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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乡村治理模式的现代化转型

2020-12-09李小伟

青年与社会 2020年29期
关键词:现代化村民法治

乡村治理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石。推进乡村治理模式向现代化转型,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多元化的治理主体所面对的治理方式、治理手段等都存在着问题,制约着我国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必须通过发展现代产业、促进三治融合推进乡村治理模式的现代化转型。

中国是农业大国,在历史长河中,农业、农村、农民始终占据关键地位,但是农耕文明在发展过程中同样具有局限性,加之海洋文明的扩张和近代战争的影响,中国乡村社会迅速衰落,在工业文明蓬勃发展的新时期愈发滞后于城市。这一现实成为现代化治理必须重视的问题,这是因为国家整体治理现代化离不开乡村治理现代化,实现现代化治理成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由之路。

一、我国乡村治理模式现代化内涵

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國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立足于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加快推进治理方式和手段的多元化,因地制宜探索各具特色的治理模式,推动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更加有效、充满活力、多元共治的新型乡村治理机制。

(一)治理主体能力现代化

乡村治理的主体并非一元而是多元,而主体能力是否能够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符合现代化社会需求成为治理现代化实现的关键因素。另外,多元主体之间协作能力的高低以及协同机制形成与否都成为了乡村治理现代化能力的重要体现。

确保基层党组织成为乡村社会治理的核心。乡村社会的发展、多元治理主体的发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但无论乡村社会如何变化,个体权利诉求如何增多,一旦出现大的矛盾或冲突,民众首先还是会诉诸于党和政府,而不是社会主体内部协商或司法解决,这也是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特色。所以,基层党组织一定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升领导驾驭乡村社会治理的能力水平,克服一些基层党组织权威丧失问题,不能被动应对乡村新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发展对党组织权威的挑战,而应该主动引领和推动乡村社会发展的进程,使乡村自治的发展轨迹不偏离党所预定的轨道,实现党的领导与乡村自治的有机统一。

将村干部、党干部和新乡贤等新型农村合作组织作为乡村治理主体的重要三元,注重新乡贤和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在农民群体中的权威和说服力,让乡贤机构成为农民表达意见和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渠道,发挥代表农民集中决策但不代替农民参与治理的作用。

(二)强化自治水平实现治理结构现代化

提高乡村治理自治化水平有助于乡村形成高效平衡的治理结构,特别是在当前乡村治理中,依然延续着自上而下的行政化手段,村民参与较弱的形势下,必须强化乡村治理结构中党建功能丧失和纵向治理强、横向治理弱的问题。这就要求进一步强化自治水平,在治理过程中充分体现乡村各级自治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村民等自治主体的行动能力。

健全完善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入手,进一步健全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要强化农民的主人翁意识,提高农民主动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积极性。村民自治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强化农民的主人翁意识,提高农民主动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积极性,让农民自己“说事、议事、主事”,农民的事让农民商量着办,凸显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要积极探索有效自治单元,在实现自治化时带动治理结构日趋合理和规范。

(三)以德治、法治促进治理制度现代化

德治能力的提升可以对农民价值观念起引导作用,使其更好同现代化社会理念相适,进而转变思想意识形态,积极构建与时代精神、社会发展趋势相一致的文明乡风,实现精神文明发展。德治通过强化道德的教化作用,让群众在参与道德实践中提升自身素养,引导基层干部群众向上向善,弘扬社会正能量、营造社会好风气。其实质是治理主体依靠从村民内部获得的权威制定村民所认可的规章制度来进行乡村治理,更加强调村民对规章制度的认同感。

法治是社会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和主要标志,推进基层治理必须全面加强基层法治建设,以法治保障社会治理“最后一公里”。中国乡村具有乡情浓郁的特点,这一特点也为法治的实现带来阻碍,如何克服人情治理传统,提升法治能力,培养法治意识成为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一环。除了国家制定法之外,那些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实际发挥作用的社会规则不仅大量存在,还对社会生活起着实际控制的作用,它是人类社会法律秩序的基础。因此,从各方面有针对性科学制定与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相关的制度,并将法治观将法律思想和内容融入其中,大力提高村民的法制意识和观念,从而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产业能力现代化

现代经济向集群化发展,具有高知识含量、高科技含量的特点,而乡村发展仍主要依靠第一产业以及传统第二产业,即使存在第三产业也呈现单一趋势,无法满足现代化经济发展希求,因此注入科技力量、通过科技实现农村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产业效能的增加成为乡村产业治理能力提升的发展方向。

二、我国乡村治理模式现代化转型存在的问题

在乡村治理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还面临着不少难题,治理主体的协同机制还没有建立,治理方式的多元融合还不能完全实现,在治理方式和治理手段上都需要进一步提升。

(一)乡村产业发展的科技力量不足

产业的出现和发展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分工下的必然趋势,乡村社会传统产业结构在经济全球化发展大趋势下受到了严重冲击,能否在现代化背景下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决定了乡村振兴能否实现。就目前而言,乡村产业仍处于低迷状态,这主要是因为产业中科技力量不足,主要体现在缺乏科学理论指导和缺乏高新技术支撑两个方面。不仅如此,乡村产业的相对优势主要体现在生产和加工两个方面,其中大数据、互联网等的使用已经使得无人监测、无人机等部分投入使用,而对于其他文化产业、生态旅游以及服务行业等科技含量严重不足。

乡村治理现代化转型并不意味着将法治作为唯一途径,德治在其中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重视德治力量的发挥是新时期治理主体应遵循的一大法则。首先,对乡规民约进行重新制定,在遵循优秀文化传统的基础上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现有丰富形式为依托进行乡规民约内容质量的提高,以核心价值观作为基本遵循,在乡村社会培养起广泛的诚实、守信、公正、平等的价值理念,使乡规民约符合中国社会现代化发展趋势;其次,要注重对于传统文化继承发展,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在保留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将现代文明优秀成果融入其中,不断拓宽乡村人民文化事业,更新文化观念,顺应现代化发展;最后,要将乡村教育资源充分挖掘,重新审视新的时代背景下乡村教育新契机,积极转变教育主体思想观念,在教育中融入大自然和乡村生产因素,创建多位一体的联动教育模式,让乡村教育触及乡村精神内核。

(四)充分显示法治价值

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乡村居民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习惯用人情思维进行思考,对于法治相关知识不了解,也不重视,因此相关部门要格外重视对于法治理念的宣传,帮助村民树立法治观念,在宣传教育过程中纠正村民错误认识,让其知法、懂法、用法,为法治的实现奠定基础。要通过持续的普法宣传、守法褒扬和违法警示等手段,加强对各级干部尤其是乡村基层干部和村民群众的法治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法治素质。只有乡村治理主体和乡村利益相关者具有强烈的法治意识、明确的法治理念和自觉的法治习惯,建设法治乡村才有可能。

完善涉农法规是基础。实现乡村法治建设,必须有良法可依。要按照中央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当前,在包括乡村组织制度、土地制度、户籍制度、保障制度、产业制度、就业制度、分配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现行的涉农法律法规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和漏洞。要及早补充修改完善有关涉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規定,解决“三农”法律滞后、可操作性不强的难题,为基层治理提供及时的法律供给。

注重法治队伍的建立。通过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规范执法教育,提升乡村执法队伍法治意识和职业素养,进而提高其行政执法水平,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另一方面,由调解员和村干部作为带头人,加大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并身体力行通过法律法规解决村民纠纷,构建新型乡村社会关系。

基金项目:本文系山西省社会科学院2020年度规划课题YNYB202032阶段性成果。

(李小伟:山西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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