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法接轨视域下我国土地发展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0-12-13郝一凡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4期
郝一凡,文 学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100000)
一、土地发展权概念之明晰
土地发展权的概念起源于英国,在传入中国的过程中,对其究竟翻译为“土地发展权”还是“土地开发权”,存在不同的意见。而在学界,很少有文章对这两者的关系进行明晰,从而导致了因理解不一出现的研究混乱。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开发权”概念一致。而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土地发展权”是不同于“土地开发权”的一种另外权利,是一种对土地增值利益的收益权,理论研究中的混乱就是由于对于两者的误用所造成的。[1]实质上,两者观点的根本分歧还是在于对概念的理解,即“土地发展权”究竟是一种对于土地进行开发的权利,还是在开发以后取得增益的收益权。其实,对土地利用进行再发展后的收益权是土地发展权的应有之义,在此处没有必要将其单独规定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并将其命名为“土地发展权”。这样不仅会与既有的土地发展权概念所背离,还会使我国本就复杂的土地上的权利体系更加混乱。而且,学术界将“土地开发权交易”当做“土地发展权交易”进行研究的混乱局面,只是由于对土地发展权本身的概念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所造成的,而没有必要将土地开发增值收益权当做“土地发展权”来纠正这一混乱。土地发展权,可以通过土地增益分配的方式表现出来,因此,土地发展权和土地开发权是同一制度的不同角度的表达,两者本质并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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