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协议的理论重构
2020-12-13刘哲玮
法学论坛 2020年6期
关键词:效力
刘哲玮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一、问题的提出
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关于纠纷发生后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管辖协议制度在现行法上主要为《民事诉讼法》第34条,该条的主要内容是明确管辖协议生效的要件,具体包括:(1)案件类型:财产权益纠纷;(2)选择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3)形式要件:书面形式;(4)消极要件: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则。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理论通说关于管辖协议的理论介绍基本以上述法条为核心,将前述要件作为我国管辖协议生效的全部要件,(1)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刘家兴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6页。并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中的新内容附列于后。(2)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9-100页,张卫平:《民事诉讼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15-116页;王亚新等:《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45页。可以说,我国管辖协议的理论体系就是以现行法典和司法解释的规则为核心内容展开,是对上述构成要件的复述和阐释。
然而,前述理论体系并没有完全覆盖与管辖协议制度有关的全部规则,也无法为解决实践中的管辖协议疑难问题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
第一,没有覆盖其他管辖协议规则。实际上,在其他法律中同样存在关于管辖协议效力的规范。……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