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论我国死刑存在的合理性

2020-12-11赵曦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5期
关键词:人道主义公平正义合理性

摘 要 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针对各式各样的犯罪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刑罚有轻有重,其中死刑是所有刑罚当中最严苛的一种。死刑是指对犯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采取剥夺生命的一种刑罚手段,这种刑罚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阶段。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废除死刑理论的传播,许多国家已经相继废除了死刑这一刑罚,但直到现在仍然有许多国家保留着这一刑罚,就我国来说,我国是一个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的这一刑罚在我国有着很深的根基,短期内不会被废除,而且我国的国情也表明废除死刑的契机不太合适宜。本文认为,虽然许多国家已经废除死刑,但我国应立足于国情暂时保留死刑,逐步减少死刑罪名,严格适用死刑、审判时慎用死刑、减少死刑适用,逐步废除死刑。

关键词 死刑保留 合理性 人道主义 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赵曦,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83

一、死刑的概说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法方法,被称为极刑。这种残酷的极刑存在在历史的各个阶段之中,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惩治穷凶极恶的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但这种刑罚不是适用越多越好。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有说到废除死刑这一严苛的刑罚,并从多个角度论述了其认为应当废除死刑的详细理由,其废除死刑观点一经提出,引起了巨大轰动,至今对于死刑这一残酷刑罚的保留,或是废除还仍在争论不休。对于死刑的保留或废除,不仅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问题,也是历史问题,不仅是本国人民关系的问题,也是世界人民所关心的问题,在废除死刑理论的影响下,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但仍有58个国家没有废除死刑,我国就是死刑保留的国家之一,死刑的存在也符合我国人民的法律观念,当社会上出现一些严重暴力、极端犯罪,整个社会舆论就会走向主张适用死刑,换句话说,死刑的保留在我国有相当大的群众基础,尽管国际社会对我国仍有许多罪名适用死刑这一做法有所诟病,但每个国家的国情不一致、人民群众对于死刑保留的意见不同,我国完全可以保留死刑,只不过在适用这一刑罚时,要提高其适用条件、对罪犯适用刑罚时要慎重适用。

二、死刑存废之争

自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表达了其废除死刑的观点后,相继出现边沁、康德、黑格尔等启蒙思想家分别就死刑的废除或保留发表自己的观点,提出自己的理论依据,直至现在,对于死刑的存废的争论还在持续和发展,在此本文仅举几个代表人物对死刑存废的观点。

(一)贝卡利亚对于死刑存废的观点

贝卡利亚是刑法发展历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出废除死刑的人物,同时,他也是刑罚人道主义推崇者。贝卡利亚主张废除死刑的几点理由如下:

1.审判机关对人民适用死刑构成权力的滥用。[1]国家是一个由公民组成的整体,公民个人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的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由此获得了立法的权利,并通过制定法律来保障全体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但公民个人授予给统治阶级的权力并不是全部,更不可能把自己生命权也让渡给统治阶级,所以国家的审判机关没有权力去剥夺公民的生命权,自然也就没有权力对公民适用死刑这种极刑。在贝卡利亚所处的神学思想盛行的時代,生命权是一种极为特别的权利,人的生命是上帝给的,个人没有权力支配自己的生命权,不能随意自杀,若是自杀失败,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因此,既然个人都没有权力去处置自己的生杀大权,审判机关又何来权力处置个人的生命呢?

2.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一旦发生错误将无法挽回。死刑是剥夺他人生命的一种刑罚,但在当时的刑罚过于残酷,规定了数百种适用死刑的罪名,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也是随意适用死刑,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就对犯罪分子判死刑,生命是何等的可贵,审判人员随意的滥用手中的权力,滥用死刑,人一旦被判死刑,即便之后发现当初的证据不全面充分,判决改判无罪,人的生命也再也回不来了,所以贝卡利亚极力主张废除死刑。

(二)康德对于死刑存废的观点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一书中明确提出了死刑正义论,他主张保留死刑,而保留的原因是基于司法的正义。康德主张保留死刑的几点理由如下:

对死罪适用死刑意味着正义。康德反对把死刑的实施仅仅建立在功利的考虑上,对一个犯罪分子处以死刑,是因为他犯了必须要处死的罪行,而不是为了稳定社会治安、预防犯罪这些功利目的。康德对于刑罚的实行主张等量报应,这是同态复仇观念的复活,表现为以窃还窃、以盗还盗、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即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就应当受到与罪行等同的刑罚,这种经法庭裁判的报复是正义的。[2]

康德赞同保留死刑,他明确反驳了贝卡利亚的主张,贝卡利亚废除死刑的理由之一的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公民过渡给社会的权力当中不包括生杀大权,没有经过公民中的所有人的同意,社会就没有权力支配和处置他人的生命。康德认为,任何人都不想死,都不想承担自己所犯罪行造成的后果,不能因为他不想死,社会就能对犯罪分子赦免刑罚,因为犯罪与刑罚是相对应的,他们之间是一种公平正义的表现。

三、我国死刑保留的合理性

回顾中国古代的刑罚史,以刑罚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也能从中发现历代封建统治者推崇“杀人偿命”的思想。夏朝时期,也就是我国古代最早出现死刑的朝代,统治者可以随意处置奴隶,对其实施严刑峻法,把奴隶用作祭祀的物品、或是用火烧死、杀死,并创设了孥刑,即把犯死罪的犯罪分子杀死外,还要将其妻儿收归为奴隶;商朝时期,在刑罚制度上沿袭了夏朝的做法,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创设了许多新的死刑执行方法,如把夏朝的孥刑发展为族刑,除了处死犯罪人,还会诛杀犯罪人整个家族,由最初的处死犯罪人个人扩大到了整个家族;周朝时期,出现了具有本朝特点的死刑方法,将人划分为三六九等,对于不同等级、地位的犯罪人,在执行死刑的时候会根据身份的不同执行痛苦程度不同的死刑方法;[3]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由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的关键时期,出现并发展了不同以往朝代的死刑方法,如对犯罪人处死刑,将尸首鞭打示众,这种死刑方法后来发展成为暴尸示众。中国古代死刑由来已久,死刑是封建社会统治者对犯罪者的报复、惩罚,统治者将死刑作为巩固其统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而且民众对于死刑的存在也是普遍接纳的,国家刑罚中存在死刑也一直由古至今延续了下来,并且这种思想根植于全中国的老百姓。

死刑自夏朝以来就一直存在着,直至新中国成立,死刑这一刑罚在我国已经有很长一段历史,就我国的国情而言,若是为了迎合世界废除死刑的潮流,将死刑直接废除是有些操之过急了,也不符合实际情况,简而言之,现在废除死刑的时机尚没到达,若直接废除将对我国现阶段的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有害无益,还会造成社会大众的抗议,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所以本文认为我国应继续保留死刑,不再增加死刑罪名,在适用死刑方面,要慎重适用,严格控制死刑数量。[4]我国保留死刑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基础和信仰文化,保留死刑符合我國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的意愿。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公众深受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种报应观念的影响,因历史原因刑事法律制度也贯彻了这一理念,表现在目前我国仍有许多罪名保留了死刑,若行为人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故意杀害他人,对于亲属而言,只有通过对行为人实施死刑才能安抚被害人家属的情绪,对于国家而言,只有死刑才能缓和由重大杀人案引发的公众愤怒,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死刑虽然是一种残酷的刑罚,但这种刑罚适用的前提是犯罪分子犯有非常严重的罪行,考虑到司法公平正义,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给与犯罪分子死刑,就我国民众当前思想观念较为保守的阶段下,短期内尚不能够废除死刑,还是必须保留死刑,倘若死刑这种刑罚不复存在了,法律的威慑力对犯罪分子的影响将会大打折扣,一些非常恶劣的暴力性犯罪就会重新死灰复燃,促使犯罪率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上升,刑法对于预防犯罪的功能会被减弱,造成不能估计的后果。

第二,适用死刑这一刑罚跟保障人权之间并非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我国死刑的保留不仅符合我国国情,也符合国际人权公约,主要通过采取严格控制和限制死刑罪名的方式实现。对于死刑的态度,目前全世界多个国家都以实际行动废止了死刑,但仍有许多国家还保留了死刑,我国就是其中之一,所以国际上有的国家针对我国保有死刑进行了发难,这在国内引发了争议,我国究竟该不该跟随世界潮流废除死刑呢?实际上每个国家的国情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除了中国以外,还有相当多数量的国家也没有废除死刑,我国应结合国家实情,秉持限制死刑和谨慎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这一刑事政策的落实与国际人权公约高度一致,尽可能的谨慎适用死刑、减少适用死刑,展现了我国积极向世界所做出的承诺。[5]

第三,保留死刑将威慑和惩罚犯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限制死刑的适用有助于防止冤假错案。我国自改革开放已经有40多年了,经济高速发展,但国家有关制度还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由此可以认识到我国法制建设的周期长和艰巨性决定了我国废除死刑不可能是一朝一夕便能实现的,所以不能操之过急的废除死刑。死刑在我国有保留的基础,一般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才适用死刑,但仍有一些国家不断对我国保留死刑进行发难,对待死刑这种刑罚的存在应该保持理性的心态,客观的去分析它存在的合理性,而不是一味地逢死刑必反对,而是保留并严格限制死刑,目前我国对待死刑的刑事政策是继续保留死刑、谨慎适用死刑。

四、结语

黑格尔曾说,存在即合理,只要是现实存在的事物都是合乎理性的,同样的道理放到死刑身上,可以发现死刑的保留是有其存在的价值的,对于一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行为人,适用死刑才能做到罪行相适应,符合公平正义的内涵,保留死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震慑一部分犯罪分子犯更加严重的罪行,就我国目前的法制现状,保留死刑在我国还是有存在的必要,也在预防极其恶劣的犯罪过程当中发挥着很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4.

[2] [德]康德著.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343-345.

[3] 董雪凝.论中国死刑存废的当代选择[D].济南:山东大学,2013:12-20.

[4] 魏玉峰.功利主义视角下的死刑存废[J].山东警察学院报,2004(05):25.

[5] 马家福.国外死刑存废之争与人道主义的关系考察[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05):14.

猜你喜欢

人道主义公平正义合理性
审判执行不停摆 公平正义不止步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人道主义思想
跟踪导练(一)5
让公平正义在“最后一公里”提速
新形势下新闻采访行为的合理性探讨
域外证据领事认证的合理性质疑
至善主义、合理性与尊重
极度生存状态下的人道主义
关爱弱势群体 维护公平正义
代考入刑的合理性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