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立法公众参与:一个基本范畴的辨析
2020-12-13王群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0年12期
王 群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重庆 400041)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1]刑法立法是国家立法现代化关键一环,“各方参与”“民主立法”的表述再次重申了刑法立法公众参与议题的重要性。当前,最高立法机关虽已注意到刑法立法需要听取公众意见,但对于谁是公众、如何吸纳公众意见、尤其是在公众意见与最高立法机关意见相左时要不要尊重公众意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尊重公众意见仍存争议。正本方能清源,只有廓清诸如刑法立法、谁是公众、何谓参与这些具体范畴问题,才能有效回应并纾解刑法立法公众参与的实践困惑。
一、刑法立法的内涵
刑法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刑法立法”,在很多公众看来,仅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刑法的过程,其实这是不准确的。要科学把握刑法立法内涵,不仅要从刑法立法术语本身解读,还要从刑法立法的类型、内容、价值、程序和立法技术等方面全方位描述,唯有如此,公众方能真正理解刑法立法,思考可能的参与时机、方式、内容和程序。
刑法立法,一般又称刑法制定,它是立法的下位概念,受立法概念统摄,又同刑法内容密切相关。刑法立法必然是立法,且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立法,是国家刑权力和公民自由界分的立法,而立法未必就是刑法立法,它还包括诸如民商事立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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