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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晟乐尺制定和颁行的历史过程刍议

2020-12-14袁玲

西部学刊 2020年19期
关键词:宋徽宗

摘要:为了解决雅乐声高、不合中和的問题,宋初对乐制进行了六次改作,但均未行用。崇宁元年魏汉津献上乐议,提出“指律”说,通过强调皇权和皇帝个人至上的准则,宣扬对古代乐制的传承,得到了徽宗的认可。朝廷设置制造大乐局、大晟府,铸造定乐的“九鼎”,大晟乐正式成为朝廷雅乐,尚书省措置立法,在民间推行并禁用旧乐。大晟乐以尺定律,乐制理论颠覆了传统的黄钟累黍之说,其制作打破了传统的度量衡理论,彰显了封建王朝“同律度量衡”的决心,是我国古代度量衡体系的新发展。

关键词:大晟乐尺;宋徽宗;指尺;度量衡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0)19-0106-04

自汉代以来掀起的一场复古雅乐之风一直持续到了北宋,建隆至崇宁140年间,宋廷进行了六次改乐,但均未行用,这场浩浩荡荡的议乐活动直至崇宁四年(公元1105年)大晟乐的成功制定才算终止。作为北宋时期的最后一种乐尺,大晟乐尺的重要性自然不必多说。迄今为止,从音乐史和文学史角度对此次乐制改革的分析较多,但从计量角度出发,对大晟乐尺的探讨却相对较少。因此本文通过梳理大晟乐尺的制定和颁行过程,从度量衡本身继承和创新的特点出发,深入探讨此次改革原因、制作依据以及对后世的影响。

一、大晟乐尺的制定与推行

(一)大晟乐尺制定的背景

北宋数次议乐的起因都是为了解决合乐声韵淆杂,皆失之太高的问题,因此每次改乐都会降律,造成乐尺不断加长,关于音律高低和尺度长短的争议持续不断[1]。尽管历朝都对乐律进行了详细考证,但是诸儒自相非议,不足取法。崇年元年(公元1102年),徽宗决心寻找真正懂得音乐的人士,魏汉津得到了蔡京的引荐受诏入朝,声称可以找到准确的黄钟声。《方技下·魏汉津传》记载:“自云居西蜀,师事唐仙人李良,号‘李八百者,授以鼎乐之法”[2]13525。

这并非魏汉津第一次献上乐议,“皇祐中,(魏汉津)与房庶俱以善乐荐,时阮逸方定黍律,不获用。崇宁初犹在,朝廷方协考钟律,得召见,献乐议,言得黄帝、夏禹声为律、身为度之说。”[2]13525皇祐时期,魏汉津就曾和房庶一同以善乐被荐,不过当时,阮逸尺已经制成,没有采纳魏汉津的“指律”说。

魏汉津的这套乐制理论在当时遭受争议,崇宁二年(公元1103年)四月,礼部员外郎、讲议司参详官陈旸就曾上《乐书》,非议其说[3]。对此,蔡京一党是难以容忍的,这才有了“时论方右魏汉津,绌陈旸乐议”一说。同年九月六日,何执中等人奏请送《乐书》至讲议司(从崇宁元年开始,由宰相蔡京领导的专设机构),令知音律人相度施行[4]2981。九月十六日,徽宗下诏:“宜令讲议司官详求历代礼乐沿革,酌今之宜,修为典训,以贻永世。”[4]2998至此,新乐的制定被提上了政治议程。

(二)大晟乐尺的乐律理论

崇宁三年(公元1104年)正月二十九日,在蔡京的举荐下,中书门下省、尚书省呈上了魏汉津的《札子》,曰:

臣闻黄帝以三寸之器名为《咸池》,其乐曰《大卷》,三三而九,乃为黄钟之律。禹效黄帝之法,以声为律,以身为度,用左手中指三节三寸,谓之君指,裁为宫声之管。又用第四指三节三寸,谓之臣指,裁为商声之管。又用第五指三节三寸,谓之物指。裁为羽声之管。第二指为民、为角,大指为事、为微,民与事,君臣治之,以物养之,故不用为裁管之法。得三指合之为九存,即黄钟之律定矣。黄钟定,余律从而生焉……臣今欲请帝中指、第四指、第五指各三节,先铸九鼎,次铸帝坐大钟,次铸四韵清声钟,次铸二十四气钟,然后均弦裁管,为一代之乐[4]2981。

由此可知,所谓的“指律”,就是以徽宗的三指三节合为九寸,定为黄钟律管之长,以中指径围为容盛,则度、量、权、衡皆自是出而合。为了增加这套理论的说服力,魏汉津强调商周以来皆用此法,汉代以后的误差是由于只用累黍、容盛之法的缘故,本朝在窦俨等人的改乐之下,虽然得到和谐的声律,但并非依据古法。魏汉津通过强调皇权和皇帝个人至上的准则,加上宣扬对古代乐制的理解与传承,自然得到了徽宗的认可。

(三)大晟乐尺的推行

为了实施魏汉津的改乐方案,朝廷设置了制造大乐局,并花费了一年的时间铸造定乐的“九鼎”,其中最先铸成的就是“景钟”。崇宁四年(公元1105年)三月,九鼎铸成,徽宗赐魏汉津号冲显处士。数月之后,徽宗召集群臣议乐并赐新乐名“大晟”[5]。为了推行大晟乐尺,徽宗下令“其旧乐勿用”,又在太常之外另设“大晟府”,设大司乐、典乐等官职,由此“礼、乐始分为二”[6]。

不过好景不长,崇宁五年(公元1106年)正月的一场“星变”给风靡一时的大晟乐尺带来了变故。“星变”的出现,在当时人们的眼中是上天的警告,为了应对它所带来的舆论压力,徽宗不得不采取一些政治措施,其中就包括废置大晟乐尺。不过随着“星变”的消失,大晟乐也被下诏恢复,之后随着所谓祥瑞、吉相的出现,因“星变”引发的政治危机结束了[7],大晟乐也从此正式成为朝廷雅乐。

此后,徽宗决定推广大晟乐尺的使用范围,不再是局限于郊庙祭祀和朝会,而是要颁行全国,先在西京洛阳、南京归德府、北京大名府实施,然后推广到上述三个大都市周边的城镇,再到由帅府统领的军事区域[8]。随着大晟乐尺的制作日益完善,政和三年(公元1113年)五月徽宗在安排燕乐的预演之后,下诏今后教坊中只能演出大晟乐尺中的燕乐,原有的旧乐一律禁止使用。政和六七年间,大晟乐尺已经实现了在宫廷礼仪生活中的全面应用,另外尚书省也致力于将新乐推行下达至诸路州军。

关于大晟乐尺的推广,除了将其应用于朝廷礼乐生活的各个方面,最主要的还是通过尚书省措置立法,在民间推行并禁用旧乐。由此,大晟乐尺在政和年间得到了广泛推广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大晟乐尺,以尺定律

(一)以律生尺,以尺生律

“同律度量衡”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度量衡文化的一大特色,以累黍为中介,将度量衡与黄钟律管建立联系,自《汉书·律历志》成其说,历代宗为圭臬。然而它本身也存在着一定局限性,一方面日常用尺的尺度不断增长,最终导致乐律用尺和日常用尺的分离;另一方面“累黍法”存在着不可规避的问题,如《汉书·律历志》中所说的“以子穀秬黍中者”,各家对于“中者”的理解难以统一,再比如黍米本身大小不定的特性也给“同律度量衡”的体系带了不确定性。

上述的这些局限性,北宋之前也有过讨论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首先是利用累黍来还原晋前尺,第二个方法就是根据“古器”复原律尺,第三个方法就是北朝以南朝的日常用尺作为当代的乐律用尺[9],但这些尝试都未能成功。

宋代制乐自太祖乾德四年和岘改乐起,就开始强调对古制的追求,“同律度量衡”得到了空前的重视。宋初和岘改乐就意识到累黍法的不足,所以使用了西京铜望臬为尺寸定黄钟律管的长度[10],从而解决了宋太祖提出的“雅乐声高”问题。仁宗期间,为了开创新的政治局面,决定修改雅乐,这一时期“乐律之争”愈演愈烈。一方面李照、胡瑗等主张以黍合龠,以黍定尺,以尺生律,其中累黍之法又各有分歧;另一方面房庶、范镇等主张取现存古尺为乐尺,累黍量度,以律生尺,房庶更是声称得到了古本《汉书》,上面记载着一段佚文“本起于黄钟之长。以子谷柜黍中者一黍之起,积一千二百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乃自谓“得古法”。因而主张,历来将一粒黍米的宽度定义为一分,以此制尺再定律是错误的,正确的方法应该是装好1200粒大小中等的黍米,先定律,再制尺。甚至关于以律起度和以度起律的不同,范镇与司马光反复争论了三十年而未决。

从和岘提出累黍“或不符會”,到房庶、范镇完全否定依据累黍得尺,提出以尺生律的看法,这整个过程中,人们已经意识到“累黍法”的实际操作可行性较低,存在着不合古制以及自相矛盾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急需寻找到一个更好的方法来重新定义度量衡的基准。

(二)以指起尺,以尺定律

元祐中陈祥道写成《礼书》150卷,其中总结了历代审度“指尺”“黍尺”两种方法,认为周代制尺之法就是“以身为度”。其弟陈旸的《乐书》亦认为周汉以来,历代审度之法虽有不同,然而大体“不出以身为度之意”。《乐书》更是极力强调恢复上古的“礼乐”制度,在卷97《累黍》中也说道:“圣朝李照以纵黍累尺,黍细而尺长。胡瑗以横黍累尺,黍大而尺短。要皆失于以尺生律也。”其所持的“审度”理论依据和《汉书·律历志》以来的“黍尺”截然不同。这些都为魏汉津主张以帝王手指的长度定律尺的说法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魏汉津的“指尺之法”,就是以徽宗的中指、第四指、第五指的总长(各三节三寸,合成九寸),进而得到黄钟管长。这套乐律理论确实得到了徽宗的盛赞,称其“斥先儒累黍之惑”[11],并据此制定礼乐。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大晟乐尺最终并非是依照徽宗之指所制,“崇宁初作乐,请吾指寸,而内侍黄经臣执谓‘帝指不可示外人,但引吾手略比度之,日‘此是也。盖非人所知”[4]2998,作为指尺理论中的核心内容——徽宗的手指,却“不可示外人”,后“密命刘昺试之”,果然是比所用之指寸长,由此推断魏汉津所造钟鼎并非真的以徽宗的指长来定的。《宋史·乐志四》中也有着相关记载,“因请帝指时止用中指,又不得径围为容盛,故后凡制器,不能成剂量,工人但随律调之,大率有非汉津之本说者。”[4]2998这就意味着大晟律虽然由魏汉津提供了理论依据,不过徽宗“中指寸”为黄经臣所隐,而制器不能成剂量,所以说徽宗只是作为最高仲裁者提供了乐律的标准,实际的律管标准还是由乐工们灵活处理的。可这样看似荒诞的提议在当时是如何得到了宋徽宗的认可?

一方面,前几次依据“以黍定律”进行的乐律改作都未能成功,不免让乐官们对此理论依据产生质疑,正如《宋史·乐四》中云:“后世以黍定律,其失樂之本也远矣。以黍定尺,起于西汉。盖承六经散亡之后,闻古人之绪余,而执以为法,声既未协,乃屡变其法而求之,此古今之尺所以以至于数十等,而至和之声,愈求而不可得也”,正因为如此,魏汉津的指尺之说才有了被采纳的可能。

另一方面,魏汉津提出的新乐理论是以徽宗的指长为律准,如此就把律吕制度和君权联系起来[12],帝王崇高的地位让朝臣不敢有所异议,从而有利于施行度量衡制度的改革。《金史》卷三十九记载:“今取见有乐,以唐初开元钱校其分寸亦同,则汉津所用指尺殆与周、隋、唐所用之尺同矣。汉津用李照、范镇之说,而耻同之,故用时君指节为尺,使众人不敢轻议。其尺虽为诡说,其制乃与古同,而清浊高下皆适中,非出于法数之外私意妄为者也。盖今之钟磐虽崇宁之所制,亦周、隋、唐之乐也。”皇帝即为天子,魏汉津的理论借助天子无比崇高的地位,让朝廷中为乐制问题争论不休的朝臣无法挑战,帝王的手指就是最“自然”、最具权威的定尺依据。

新乐的制定虽然有些荒谬,但其“以指为寸,以寸生尺,以尺定律”全新的乐律理论,跳出了以往的乐律之争,一方面践行了“古制”,所用乐法是源于黄帝、后夔的古有制乐之法,追求周代礼制,迎合了长期以来乐议中复古雅乐的主张;另一方面是制成了和谐的乐律制度,解决了历代乐议的核心问题。除此以外,最关键的还是因为避开了关于以律起尺还是以尺起律的争议,选择以徽宗的指长定律,将律吕制度和君权成功结合,使得新尺的制定建立在君王的权威之上。

(三)大晟乐尺的推行

大观四年(公元1110年)四月十一日,翰林学士张阁老等奏“更制新尺,既已用而未施之四方。欲乞将指尺颁降天下。其应干长短、阔狭之数,并依旧。其有不同者,以今尺计定,即于公私别无增捐(损)”[13]8047。徽宗令工部“依样制造”一千条新尺,其中包括一百条乌木花星尺,一百条紫荆木尺,如果没有紫荆木,就“以别木代之”[13]8047。四月二十八日,尚书省进札子乞诏颁行,“以所定乐指尺颁之天下,其长短、阔狭之数,以今尺计定。”[14]这份诏令的颁布意味着大晟乐尺进入向全国立法推行的新阶段。

至政和元年(公元1111年)五月六日,“尚书省言:‘已造乐尺,颁赐在京侍从官以上及官司库务。外路诸司、州、府、军、监,欲令诸路转运司依样制造,降付管下诸州,遂(逐)州制造,分给属县。自今年七月一日为始,旧尺并毁弃。从之。”[13]8047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八月十九日,诏量权衡以大晟府尺为度。次月,李孝捻再奏,“其诸条内尺寸,止合依上条用大晟新尺纽定。”[13]6923从政和五年(公元1115年)二月三日少府监的奏言中可知,经过徽宗的同意,文思院又“新降权衡度量”,按太府“旧样”制造尺斗秤。据郭正忠先生的考证,已颁行的大晟新尺在当时并未完全收回,直至北宋灭亡,还是有用于某些地方的土地丈量。

总的来看,大晟乐尺的颁行过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1)大观四年(公元1110年)四月二十八日尚书省进札子乞诏颁行之后,工部奉命除了将一百条乌木花星尺用于进纳朝廷,其余新尺则“颁赐在京侍从官以上及有司库务”,颁布诏令“以所定乐指尺颁之天下,其长短、阔狭之数,以今尺计定”[15],但此时乐尺的推行范围还局限于京城。(2)政和元年(公元1111年)五月六日,展开了大晟乐尺颁行的第二阶段,颁赐外路诸司、州、府、军、监各一条”,再命各路诸司“依样制造行用”,“降付管下诸州,遂(逐)州制造,分给属县”[16]286,这一阶段大晟乐尺的推行得到了更有力的贯彻,尚书省一方面针对将新尺推行下达于外路,另一方面也针对旧尺采取了禁止措施,“自今年(政和元年)七月一日为始,旧尺并毁弃。”[13]8047

为了解决日常用尺与乐律用尺日益分离的问题,历代虽然都有作出努力,但最终也只能通过设立比例,以变化较小的乐律用尺来牵制住变化较大的日常用尺,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徽宗大力推行大晟乐尺为日常通用尺度,尝试以大晟乐尺取代各地行用的太府寺布帛尺的政治措施,姑且不论后续这些诏令的落实情况,至少彰显了封建王朝对“同律度量衡”的决心,也是中国古代传统度量衡体系的一次全新的发展。

三、大晟乐尺的影响

大晟乐尺的产生和推广,对宋朝文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宫廷音乐。据《宋史·乐志》总序有云:“南渡之后,大抵皆用先朝之旧,未尝有所改作。”又如《大乐议》中姜夔称:“绍兴大乐,多用大晟所造。”[17]由此推断,南宋雅乐继承了北宋时期的大晟乐。金灭北宋,将大晟乐钟及乐制引入金邦,正隆间于宋景灵宫旧址发现的编钟上也都刻有“大晟”字样[18],由此可见金代雅乐亦以大晟乐为主。甚至是明朝,“盖汉津之律也”。

在乐尺方面,据郭正忠考证,南宋绍兴间新铸景钟用的是“皇祐中黍尺”(24.6厘米),而造礼器尺是“与大晟尺非常接近”而“略有变通”的一种尺度[16]235。曾武秀考证元代未正式改制雅乐,其乐器部分由搜刮南宋遗器而得,部分依宋器补作,则乐律、律尺自亦沿用大晟律和乐尺[19]。尽管大晟乐在北宋存在的时间并不算长,但是它对后世的礼乐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南宋、金、元乃至命明朝,大晟乐尺作为乐律用尺都得以长期流传。

四、结语

宋初频繁进行改乐,但均未行用,有关议乐活动直至大晟乐尺的成功制定才落下帷幕。虽然随着北宋政权的灭亡,大晟乐尺也逐渐散逸,但它对后世产生的影响确是极为深远的。从计量角度来看,大晟乐尺是一次全新的尝试,它的乐制理论颠覆了传统的黄钟累黍之说。但是,从科学的角度来看,计量基准是应当具备稳定性、可复现性以及精度性等特点。虽然在受到科学技术条件限制的古代,无论用什么方法来定义度量衡,都不可能达到十分精确的要求,但是相比之下以声定律,以律定尺再考校累黍之法,是可以留给后世互参校核的条件。魏汉津指尺之法最大的弊端就在于,一旦乐尺丢失、损坏、变化或是改朝换代,都会直接影响这个“量”的存在和继续使用。这种脱离了“同律度量衡”本质的方法,并未考量度量衡标准的科学性,仅仅是借助帝王的权威来施行,这也是为何指尺历来为人们所诟病。但不可否认的是,大晟乐尺的制作是度量衡改革是一次突破,力求解决“同律度量衡”中日常用尺与乐律用尺日益分离的矛盾。并且就“指尺”理论而言,首先它追溯古制,所用乐法源于黄帝、后夔的古有制乐之法,迎合了北宋复古雅乐的思潮,解决了乐律不和谐的焦点问题;其次避开了关于以律起尺还是以尺起律的争议,选择以徽宗的指长定律,将律吕制度和君权结合起来,力求将日常用尺和乐律用尺重新统一起来,并引发了度量衡制度的改革。姑且不去考虑这场改革是否成功,大晟乐尺的制定和颁行过程彰显了封建王朝对“同律度量衡”的决心,也是中国古代传统度量衡体系的一次全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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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袁玲(1997—),女,汉族,江苏南通人,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为科学技术史、计量学史。

(责任编辑:朱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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