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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20-12-17

广东蚕业 2020年10期
关键词:林农限额林木

李 伟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林业局 江苏徐州 221400)

科学实施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能够严格控制林木采伐数量,提升林业管护工作成效,显著改善林区内部生态环境。但目前受诸多因素综合作用,过度采伐等一系列问题依然存在于林木采伐管理实践中,导致林业可持续发展目标得不到彻底落实。因此,林业采伐管理部门及人员要充分领悟党中央的方针要求,不断创新与优化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策略,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落实。

1 林木采伐管理面临的形势

首先,从国际层面来讲,目前全球气候问题、生态问题日益严峻,森林资源呈现锐减态势,影响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效果,受到了各国的充分重视。森林可持续发展理念已经形成统一共识,要求科学经营管理森林资源,以便遏制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各个国家都需要宏观调控森林资源,合理调整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其次,从国内形势来讲,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林木需求不断扩大,只有正确处理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才能满足森林持续发展与利用需求。我国森林资源虽呈现出稳步增长态势,但森林覆盖率依然处于偏低水平,人均森林面积、人均森林蓄积等指标达不到国际平均水平[1]。基于本种情况,党中央确立生态优先的原则,要求在林木采伐管理中逐步统一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对林业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充分发挥改善生态与民生的职能。

2 林木采伐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政策落实不够彻底

国家十分重视林业的健康发展,积极发布林业保护与发展方面的政策方针,以满足林业可持续发展要求。但部分地区没有深入解读国家政策,不能够充分领悟中央精神,这样就难以在林木采伐管理实践中彻底落实各项政策与方针,导致国家对林业的统筹管理效果大打折扣,容易在很大程度上损害林农的切身利益。

2.2 过度采伐问题依然存在

林木采伐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联系性较强,部分地区为满足经济发展需求,没有严格管理与监督林木采伐活动,导致经常出现一些过度采伐问题,严重危害当地生态环境,制约森林的可持续发展。

2.3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不够规范

为有效监管林木采伐活动,避免出现滥砍滥伐问题,国家推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拥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方可实施林木采伐活动。但部分地区并没有严格落实采伐许可证制度要求,不能够依据统一格式规范填写采伐证,不仅采伐证管理水平大大降低,还影响了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整体成效[2]。

2.4 伐区调查不够完善

实施采伐调查活动,能够充分掌握森林资源状况,进而科学设计采伐计划,合理安排采伐活动。但部分地区并没有严格依据制度要求落实伐区调查工作,前期设计过于简洁,难以高效利用森林资源。且没有彻底执行采伐检查、伐后验收等管理活动,进而降低了采伐管理工作成效。如部分地区具有十分丰富的速生林资源,每年存在较大的采伐量,受人员配置等因素影响,采伐检查、伐后验收得不到完善开展,容易出现超砍超伐问题,对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造成不利影响。

2.5 采伐限额监督力度不足

现阶段我国通常以5年为周期来调整森林采伐限额。在调整过程中,需深入实地调查测量森林资源状况,基于相应的计算后,确定年度林木采伐限额,之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方可以执行这一限额。但很多地区为扩大经济效益,没有规范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导致采伐限额的真实性得不到保障。且没有做好监督监管工作,进而影响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6 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国家通过不断构建与完善林木采伐管理领域的政策、法规体系,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开展提供了良好支持。但依然有诸多问题存在于森林管理机制中,特别是深入改革集体林权制度后,存在较多的采伐管理环节,采伐许可证的办理流程繁杂,增加了单位、个人的办理难度[3]。此外,由于林业管理部门面临繁多的工作任务,导致难以在工作实践中彻底落实各项办理程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林农的林木经营活动。

3 林木采伐管理的对策建议

3.1 调整林木采伐审批范围

为适应地区林业发展需求,需积极调整林木采伐审批范围。首先,基于相关法律要求,严格审批纳入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范围内的林木采伐活动。其次,基于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审批省级以上重点公益林的林木采伐活动。最后,针对其他形式的林木,且没有被纳入各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和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范畴,经营者则可以自主经营、采伐林木,不需要审批。

3.2 健全林木采伐管理政策体系

通过完善构建林木采伐管理规章制度,能够有效指导与规范林业管理部门各项工作活动的实施,同时也能够评价与衡量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质量客观。因此,相关部门需结合林业发展任务与要求,大力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将林木采伐限额管理作为规范的重点,控制资源消耗总量,不需要分类管控公益林、商品林等分项限额指标,但禁止互相串用公益林、商品林之间的限额。若部分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经由省级以上部门批准,但缺乏足够的林木采伐限额,首先可于地区内调控处理,无果后则可对省预留调剂指标进行申请。[4]

3.3 简化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林业主管部门需进一步简化林木采伐申请、审批手续等,妥善解决现存“办证难”问题。大力优化采伐申请表格内容,以便降低广大林农的理解难度。在林木采伐申请方面,林权所有者可直接申请于乡镇林业站,乡镇林业站集中受理辖区内的采伐申请,之后审批手续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林农采伐申请若资料完备,审核、发证等工作需于规定时间内完成,避免出现乱收费、推诿拖延等不良现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需加快应用林木采伐管理系统,这样既可以增强采伐申请、审核的便捷性,又能够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采伐限额、采伐申请等各种信息,提高广大人民的满意度。

3.4 科学优化伐区设计

要差别化管理集体林采伐作业设计,充分体现简便、易行等要求。相关单位主体申请采伐时,伐区调查设计工作需严格依据相应技术标准来进行。而针对林农个人,则可实施简易伐区调查设计。若一次采伐蓄积不超过20 立方米,可以免于开展伐区设计[5]。要针对采伐方式的差异,落实针对性的伐区作业设计质量控制策略。针对皆伐、渐伐作业,需将面积控制作为作业设计主要内容。而针对择伐作业,严格控制作业强度、采伐蓄积等。要严格管理伐区作业设计人员,保证持有相关的资质证书,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要经常抽查伐区作业设计质量,将抽查结果纳入考核体系中,及时发现与严厉惩处那些不法人员,优化作业设计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3.5 积极公示林木采伐信息

林业主管部门需详细公示地区内林木采伐限额指标、管理规定等,帮助广大林农及其他相关主体充分了解这些信息,降低各类纠纷、管理问题的出现概率。林业主管部门可将林木采伐公示张贴于各级林业管理机构的醒目位置,并且公布监督电话、举报电话等,以便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若相关主体不满意采伐计划或采伐审批,则可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林业主管部门。

3.6 完善采伐作业监管形式

为提升监管成效,充分发挥监管职能,需大力革新采伐作业监管方式。过去现场监管涵盖伐前、伐中及伐后等诸多环节,容易增加监管成本。因此,需发挥经营者的自主约束管理作用。若森林、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已经明确,那么就需确定对伐区采伐作业的责任主体,由责任主体自主管理与约束伐前、伐中、伐后等环节,林业主管部门只需要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即可。林业主管部门需逐步将服务、技术指导等作为工作的重点,帮助广大林农树立正确的采伐意识,避免破坏林地与植被,且要严肃查处违法采伐、运输等不良行为,以便切实保护森林资源。进一步创新木材运输监督检查方式,避免出现乱收费等不良问题。

3.7 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开展采伐管理工作,能够控制森林过量消耗问题,增强森林经营的科学性。要紧密融合采伐管理与森林经营工作,结合地区情况完善构建采伐限额管理机制,逐步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科学,有效指导与规范相关经营主体。基于森林经营方案的约束和指导,能够有效优化森林结构,提高森林质量。

4 结语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需深入总结与分析现阶段林木采伐管理工作中暴露的不足,及时制定完善的应对策略,通过完善管理制度体系、科学编制采伐限额及培育森林资源等,不断提升林木采伐管理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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