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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代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进策略

2020-12-11赵雪东庄瑞宁苏铃愉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期
关键词:陪审员新时代

赵雪东 庄瑞宁 苏铃愉

关键词新时代 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我国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立法创新

从根本上来说,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来源于古希腊,由古希腊首创的陪审制度为中世纪的欧洲各国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案例。在之后,被欧洲少数国家所继承,并盛行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多年之后,又被英美两国发扬光大。从世界陪审制的历史演进来看,陪审制度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而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民众综合素质及认识水平的提高逐渐完善的。如果超越客观条件和社会承受力追求数量和规模的快速扩张,都不可避免地会导向低质或异化的结果。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必须要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必须要对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系统性作充分的评估,走渐进发展的道路。在新时期,我国必须进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深入改革,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不断进行个性化创新,以此符合我国国情,推动我国司法进步。

(二)存在司法人员垄断司法权的现象

受古希腊封建思想的影响,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司法人员垄断司法权的现象。古希腊陪审制度中存在大量的封建思想的基础,这对我国后期的人民陪审制度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在司法人员垄断司法权的情况下,司法权力缺乏民主化,同时也很难避免司法人员对司法案件的错判。司法人员垄断司法权,容易导致司法人员产生对司法案件先入为主的偏见思想。而在产生偏见思想的情况下,往往会产生人情案和冤假错案,导致司法的不公正。因此,司法人员对司法权的垄断是我国司法过程中不容忽视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问题。

(三)缺乏民主权利的普遍化

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员总体数量仍然不足,且具有固定化的趋势。人民陪审员数量不足,无法保证民主权利的普遍化,尤其陪审员组合的固定化,难免会出现司法不公正的现象。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之初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扩大司法的民主性,但是由于没有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导致无法保证广泛性的民主。

因此,在新时期、新思想、新方法的指导下要进行彻底的改革,从各个层面出发,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个性化并且针对化的改革,以此来保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化与科学性。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一)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程序

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保证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程序的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程序,就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性的保证。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基础上,要与民主性相互制约。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司法程序,能够有效地保证司法过程的公开性,让人民群众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司法程序的审核。只有在司法与民主相互作用的条件下,才更有利于保证司法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人民陪审员制度以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程序的形式来保证公众对于司法权的分享与制约。

(二)制约专业法官审判权

人民陪審员的重要作用之一是制约专业法官的审判权。如果专业法官的审判权长期得不到制约,就无法保证司法过程的公平性,同时也很容易出现一些人情案。在专业法官完全拥有审判权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法官先入为主的偏袒性思维,在这样的思维条件下,就会非常容易出现冤假错案。所以制约专业法官审判权,不仅仅是为了保证司法权的民主性,更重要的是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我国司法的过程中,必须保证公开透明,也需要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完全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体现司法民主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体现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目的是让民众有更多机会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并让民众的参审作用更好发挥出来。这就要求制度发展坚持实事求是、务求实效,统筹考虑技术环节和民众的参与意愿、参与能力,多做打基础、利长远、聚共识的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审判的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进策略

(一)加强立法,弥补立法缺陷

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需要不断地加强立法,弥补立法缺陷。我国旧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的主要问题就是对立法的忽略,而在新时期,对司法制度的改革创新中,必须要重视加强立法,弥补立法的缺陷。加强立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出发:一是对陪审员自身权利与义务的制约与明确。要想完善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就必须要在立法中明确陪审员自身的权利与义务。让人民陪审员在法律的制约下,充分行使自身权利,履行自己该履行的法律义务。二是对人民陪审员范围的确定,由于对陪审员约束范围的不明确,也很容易出现司法勾结的情况。代表人民民主的人民陪审员没有相关的约束,不能真正地代表民主。三是对陪审案件审核流程的约束,对于赔偿案件审核流程,必须要有法律的约束。只有严格遵守法律的流程制度,才能充分保证司法过程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二)改革陪审员人数制度,提升陪审员人数制度的科学性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能忽视对陪审员人数制度的完善。现阶段我国的人民陪审员人数较少,并且陪审员出现了固定化的问题。在人民陪审员人数较少的情况下,很难做到民主的普遍化。培训人员人数较少,无法保证人民陪审员对司法过程的完全参与。这也就意味着无法保证对司法过程的完全监督,人民陪审员并不能完全地参与司法过程,难以保证司法过程的人民民主。所以对于培训员人数较少的问题,需要做出制度的创新,从制度层面出发,在保证科学性的前提下进行陪审员人数制度的改革,同时也要改变陪审员固定化的问题。

(三)立法明确陪审员自身权利与义务

人民陪审员对自身权利与义务的不明确,就无法保证其充分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所以针对人民陪审员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必须要做出立法明确。在立法的基础上,才能够对人民陪审员自身权利进行充分制约,并强制其履行其义务。在缺乏立法明确的情况下,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曾经出现了陪审员在执行时行使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也存在着人民陪审员无法完全行使自身权利的情况,人民陪审员对自身权利的不明确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民主的忽略。而人民陪审员对自身义务的不明确,间接的忽视了司法的权威。为了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性,并且保证司法的权威就要从立法层面充分明确人民陪审员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四)明确陪审案件范围

陪审案件范围是在司法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所以对于陪审案件范围的明确也是非常重要的,在过去陪审案件范围,往往是听从专业司法人员的建议,而在新时期立法改革中,必须要改变缺乏立法的缺陷。从立法的层面出发,明确陪审案件的范围,使司法过程中的陪审范围拥有法律制约。明确陪审案件范围,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

(五)重視陪审员制度的系统性、程序性和实效性

为了避免人民陪审员制度名存实亡的问题,就要重视陪审员制度的系统性,程序性和实效性。所谓系统性,就是要将整个陪审系统化,在立法的保证下使每一项司法案例都在同一系统之中。所谓程序性,则是保证人民陪审制度公正公开的重要武器。在法律强制的程序中,不忽视对每一个环节的司法内容的确定,以此来保证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所谓时效性,强调的是对司法过程任一环节的及时性反馈,让人民陪审员和当事人能够在最及时的时间内发表自己意见,了解案件译情。

(六)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

新时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就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在新时代核心价值理念的引导下,创造出属于新时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得改革之后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符合时代潮流,适应新时代的变革。

(七)不能忽略对陪审员的监督管理

改革完善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能忽略对陪审员的监督管理。任何制度下的人员活动都需要有完善的制度制约,不能全凭自觉。在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过程中,要充分完善对陪审员的监督管理制度。使得陪审员在制度的制约下,明确自身权利与义务,不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同时,对于陪审员的监督管理也要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因为陪审员自身的行为会直接关乎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性,直接关乎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法律作为约束的基础,更加能保证陪审员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充分保证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受损失。

四、完善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我国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

针对我国原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需要进行新时代的完善。对于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与改革,有利于我国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用法律来制约权力机关的权利,保证人民群众的司法权利。从司法角度充分扩大司法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有效避免了专业法官对司法权的垄断

对于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创新,无疑有效避免了专业法官对司法权的垄断。在这种情况下,使我国的司法案件处于一个较为民族化,较为公开的环境之中,有利于保证我国司法结果的公平公正,保证人民的司法权利。

(三)减少司法与民众的隔阂,增加公众的司法认同感,维护社会稳定

对于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有效减少了司法机关人员与民众的隔阂,同时增加了公众的司法认同感。由此更好的维护人心的稳定,保证民族的团结,推动社会的长治久安。

五、结语

在过去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不够,导致了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视度的缺乏。在长期忽视人民陪审员制度民主性的条件下,无法保证司法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由此造成了很多冤假错案。而在新时期的背景下,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司法民主性的重视,同时掀起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浪潮。在完善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我国的司法民主,并且有效地避免了专业法官对司法权的垄断。在新时期,通过司法的改革,减少了司法人员与民众的隔阂,增加了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进一步的维护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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