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宽容制度改革法治化的困境及其破解之道
2020-12-13郭创拓
法学论坛 2020年6期
关键词:制度
郭创拓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006)
引言
科学研究是对未知世界的探索过程,必然面临着曲折与不可预期的结果,自然也会遭遇错误与失败,在某种意义上,科学研究就是一个不断纠错学习的过程。(1)参见刘大椿:《科学的宽容和开放》,载《科学与社会》2017年第2期。为此,科学事业的发展进步有赖于一种宽容、开放的科研环境。但在我国科研管理实践中,受制于传统的权力本位理念与科研管制思维,对科研失败容忍度极低,甚至不允许科研人员有犯错误的机会。(2)参见王珊:《引力波背后:基础研究须“容错”》,载《中国科学报》2015年2月10日。为此,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与氛围,是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重要保障,尤其是在我国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时代背景下,科研宽容制度越来越被赋予更多的时代使命。然而,检视当前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改革政策文件,科研宽容仍停留在政策宣示层面,(3)详见《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等政策文件。且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均缺乏对科研宽容在理论解析与制度建构方面的深入研究,由此导致科研宽容在具体的科研实践活动中无法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科研宽容作为一个关乎科研人员命运的核心问题,理应从法理层面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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