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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人性化刑法的变迁

2020-12-14张静文

锦绣·上旬刊 2020年12期
关键词:古代刑法人性

摘要:在我国古代刑法发展史上,刑法经历了一场刑罚由残暴走向人性化的变革,刑法的作用也从一开始的统治工具进化为防范犯罪的预防理论。纵观历史轨迹,我们不难发现,刑罚的严厉程度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是息息相关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越低,刑罚就会越严厉;反之,刑法就越宽和,就会带有人性的色彩。本文通过我国古代人性化刑法的变迁来展示社会的发展会引导刑法走向人性化。

关键词:古代;人性;刑法

一、我国古代刑法人性化理念的萌芽

早在西周时期,身为奴隶主阶层的政治家周公就说过:“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袛袛,威威,显民”。其实主张这种法律思想的目的是为了告诫当时的国家管理者要多关心民情,要勤于修德,慎用刑罚。所以在“明德慎罚”思想的指导下,西周的刑罚比起殷商时期有了较大程度的减轻。大家都知道,在商纣王在位时期,一直都实行严刑峻法,炮烙、剖心和虿盆等残忍的刑罚是纣王都实行过,所以弄得自己众叛亲离的下场,而西周则善待平民,所以最后赢得了天下。在西周时期,由于在“德”“刑”结合的刑罚制度下,从而产生了恤刑和慎刑的司法原则。

西周制定过“三赦之法”,即“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这“三赦之法”说的就是:凡未成年人,老人和痴呆人犯罪,除故意杀人外,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五刑疑义案件的处理,西周的法律采用的是从轻宽宥赦免原则,就是“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意思是说适用“五刑”有疑义的,可以减为“五罚”处理,如果适用“五罚”仍有疑义的,则予以赦免。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的优待,疑罪从轻或赦免的做法则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在当时,西周还有三级审核制,史册记载:“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宥然后制刑”。这样的制度虽然不能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是最起码还是防止了司法权的滥用,对保障司法公正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这些司法原则蕴含了人性化的合理因素,这在当时来说还是比较难能可贵的,最起码在当时以前还没有这样比较人性化的制度,从此我国古代人性化的刑法开始萌芽了,这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古代司法迈向了文明的第一步。

二、我国古代刑法人性化理念的发展

当社会从西周时的奴隶社会经过漫长的岁月进入秦汉时期的封建社会时,作为国家统治工具的法律也在慢慢发展。在秦朝时法的地位显得尤为突出,不过可惜是严刑峻法,所以秦朝在秦二世手上就灭亡了。到了汉朝,吸取了前朝的教训,采取了道家学说的“无为而治”,没有了秦朝的暴政。不过在汉朝初期,刑罚还是沿袭了秦朝的一些肉刑,如黥、劓、斩左右趾等,这些都还是很残酷的。不过幸亏汉文帝还是很仁德,废除了肉刑,这还都亏了缇萦救父的故事,汉文帝被缇萦的孝心所感动,也深感肉刑的严重危害性,下令废除黥刑,代之钳城旦舂;废除劓刑,代之笞刑。到了汉景帝时更加明确规定了笞刑刑具的规格、行刑的部位以及行刑中不得更换执行人,以此减轻笞刑的残酷性。汉文帝废除肉刑的改革,推进了我国古代刑法人性化的发展进程,这也标志着我国古代司法又向文明迈进了一步。

在隋文帝时,他制定《开皇律》,废除枭首、轘身等酷刑,规定死刑只能采用绞、斩两种方式,其他流徒等刑罚都改重从轻。刑罚数量较前代也有所减少,如减少 死罪条款81条,流罪条款154条,徒罪、杖罪条款1000条。唐朝的法律则更加人性化,可以说该时期的法律比其他任何封建朝代都要人道,这时候的法律体现了省法减刑的特点:关于死刑的条款大幅度减少,虽然还保留了111条,但比隋律减少了92条,比汉律減少了500条;关于连坐亲属的范围大大缩小,仅限于其父和十六岁以上之子,其他则免死从流;关于流刑和徒刑的刑期规定了上限,即流刑、徒刑必须有刑期限制,不允许无期服刑。

总之,从汉朝到宋朝,很多贤明的君王颁布过很多比较人性的法律,不得不说,这在当时来说还是很有意义的,最起码在一定程度上给刑罚渲染上了一些人性色彩,这对后世司法实践还是产生了深远的积极的影响。

三、我国古代刑法人性化理念的近代转型

历经各朝各代的发展和辗转相承,到了清朝,这时候的法制已经很完备了,司法理念在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下也逐步开始向近代转型。在当时,清朝的司法程序完备,审级严格,会审和死刑复核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人权思想正式确立,人道主义精神也已经渗透于诉讼程序和监狱管理工作中。清律根据犯罪程度的轻重分为笞、杖、徒、流、死五级刑罚,除了笞、杖可以由州县自己处理外,徒、流以上的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必须遵守严格的逐级审转复审程序。清朝这种逐级审转复核的刑事诉讼程序充分体现了“谨刑慎狱”的法制观。清代在会审制度方面,则在承袭明朝法制的基础上发展成为朝审和秋审两种形式。会审制度将死刑案件的审理与复核纳入了国家严格的司法程序中,这有利于皇帝对司法动进行控制,维护封建专制制度下的法制统一,客观上对于避免和纠正冤假错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还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同时,清朝末年的司法改革还从西方引进了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刑事司法理念,把“天赋人权”思想融入刑事诉讼和监狱管理当中。刑事诉讼中,严格限制刑讯逼供,赋予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允许被告人辩护,实行审判公开等原则。沈家本一针见血的指出:“中外法制之最不相同者,为刑讯一端,外国‘无论各法是否具备,无论刑事、民事大小各案,均不用刑讯。”在监狱管理方面也人性许多,张之洞等人提出“恤刑狱”的建议,主张改善监狱羁所的居住条件和生产条件,让犯人学习生产技能,为了以后其释放后可以谋生改行,重新做人,以求达到感化罪犯,减少犯罪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岳纯之.古代刑法的人性化一面[J].人民论坛政论双周刊,2011(332):15-19

[2]谭志宏.刑法理念和人性的冲突与和谐[D].吉林:吉林大学,2006.

[3]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

作者简介:张静文(1991 -),女,汉族,新疆吐鲁番人,硕士研究生,湖南省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 :刑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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