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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试用期问题的研究

2020-12-08

时代人物 2020年35期
关键词:劳动法试用期监督管理

赵 鹏

(大连医科大学中山学院 辽宁大连 116085)

试用期的法律规定

‘试用’是指在正式工作之前,受到一段时期的检验或试工以便能确定其是否适合做某事;《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和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由上可知,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之前相互考察、相互适应、相互评定以及相互选择的时期。通过在试用期内劳动双方的彼此了解与磨合,才能为下一步是否履行劳动合同并确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作出重要的依据。因此,试用期是很重要的阶段,对劳动者来说必不可少,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者试用期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立法的不完善

试用期不及时签订合同,侵害劳动者权益。劳动法虽然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作出了许多规定,但是却被一些用人单位随意解读并占据主导地位,在用人单位看来,既然是试用,用人单位当然有权利决定员工的去留,并在试用期内或者结束后,以各种理由解聘劳动者。现如今有些企业,在工作紧急,急需要劳动力的时候,就会发出各种高薪招聘的岗位信息,以此来吸引劳动者的注意,在劳动者上岗以后,用人单位会以试用期为由让劳动者签订短期的试用期合同,等到工作一结束或者用人单位不再需要劳动力的时候,便会以考核不合格或者不适合此岗位等理由让其走人。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录用条件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在没有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也不向劳动者有所解释的情况下随意解聘,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1]合同,劳动者有权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在员工福利和基本保险的待遇上不平等。根据劳动法规定,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按照法定的缴费比例为劳动者缴纳各种基本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并为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对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已经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所以应当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缴社保费[2]。但是在实践中,大部分用人单位都不会给试用期劳动者缴纳保险,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是对劳动者的考察阶段,并没有正式的录用和建立起劳动关系,从而拒绝为其办理任何保险,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根本得不到任何的保障。

劳资双方地位失衡

在劳动关系上,由于劳资双方地位的长期不平等,导致现代企业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虽然在《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有具体的相关规定,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但是在实践中就比较混乱。往往企业就一律以只要试用期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至于具体对不同岗位,不同性质的员工试用期的规定就是企业自行决定了。因此会出现试用期过长或被无限延长以及重复约定不同的试用期等现象,在试用期期限不合理的情况下,对劳动者的工资也有影响,企业会一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来约定,也会出现各种无故克扣工资的情况,所以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

劳动者缺少维权意识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劳动者自身也存在很大的问题。首先,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维权意识不强,在面对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往往采取了消极应对的态度,选择默默承受、息事宁人,而不是向用人单位积极抗争来维护自己的利益[3]。这就助长了这些用人单位的行为,使其占据主导地位,更加变本加厉的剥削劳动者的权益。其次,劳动者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专业性和时效性的特点。大多数劳动者都没有系统的学习或了解过,即使想要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却没有能力也不知道怎样正确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最终导致劳动者丧失了维护权利的机会。

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

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内部监督管理不力与外部监督管理不力两个方面。从内部监督管理的角度看,主要是用人单位内部的工会等组织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没有切实的做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外部监督管理的角度看,也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1.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没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用人单位的监察不到位,管理不足,没有完全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政府职能部门中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管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部门有劳动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工商部门,这些部门之间没有协调会好各自的职能,分工不明确,一旦出来问题就互相推卸责任,导致试用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正当的维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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