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的冲突适用
2020-12-13刘宪权
法学论坛 2020年6期
刘宪权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42)
通说认为,刑法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刑法司法解释对于刑事司法实践活动的指导作用显而易见,其所发挥作用的重要性亦不言而喻。尽管刑法司法解释某些规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曾受到一定程度的质疑,但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刑法司法解释的依赖性不减反增,确实是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以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为例,《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中的具体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修改为弹性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在此情况下,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标准则完全需要依赖甚至被迫等待相关刑法司法解释加以明确。然而,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并非一定天衣无缝甚至无懈可击,对于同一犯罪事实,根据刑法司法解释得出的结果与根据刑法规定得出的结果完全可能存在差异,此时即可认为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存在冲突。诚然,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有严格的标准,与刑法规定存在直接、明显冲突的刑法司法解释数量确实不多。但是,如果从文义上判断,许多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规定之间实际上仍存在隐形的冲突,只是不容易被我们发现或者难以挖掘出来而已。此类隐形冲突的存在也成为了刑法司法解释适用的一大隐患。从合法性的角度分析,刑法司法解释必须符合刑法的规定,否则就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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