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则的司法扩张与理论修正研究

2020-12-13张坤生

张坤生,肖 海

(华东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江西南昌,330013)

我国当前著作权法将合理使用限缩为十二种法定情形,影响了著作权及其立法本身的发展,引起著作权立法滞后且极易使得著作权立法失去前瞻性与指导性,亦间接影响社会的良性发展。这迫切要求我们加强理论研究,解决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则中的司法扩张与理论修正问题。

一、立法模式与杂糅存在的不足

关于著作权法立法技巧和方法的选择直接影响到立法的质量,历来引起诸多学者关注,这是因为著作权立法标准对著作权法立法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与限制。而这是当前著作法立法模式所存在的主要矛盾,这对继续立法带来很大影响。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影响到内涵判定并且很难使被告、原告双方达成共识。[1]

首先,我国现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制定与规定方面还是存在先天性不足,这是因为其受到了《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的十二种情形所影响;其次,受《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影响和约束。这两类标准对立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若持续下去,势必阻碍我国著作权立法发展。

对比美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表达,我们不难看出,该法律其实对美国的著作影响较大。虽然“合理使用”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又因为容易影响司法判定而对司法公正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到美国司法公正及公信力。“合理使用”一般是由法官来进行判断,由于缺乏监督,容易致使滥用权力出现。……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