以正常进行。遵守规则是以人们承认规则的一致认识为前提,并导向一致行动的结果。这就是说,对于规则遵守者是否遵循了相同规则的人来说,必须存在一种外在的、公共的标准来对之进行判定。例如,我们所有人或绝大多数人都将现在看到的这个颜色叫作“绿色”,即这种颜色叫作“绿色”对我们来说都是不言自明的,这样我们才能执行“把绿色的卡片给取出来”的命令。值得注意的是,一致同意不是共同体中成员之间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而是他们具有一致的、共同的生活形式,“就所有的语言来说,人们是一致的。这不是意见的一致,而是生活形式的一致”[10]95。可以说,共同的生活形式是遵守规则的基础,“如果我们在复杂的环境中称之为‘遵守规则’的那种事情处于一种孤立状态,我们肯定就不会如此称呼它”[5]255。总之,遵守规则是一种实践,是一种习惯(风俗、建制)。

在维特根斯坦看来,“‘一致认识’这个词与‘规则’是相互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们是堂兄弟。一致认识和按规则行动这些现象是连在一起的”[5]262。“一致的”“相同的”和“规则”这些词彼此之间具有亲缘关系,“命令”和“规则”可以通过“合乎规则”“一致”“同样的”来加以解释,“‘规则’一词的用法和‘同样’一词的用法交织在一起(正如‘命题’的用法和‘真’的用法)”[10]93,规则遵守者对一条规则具有一致的认识,并且遵照同一条规则总是采取相同的行动。可以说,维特根斯坦对“规则”和“遵守规则”“合乎规则”“一致”“同样的”等诸概念作语法考察和作语法描述,考察语言中规则的表达和遵照规则的行动的表达之间的语法关联。

然而,内在的、私人的解释不能成为一条规则和遵照规则的行动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的判定标准和依据,对规则的私人解释和私自地遵守规则都是不可能的。“任何解说都像它所解说的东西一样悬在空中,不能为它提供支撑。各种解说本身不决定含义。”[10]86维特根斯坦要求在以因果方式决定和以逻辑方式决定之间作出区别。其中以经验因果方式所决定的规则是听从某种“内在声音”引导,或者是遵从某种灵感的规则,这意味着在规则和规则的应用之间引入中间物,即一个私人解释或内在心理过程(内在的声音)。相对照之下,就逻辑方式决定而言,规则具有高度的约束性、规范性和逻辑强制性。它已经将遵守其的所有行动的可能性都包含于其中,一切都一劳永逸地得到确定,它预先确定了哪些行动方式与规则相符合,哪些行动方式又是与规则相矛盾的。“要让我觉得规则事先就产生出了它的所有后件,它对我就必须是不言自明的。”[10]95他还强调说:“‘真正说来,所有的步奏都已经完成’是说:我别无选择。规则一旦封印上特定的含义,它就把遵循规则的路线延伸到无限的空间……我遵从规则时并不选择。我盲目的遵守规则。”[10]92“我们怎样做,只看规则怎样开口,而不再诉诸于其他任何引导。”[10]93一种行动处处都受规则严格的限定、规范和引导,完全地符合于规则,没有任何例外的存在,没有任何怀疑的余地,“这个游戏的规则天衣无缝,不容任何怀疑可乘之隙”[10]43。这“真正说来是对规则使用的神话式描述”[10]92。他继续补充说:“做每一步都觉得受规则引导就像受魔法引导,也许还奇怪我们怎么做得都一致呢(这种一致性大概要感谢神灵)?”[10]94只有神秘的神灵能够保证规则和遵守规则的行动之间具有完全一致性。

不管怎么说,从逻辑强制性出发来理解规则和其应用之间的关系,这完全是机械式地遵守规则,具有很强的逻辑必然性,其否定了主体在语言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规则没有任何灵活性可言,基于因果方式来理解规则和其应用,在规则和遵守规则之间引入一个中间项——私人解释,具有明显的经验偶然特性,这显然打破了规则的规范性。总之,维特根斯坦既不基于逻辑方式,也不诉诸于因果方式来理解规则和遵守规则。在规则和遵守规则之间不容许任何的私人解释,它们之间是一种语法关系。维特根斯坦真正关心的是规则遵守者对规则具有一致的认识,并遵照规则作出一致且正确的行动。

四、结 语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坚持命题意义图像论的思想,命题的本质在于“事物是如此这般的”,即命题是实在的一幅逻辑图像。语言和世界之间的内在关系体现为一种同型同构的图像关系。后期维特根斯坦思想发展的整体语境是语法考察,哲学的任务是概念研究。内在关系与他一贯奉行的“意义即用法”这一正面主张密切相关。“意义即用法”表明,语言本身是自治的,它不对任何实在负责。就此而言,维特根斯坦不再承认思想和世界是截然两分的,他倾向于从语言的语法层面上来刻画思想和世界之间的和谐,只有在语言中,思想和世界之间才处于内在关系之中。可以说,内在关系是沟通思想和世界的重要桥梁,它保证了思想和实在之间的和谐。

在本体论上,不论一个对象存在与否,一个事态发生与未发生,一种内在状态、过程是否真正存在,一个期望得到满足还是未得到满足,一个规则被遵守还是未被遵守,这些都不是语法考察所关涉的事项。我们只需考察期望的表达、规则的表达在不同的语言游戏中是如何使用的。思想和世界之间只有在语言中才能发生接触和建立关联,从而超越它们之间的鸿沟。 具体包括意向和意向对象、期望和期望的满足、规则和规则的应用、指号和指号的意义、命题和使命题为真的事实等事项。维特根斯坦要考察这些事项表达之间的内在关系或语法关联。一个规则意义并不是规则表达式描述了某个抽象的、形而上学的东西,而是我们只需要遵照规则进行如此这般的行动。一个概念的意义不是由它的承担者给出的,而是由不同场景和情形中丰富多样的用法所确定的。同样,语言的意义并不在于它描述了某种内在状态和过程,或者描画某个可能的事态。只有语言层面上的概念和表达式才能纳入到语言游戏之中,成为语言游戏的一部分。一个表达式或一个概念的意义在于它的用法,语法考察已经消除了语言和世界之间的分界面,不再关涉名称的指称和命题的表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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