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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及其法治化路径

2020-12-08张宝希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88期
关键词: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

张宝希

【摘  要】国企制度改革的深入,从以往形成管控转向企业治理。但是治理中依然存在有待强化的部分,为了进一步解决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问题,文章主要围绕两大层面来分析,一是从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互为融合的相关性思考;二是从整体分析视角出发,对出资机构与股东会、董事会、经营层、党组织等治理主体的职责定位进行分析,并提出法制化途径,以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治理途径

一、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性思考

(一)各治理主体需要重新定位和明确关系

虽然很多国有企业已经基本建设了公司制改革,框架建成但是未能明确界定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对很多主体的职能、作用、责任都没有理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之间相互权与利的关系缺少制衡,在制度设计未能完善的基础上,国有企业各治理主体容易在用权、获利两方面把握不到位,缺少约束作用,造成责任主体不明,无法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身上,并在实际问题分析与解决中,出现多方角色等问题,降低了工作效率。虽然国资委的成立在法律意义上明确和规范了出资人的职责,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股东的权力作用主要是用于人的管理方面,从根本上来说,不管是国资委还是各企业对内部所属单位、部门的管控,权力的泛化、缺少约束力,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作用十分有限。

(二)强化各级治理主体责任,规范职能

由于各级治理主体缺少责任意识,虽然拥有了诸多权力,但是未能履行职责,规范和约束行为,更好地落实目标任务。所以,从实践中常常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而且各治理主体之间也缺少协同性,各自的独立执行方式也容易扩大冲突,增加矛盾,出现相互替代的问题。因此,需要从根源分析和解决,从实际出发,加强对不同治理主体的责任落实,重点改革,定位职责,确立议事规则。以董事会为例,需要加强董事会的规范化、科学化的建设,很多国有企业都在董事会建设方面卓有成效,但是发展和工作推进的同时,也显现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董事会的关键职能、核心要点不完整,未能按职能规范履行自身责任,作为企业的决策机构,缺少对企业战略目标制定、经营管理、科学决策、工作考核等诸多方面发挥职能作用。此外,在人员配置与安排方面,董事会也未能发挥公正客观的辅助企业决策与经营管理的作用,部分企业在人员安排上出现了重叠情况,对董事会的决策权和经营层的经营权出现交叉,权力不分明。董事会对经营层缺少有效的监督。相应地,很多国企经营层的主要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都是通过上级部门任命与考核为主,也因此造成了经理层只对任命部门负责,而不是对董事会负责的情况[1]

二、结合不同治理主体,落实国有企业法治化途径

(一)加强对股东会规范授权、依法行权管理

股东会对企业战略发展拥有着重要的权力,从《公司法》的界定看,股东会拥有11项职权,对企业发展拥有决策权,同时,也对企业的重要人员、财务以及重要决策等方面都有着实际的权力。比如:股东会可以对企业经营战略、发展方向以及投资项目等拥有决定权;对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等进行审议批准。因此,从股东会的权力来看,需要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和改革中,充分利用股东会的权力,让其发挥好职能作用,在实践中可以从三点工作内容进行推进。第一,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来说,需要着重转变出资人的监管方式,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确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并明确权力范围和职能定位,减少对企业的直接干预,维护企业正常经营[2]。第二,对于国有全资、控股公司来说,需要建立股东协商沟通机制,不能让企业全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都由大股东敲定,需要平衡每位股东的权力,尊重和发挥其他股东的作用,避免搞一言堂,失去权力平衡。通过及时沟通与协商,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充分授权给董事会,发挥好其职权作用

董事会在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过程中处于决策性地位,董事会的诞生主要是通过股东会选举,结合股东会的要求和授权而产生的,董事会需要对股东會负责,为股东会创造更大的利益价值,成为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推动企业经营管理更上一层[3]。从《公司法》的规定看,董事会被赋予了多项职权。比如:董事会可以召集股东会会议,并结合企业战略规划和项目执行、投资等各方面向股东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预计项目取得的结果;也可以针对企业各阶段经营计划以及项目落实方案等进行财务预算,让各股东明确企业现阶段经营发展情况,明确企业财务使用和规划方面的情况。所以,从董事会的职权上来看,在建设和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需要加强对董事会权责管理与职能落实。第一,授权给董事会,落实董事会职权。明确授权相关事项,加大授权力度,保障董事会的决策权限。第二,优化董事会结构,一方面,需要建立外部董事制度,从外部董事进行选聘、考核、激励、管理等,形成权力制衡的科学有效决策制度;另一方面,要更新观点,改变由董事会独揽的情况。比如:中国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完成后,联通集团作为持股36.7%的控股股东,在13人的董事会中只提名3名董事,使得董事会构成更趋均衡。第三,完善董事会团队建设,改变兼职情况。部分国有企业董事会中高层干部中存在兼职现象,容易出现决策权力交叉,不利于系统化管理,也增大了风险。所以,需要加强专职董事建设,减少董事兼职情况出现。

(三)加强党组织领导,发挥党建优势

加强党的建设与领导是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发展的鲜明优势。所以,企业需要以党的领导和建设为中心,肯定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各阶段中的权力、职责以及工作方式,以标准化、系统化的管理观念,使其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融为一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因此,在明确党组织的职责中,从以下层面进行建设和落实。首先,需要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立足于中国国情,发挥好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等制度优势,对企业党员干部加强教育引导以及相关培训,发挥党员领导带动作用,明确自身政治立场、政治原则等,并深入学习与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保党中央政策方针落实到实处;其次,加强国有企业对选拔领导、聘用人才等做好把关,利用人才优势为企业发展注入活力;再者,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党的理论、政策方针,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融合企业经营计划,协同党的理论作用和政策保障,将党的思想和政策贯彻到企业各阶段发展中;并规范主体责任,维护好政治纪律,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主体的职权,并在内部设置纪检组织,履行好监督职权责任。

结语:

综合上述分析,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改革需要结合中国实际和特色,明确好各治理主体的职责,加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各方面主体的建设,既充分授权各治理主体,让其发挥职能作用,同时,也需要转变监管方式,加强监督,权力制约,更好地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党组织的政治领导作用等,使国有企业不断优化治理结构,提升竞争实力。

参考文献:

[1]杨典、公司治理与企业绩效——基于中国经验的社会学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3,(1).

[2]陈朝晖,郭卫东.论法治化的公司治理结构[M].经济问题,2007,(1).

[3]王凯,庞震,张琳,我国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I题及对策[J].未来与发展,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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