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的影响
2020-12-13吕宗澄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1期
吕宗澄,李 旺
(南华大学 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0)
此次新型肺炎疫情作为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给我国经济造成了较大冲击。在党中央的号召下,举国上下开始了疫情防控行动,在疫情防控的过程中科学防控和依法防控缺一不可。这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在肺炎的防控过程中需要各法律部门综合施策。而合同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因此对新型冠状病毒给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带来的诸多影响进行分析殊属必要。
在新型冠状病毒肆虐横行之时,社会各界均自发地或是有组织地作出了回应。我们可以看到国内许多景区闭园,出口企业订单无法交付,公共交通运输被迫暂停,大型娱乐场所纷纷关门,建设工程被迫中止,凡此种种皆因疫情所致。面对此种种状况,我们不禁要问游客是否可以要求旅游公司赔偿;旅客是否可以免费退改签;娱乐场所经营者是否可以因停止经营要求场地提供者减免租金,一言以蔽之即是:遭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是否还要继续遵循他们当初的合约。于此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当前通说认为缔约人可以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为由免除违约责任。也有学者认为疫情只是商业风险,不能作为合同违约方的减免责事由。然而正是这简单的二分法,使得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加大了难度。笔者在认定疫情作为不可抗力需具备特定的地域范围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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