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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平等与社会平等的关系
——兼及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特质

2020-12-08林育川

山东社会科学 2020年6期
关键词:米勒正义分配

林育川

(中山大学 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暨哲学系,广东 广州 510275)

在关于当代社会正义理论的讨论中,左翼学者普遍认为分配平等是社会正义的核心内涵之一,然而,他们对于何种分配平等是可能的和可欲的又充满争议。不仅自由主义中的平等主义者就平等的通货——如福利平等、资源平等、能力平等——展开了激烈而持久的论争,而且一些深受马克思主义影响的左翼学者也纷纷提出比前者更为激进的平等主义主张,如佩弗将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平等主义立场激进化,G.A.柯亨试图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拯救出平等并进而提出一种激进的社会主义机会平等观,凯·尼尔森则系统地捍卫了一种比罗尔斯、戴维·理查德和德沃金等人的自由主义平等观更为激进的平等主义。但是,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分配平等不是社会正义的目标,更不是理想社会的目标。比如雷曼(Jeffrey Reiman)就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正义是一种社会关系的理想而不是分配的平等,戴维·米勒则认为社会平等是一种比分配正义更可欲的平等观。鉴于分配平等存在着难以摆脱的理论困境,社会平等似乎是一种更为合理的平等类型。不过,将社会平等视为比分配平等更为优越的替代物并不容易,除非我们能够论证社会平等可以摆脱分配平等所面临的那些困境。下文将依次分析分配平等的困境,反思社会平等作为替代方案的可行性,进而更准确地阐释分配平等和社会平等的互补性质(内在关联性),最后呈现马克思平等观的特质。

一、分配平等的困境

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曾在《分配正义简史》中指出,现代的分配正义与以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为代表的前现代分配正义观有着本质性的差异。前现代的分配正义主要指政治地位的分配,并且是根据个人的德性来进行分配的,而现代的分配正义信奉的原则是“人人都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物品,不管他是否有美德;只是在一些基本需要(房屋、健康、教育)都分配给每个人之后才去考虑功过问题”(1)[美]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吴万伟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这也就是说,只有现代的分配正义概念才蕴含平等的价值。然而,现代的分配正义理论对于何种平等是可欲和可行的并没有形成普遍的共识。众所周知,罗尔斯提出的差别原则为其正义理论注入了明显的平等主义色彩,所以,凯·尼尔森才会说,在权利论者诺齐克和“旧式平等主义”捍卫者丹尼尔·贝尔的眼中,罗尔斯的“新平等主义”已经是过度的平等主义。不过,在持有更加激进的平等主义立场的G.A柯亨、佩弗和凯·尼尔森等人看来(2)G.A.柯亨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佩弗提出了激进的罗尔斯主义正义论;凯·尼尔森则提出平等主义的正义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仍然是不够平等主义的。

但是,人们能够将分配平等的诉求推向极致吗?答案似乎是否定的。在学者们对于分配平等的重要性及其具体形式的争论中,分配平等理论面临的困境逐渐被揭示出来。第一,激进的分配平等似乎无法实现。这意味着被分配的通货——福利、资源、能力等等——无法被真正平等地分配,因为个体之间的天赋、才能、抱负和需要是不同的,建立在应得(基于抱负和努力)和需要(客观的需要)之上的分配原则总是相悖于分配平等这一目标。自由主义左翼和马克思主义者均致力于分配平等,但即便最为激进的平等主义仍然无法实现真正的分配平等。分配平等也普遍被视为一种无法实现的分配乌托邦,对分配平等的论证实际上也转变成对某种符合正义的不平等的论证。第二,分配平等理论似乎也没有充分论证对社会益品的平等分配是值得追求的价值,因为不顾每个人的具体需求给他们分配同样多的资源似乎不是必要的,而且也是不合理的——它会导致向下拉平的消极后果。第三,分配平等似乎遗漏了社会领域里无法被纳入分配模式的其他形式的不平等,比如在社会地位、社会声誉等方面的不平等就不能通过分配模式得到矫正,这些不平等还会严重到影响人们过一种平等的生活。南希·弗雷泽在讨论分配正义与承认正义的差异性时充分揭示了这一点,她指出:“制度化的文化价值模式将一些参与者解释成劣等的、受排斥的、整体不同的、或完全无形的,因此解释成社会相互作用中更不完整的伙伴。”(3)[美]南茜·弗雷泽、[德]阿克塞尔·霍耐特:《再分配,还是承认?——一个政治哲学对话》,周穗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译文根据英文版有所调整,参见Nancy Fraser & Axel Honneth, Redistribution or Recognition? A Political-Philosophical Exchange, London & New York: Verso, 2003, p.30.这是一个错误承认的问题,它并不是分配平等所能处理的。第四,分配平等要求识别个体的主动劣势和被动劣势,这样会使政府以不信任的眼光来审视那些处于劣势的公民,造成了对部分公民的歧视,最终危及社会平等。(4)[美]南茜·弗雷泽、[德]阿克塞尔·霍耐特:《再分配,还是承认?——一个政治哲学对话》,周穗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译文根据英文版有所调整,参见Nancy Fraser & Axel Honneth, Redistribution or Recognition? A Political-Philosophical Exchange, London & New York: Verso, 2003, p.30.

可以说,上述这些难题表明分配平等是一种存在着明显缺陷的平等范式。在戴维·米勒看来,有一种不同于分配平等的社会平等模式,它“既不要求人们在权力、声誉和财富上的平等,更不会荒谬地要求人们在诸如体力或智力这样天赋的方面站在同一起跑线上”(5)[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95页。。斯坎伦(Thomas Scanlon)也认为消除社会地位的差别要比追求分配平等更为重要。(6)Scanlon Thomas M. 2000, The diversity of objection to inequality, in The Ideal of Equality, ed. Mathew Clayton, and Andrew Williams. 41-59. London: Macmillan.无论在米勒还是斯坎伦那里,社会平等都被理解为反对社会等级制的社会地位平等。这一社会平等的描述,当然符合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表达的观点,即平等权利要求用同一标准去评判需要和能力各异的不同个体是不合理的。然而,马克思恩格斯一贯地和彻底地反对分配平等吗?他们所认同的消灭阶级的内涵就是米勒和斯坎伦所界定的社会平等吗?对这些问题的解答需要我们对分配平等和社会平等的概念以及二者的关系有更深入和准确的把握。

二、作为分配平等之替代方案的社会平等

前文勾勒了分配平等所面临的困境,然而社会平等能够摆脱这些困境,从而作为分配平等的替代方案吗?我们显然需要进一步分析社会平等的理论抱负。不过,令人遗憾的是,米勒和斯坎伦的社会平等概念本身并不清晰,尽管这种社会平等理想与沃泽尔的“平民的社会”——人们在此社会中“相互握手而不是鞠躬,他们根据共同的趣味和兴趣而不是根据社会等级选择他们的朋友,如此等等”(7)[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96页。——相似,但这一类描述所提供的信息仍然是不足的。从本人所接触到的这些有限的信息来看,包括米勒和斯坎伦在内的社会平等论者对于社会平等优于分配平等的论证大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只有社会平等才能把握平等的真谛或者达至真正平等而自由的社会理想。与分配平等关注不同个体对于社会资源或者社会益品占有的不平等不同,社会平等关注的是社会关系的平等。雷曼曾把社会正义解读为一种每个人享有平等主权的社会关系,“一种理想的社会关系,它把一些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理想化,并根据对实现这种社会理想起推进还是阻碍作用,作为判断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标准”(8)[加]罗伯特·韦尔、凯·尼尔森:《分析马克思主义新论》,鲁克俭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9页。。雷曼认为,人们之间的财富分配不公需要加以矫正的深层原因,不在于财富平等本身之可欲性,而在于这种分配不公违反了平等主权的社会理想。雷曼还认为,分配平等的社会模式可能会导致个人自由的缺失。

除了雷曼之外,一些持有社群主义立场的学者也认为社会地位的平等更为重要。在主流的自由主义正义论中,分配是在平等的社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参与分配的社会成员并不会由于同时从属于不同的家庭、社会团体或者族群而适用不同的分配原则。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具有单一性和普适性的特征。然而,在社群主义者看来,作为分配参与者的个人的特性决定于他所从属的社群,个人不是孤立的原子式个人,而是被理解为构成性的个人。这样,分配就应该根据个人在不同群体中的身份来确定其原则。戴维·米勒正是站在这一社群主义的立场上主张从“人类关系模式”去理解分配正义,他区分了三种基本的关系模式,即团结性社群、工具性联合体以及公民身份,并主张根据这三种不同的社会关系来确立分配的原则。因此,在他看来,分配平等主要是适用于公民身份领域的分配原则,分配平等并不具有涵盖所有分配领域的优先性地位。而理想的平等模式,即社会地位的平等并不是分配性的,“它并不直接确定对权利或资源的任何分配。相反,它确定了一种社会理想,即一个人们相互把对方当作平等者来对待的社会——换句话说,一个不把人们放到诸如阶级这样等级化地排列的范畴中去的社会——的理想”(9)[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85页。。

对于一些人来说,将社会地位的平等或者社会关系的平等确立为比分配平等更值得追求的平等状态,这一主张有着明显的合理性和吸引力。但是,我们仍然需要清醒地认识到:达到那种理想状态的社会地位平等或者平权主体的社会关系是非常困难的。比如,我们如何能够让有着不同学养和德行的人得到同等的尊重?此外,雷曼对分配平等的进路可能会使部分社会成员的自由受损的批评表达的似乎是来自自由主义阵营(如诺齐克等人)的老生常谈,对这种偏见凯·尼尔森曾有过非常精彩的回应。(10)尼尔森指出:“采取激进平等主义的社会主义是否会限制很多自由,其中包括根植于不受干涉权利中的自由。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它的确会限制自由;但是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正义的精英主义概念、自由概念或者任何社会结构也与正义的概念相联系,因此同样也会限制自由。我们应该问的问题是,这些限制中哪些是正当的。”他还说:“激进平等主义不会保护我们在经济领域进行投资、保留财产或遗赠这些不受限制的权利,也不会保护我们进行买卖不受限制的自由。但是,我们没有很好的理由认为这些限制是对基本自由的限制。”另外,他认为资本家用于生产的财产进行限制,如果在结果上能够使更多的人从资本的剥削中摆脱出来,那么这种限制应该得到辩护。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06-307页。颇有讽刺意味的是,如果雷曼的社会平等主张认真地对待平等的话,他就难逃自己的批评,因为按照他自己的逻辑,平等的主权地位同样也会抑制个人自由。还有一个困难来自于米勒将社会平等解读为某种复合平等的观点,这个困难在于我们为何能够说一个人根据不同的分配原则在不同的领域里得到不同份额的资源或者荣誉,但最终他得到的不是总额上的分配平等而是社会平等,换句话说,我们怎么能够说一个在市场领域里按功绩进行分配而在家庭等团结性领域里按需要进行分配的人最终得到了比分配平等更优越的社会平等?因此,将社会平等视为比分配平等更合理(兼容自由)和更优越的判断难以得到客观的论证以及人们主观上的认同。

其次,社会平等不追求激进的分配平等,因而能避开激进平等的悖论。在认同分配平等的学者看来,一个社会的物资、权利或者其他社会益品的分配在可能的条件下应该趋向于平等,只有某些得到公共论证的不平等才能够被接受。在这个意义上,近代的平等主义分配正义理论表面上都以平等为价值目标,但最终都转向对各种各样的不平等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概言之,平等主义分配正义实质上就是“得到辩护的不平等”。那么,什么样的不平等才能够得到恰当的辩护呢?或者说,基于什么样的理由才能允许不平等存在呢?人们最容易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论证不平等,即功利主义者认为社会总功利的增加能够为人际的不平等提供论证。这一点在罗尔斯为物质激励提供的辩护中得到了证明。罗尔斯认为,从公共立场出发,不平等分配相对于平等分配来说,如果它能够给每个参与者带来好处,那么这种不平等就具有优先性。(11)参见[德]威尔福莱德·亨氏:《被证明的不平等——社会正义的原则》,倪道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2页。除了功利主义的思路,基于个人的应得和需要来论证不平等也是常见的进路。正义就是给予人其所应得,这是广为接受的关于正义的定义。当然,对于何为应得,人们实际上并没有形成普遍的共识。由于近代的分配正义观并不接受道德价值作为个人应得的评价标准,人们在直觉上倾向于把个人的能力及其所取得的功绩作为不平等分配的理由,而运气均等主义者则反对个人基于其天赋和能力的应得,而把不平等分配的论证置于个人的选择和努力之上。当然,在宽泛的意义上,后者也是一种应得。需要同样也是用于论证不平等分配之合理性的根据。因为不同的社会成员对于社会益品有着不同的诉求,对集体可支配的财富和资源进行不平等的分配,从而尽可能相同程度地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需求,在原则上也是合理的。(12)参见[德]威尔福莱德·亨氏:《被证明的不平等——社会正义的原则》,倪道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8页。从需要的角度来看,同等数量的资源对于有着不同需要的个体——特别是在普通人与病人或者残障者之间进行比较——而言意味着不同程度的利益,所以应该给予有着特殊需要的人如病人或者残障者不同于普通人数额的资源。

很明显,只要平等分配的原则受到功利主义、应得和需要等原则的污染,真正的平等就无法实现,分配平等的理论最终就必然呈现为对于不平等分配之合理性的论证。米勒本人正是将需要原则、应得原则和平等原则分别适用于人类的三种不同的关系模式——团结性社群、工具性联合体和公民身份联合体——之中的。在米勒的界定中,团结的社群以家庭为典型,也包括较为松散的各种团体,每个人在其中根据其能力为满足别人的需要而努力。工具性联合体主要指在社会生产和经济交往中的组织,在其中成员根据其贡献获得相应的回报。在公民身份联合体中,公民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利(13)不过,即便平等原则在这个领域里处于主导地位,需要的原则也能够被接受,因为诸如医疗帮助、住房条件和收入支持对于某些公民来说也是合理的需要,如果这些基本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其公民的平等地位就会受到威胁。。根据米勒的这种理解,平等原则只是适用于公民身份领域的分配原则,分配的正义显然不是分配平等。不过,米勒——和沃尔泽一样——坚信通过对不同领域适用不同的分配原则最终有助于实现社会平等(复合平等):“非常概括地说,这一观念是指如果我们能够保持许多自主的分配领域,而且如果情形基本上是不同的人在不同的领域中得高分,那么我们就能够达到社会平等而用不着采用我们知道既是不公正的又是不可能贯彻的一种跨越边界的简单的分配性平等。”(14)[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99-300页。可见,由于米勒的社会平等主张并不要求物质财富或者其他社会资源的平等分配,自然能够避开激进的分配平等的悖论。

然而,米勒的社会平等理论仍然需要论证什么样的不平等是社会平等所兼容的,不然的话社会平等就很容易变成一种纯粹主观的判断,甚至会将社会不平等视为社会平等。此外,从米勒所区分的三个领域(三种关系)来看,个体在团结性社群和工具性联合体中都不是平等的(分别是基于需要和应得原则进行分配),只有在公民身份联合体中才适用平等的原则,那么为何平等公民身份和不平等的团结性共同体成员身份以及不平等的工具性共同体成员身份的叠加会导致社会平等的结果。进而言之,通过不同人在不同领域中得高分的方案来实现社会平等并不具有可行性。首先,由于没有有效机制避免特定的人在不同的领域里均得高分或均得低分,这一方案难以保证个体在分配总体上是平等的。其次,不同领域之间得失的跨界比较并不总是合理的,比如说在物质和荣誉之间进行合理的比较就不是易事。

由此可见,社会平等论者都明确论及了其方案相较于分配平等的优越性,但这些方案本身存在的缺陷也同样突出,以社会平等取代分配平等并不具有可行性。

三、作为分配平等之补充的社会平等

也许不从冲突和替代的角度去理解分配平等和社会平等,而是将它们理解为各有侧重因而能够互补的两种平等观更为可行。米勒本人也对以社会平等取代分配平等持警惕的态度。他认为分配平等是个人主义的,而社会平等则是整体论的,不过米勒拒绝了非此即彼的选择,“我们不应当陷入认为只有一种有价值的平等而又必须在那种价值的个人主义的或整体论的解释之间作出选择的窘境”(15)[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87页。。在柯亨那里,我们也看到了相似的观点,柯亨既高度重视分配领域的平等,但也关注那些可能危及共同体价值的不平等,进而提出以共同体的原则——其内涵与米勒的社会平等相似——来调节分配正义所容忍的不平等。因此,分配的平等和社会的平等似乎应该被理解为两种可以互补的平等观。下文将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展开这一论点。

首先,社会平等以分配平等为基础。米勒首先承认社会平等具有分配的含义。“它要求我们最为重要的联合体都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除非我们具有作为公民的平等地位,否则我们就不可能更为广泛地具有社会生活中的平等地位……而这就蕴含着我在本章的前面勾勒过的关于分配性平等的主张:公民必须具有平等的投票权利,平等的福利权利,如此等等。如果他们在这些方面没有被平等地对待,他们就没有被当作平等的公民被对待;而如果人们没有作为平等者在政治上联合起来,他们将肯定不能享有社会平等。”(16)[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98页。在笔者看来,米勒这一观点揭示了政治权利和福利权利的分配平等对于社会平等的基础性地位。第一,分配平等蕴含着公民身份和其他各种自由权利的平等,而后者又是社会平等的前提。在主流的自由主义分配正义理论中,分配的社会益品除了各种物质性的资源之外,还包括公民身份和其他自由权利。以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为例,第一个原则就是最大化的平等自由体系,即对各种自由权利的平等分配。德沃金的平等观自然也涵盖了政治平等和自由权利的平等。毫无疑问,平等的公民身份和其他自由权利的平等享有是社会平等的重要前提,在一个存在部分成员的政治身份和权利受歧视的社会是不可能实现社会平等的。不过,主流的自由主义正义理论中还有一种可能危及平等的公民身份和其他自由权利的情况。这种情况就是佩弗在批评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时提出来的,即在物质资源分配不平等的情况下,形式上的平等自由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对于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自由价值,它最终会危及最广泛的平等自由原则(17)[美]G.R.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吕梁山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408页。。这也就是说,物质资源的分配不平等最终会导致个人无法实际地享有平等的公民身份和其他自由权利,导致社会平等无法实现。第二,分配平等所蕴含的福利平等同样是决定社会平等能否实现的重要条件。福利平等是分配平等的题中应有之义。一般而言,福利平等可以为个人生活(吃喝住穿等)提供大致平等的物质保障,也就是使人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大致相等的物质条件,这些物质条件给每个人提供大体上处于相同水平的生活标准和行动能力(最终影响到个人的自我认同),从而使每个人在社会地位上是平等的。而一旦社会福利分配不平等,个人的生活水准和行动能力也将会不平等,个人在社会生活领域里也必然是不平等的。金里卡曾经非常尖锐地批评了忽视分配平等的社会平等主义者:“社会平等的捍卫者太漠视物质资源对人们生活的重要意义了。有这样一种倾向,认为‘财富的多少’对人们的生活构不成什么重大的影响,只要它们不会腐蚀人们在生活中的平等地位。但是,一些人享有宽敞的别墅而另一些人却挤在狭小的公寓;一些人能够享受长年累月的海外旅行,而另一些人却衣食无着;一些人能够从自己的‘职业’中享受成就和奖励,而另一些人则只好从事使自己心智麻木的‘工作’——如果他们能够有工作的话;这些不平等对人们的生活真的那么不重要吗?”(18)[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版,第214页。

其次,社会平等应该为分配平等提供激进化的动力。我们在前面分析了分配平等的困境之一就是分配平等最终变成论证何种不平等是可以得到辩护的,也就是说,一旦我们引入应得原则,不同个人之间的收入存在差距就是合理的。但是,这种差距应该是多大——比如不同个体的收入差距应该是10倍还是5倍?——早已成为分配正义领域里的一个棘手的难题。对于平等本身的内在价值持保留态度的学者(如德里克·帕菲特等人)转向论证优先论,即优先照顾最不利者的理论。显然,优先论的立场会使分配背离平等的方向,并使得社会的不利者和才能(或者贡献)突出者的区分固化,加深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不平等。因此,优先论显然不可能带来社会平等,米勒清楚这一点,所以他说,如果我们想要使我们的社会是平等主义的,就要努力改造我们的分配实践从而使得等级制的出现受到阻碍,“具体来说,我们就要努力避免使得人们难以在平等的条件下——即使在政治上他们都被定义为平等者——生活在一起的大规模的、累加的不平等的出现”(19)[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99页。。

那么,社会平等能够为分配平等提供激进化的动力吗?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依赖于我们对社会平等的理解。在斯坎伦等人看来,社会的不平等可以区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类。前者指那些被有意地表达出来的地位不平等,后者则是指由于无意的和间接的原因导致的社会地位的不平等,这些原因可能由财富、权力或其他资源的分配不平等所引发。(20)参见Scanlon Thomas M. 2000, The diversity of objection to inequality, in The Ideal of Equality, ed. Mathew Clayton, and Andrew Williams. P. 52. London: Macmillan. Carina Fourie, 2011. What is Social Equality? An Analysis of Status Equality as a Strongly Egalitarian Ideal, Res Publica (2012) 18:pp.114-115.这就是说,资源和福利的分配不平等被承认为是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原因,反过来说,社会平等必然要求消除上述的福利不平等。如果这样去理解社会平等的概念,即社会平等包含着矫正间接的社会不平等之含义,那么分配平等的要求将能够被激进化。当然,由于社会平等是一个缺乏客观评判标准的概念,它既可以被用来论证较为严格的分配平等,也可以用来为较大的分配不平等做辩护。马克思主义者或者平等主义者的任务就是要充分挖掘和发挥社会平等这一概念的积极的意义或价值,摒弃轻视分配平等的犬儒主义,正视资本或者金钱仍然统治着我们这个时代的基本事实,提出一种足以为矫正分配不平等提供充足动力的社会平等概念。

最后,社会平等可以作为分配平等的理想主义补充。社会平等论者对分配平等的一个重要批评就是认为分配平等没有涵盖那些可能导致社会不平等的更为宽广的领域。正如金里卡所说:“关心社会平等显然将强化和补充我们对于分配正义的信奉。但也会有其他一些情况,保护社会平等所要求的内容不同于或超越于对分配平等的追求。”(21)[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版,第214页。显然,社会平等的内容比分配平等更广,有些分配平等所无法矫正的不平等,即与物质资源分配无关的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如有色人种、女性、同性恋者和少数族群在社会中受到的歧视,的确需要通过诉诸社会平等的原则加以矫正。正如弗雷泽所描述的那些危及公民平等参与的典型案例:“将同性伙伴关系排斥为违法的和不正当的婚姻的法律,将单亲母亲污蔑为性关系不负责任的索取者的社会福利政策,和将种族化的个人与罪犯相联系的诸如‘种族脸谱化’的警务实践”(22)[美]南茜·弗雷泽、[德]阿克塞尔·霍耐特:《再分配,还是承认?——一个政治哲学对话》,周穗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译文有所调整。,也需要通过不同于分配正义的承认正义来加以矫正。

因此,社会平等可以作为一种更加全面的平等模式,成为分配平等的理想主义补充:我们可以大体上把分配平等视为一种基础性的平等诉求,而把社会平等作为一种在实现分配平等之后的更为整全和内涵更为丰富的平等要求。此外,社会平等作为一种理想性的补充还体现在另一个层次上,即社会地位平等的理念还应该作为分配平等的前提,如伊丽莎白·安德森在其“民主的平等”理论中所说:人们对于他人的分配平等的要求不能基于地位的低下(如缺乏能力或者天赋等),而是基于地位的平等。(23)Elizabeth Anderson,what is the Point of Equality?, Ethics, 99/2,(1999):p.289.

四、由分配平等达至社会平等: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特质

如果从互补的角度去理解分配平等和社会平等的关系更为合理,从而能够为社会提供趋向于真正平等的正确动力的话,这两种平等观是否都兼容于马克思主义传统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然而学界对这个问题仍然存在着一些误解。比如米勒把分配平等和社会平等分别归于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或者社会民主)的传统,金里卡也以此来区分自由主义的平等传统和社会民主主义的平等传统。显然,这种区分夸大了分配平等(即个体之间占有资源和享有各种权利的平等)与社会平等(即社会地位的平等)之间的异质性,无视自由主义传统和社会主义传统(即马克思主义传统)均重视两种平等模式的事实。在笔者看来,自由主义传统与马克思主义传统在这两种平等观上的差别主要表现为激进化程度上的差别,而不是各执一端的差别。马克思主义或者社会主义的平等观的特质并非是亲社会平等而疏分配平等,更不是单纯的社会平等,而是通过激进的分配平等达至社会平等。

当然,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这一特质是在历史进程中逐步展开的。可以说,在社会主义阶段,分配平等和社会平等都得到重视,但二者都没有被激进化,更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指出的,在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平等分配的诉求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体落实为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一分配原则与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生产关系相匹配,不过马克思也指出它的缺陷,即没有根据不同人的不同需求对分配原则加以调节从而导向更为激进的结果平等。不过,在这个阶段,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地位是趋向于平等的:首先,除了短暂的无产阶级专政的阶段,每个人都被赋予平等的公民身份和各种自由权利;其次,同样除开无产阶级专政阶段,没有文化规范和习俗使社会中的某一部分人屈从于另一部分人;再次,在生产资源公有制的条件下,依据每个人提供劳动量的多少对消费品进行分配可能会带来物质财富的占有差异,但这种差异未必会普遍地导向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即便导致了某种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主要体现在特定个体之间,难以固化或者制度化为社会阶层之间的地位不平等。

在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原来适用于初级阶段的较为狭隘的平等分配原则将被扬弃,但对这种在超越平等之上的按需分配并非“不平等分配”,在表面上的不平等分配背后事实上是真正平等对待不同个体的差异性需要的平等分配。与这种分配平等相适应,社会平等在这个历史阶段也将达到自己的理想高度。从这个角度看,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分配平等和社会平等将此消彼长:第一,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无法企及的分配平等早已实现;第二,由于按需分配对平等分配的超越,分配平等变成可笑的要求。第三,随着阶级的消亡和分配平等的实现和被超越,共产主义中的社会平等将达到全新的高度。凯·尼尔森曾这样来描述无阶级和超越分配平等的社会:“马克思和恩格斯希望的是无阶级状态;这种状态要求人们,只要有可能,就应当让每个人都获得那些实现幸福、相互关心、尊重和消灭剥削的条件。这种想法并非或至少不一定植根于嫉妒——即,担心别人得到的东西比你多。更多地,它建立在一种公平感和关心人类的基础上。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整套相互依赖的基本价值。但是,如果平等不能作为终极价值而构成其中的一部分,那么我们的道德框架就不完整,我们就无法拥有一个彻底无阶级的社会,在那里,只要有可能,人们便会建立彼此关心幸福和尊严的关系。”(24)[加]凯·尼尔森:《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观念——道德、意识形态与历史唯物主义》,李义天译,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41页。我们可以合理地设想:在人与人之间相互关心和彼此尊重的社会中,存在于不同族群和性别之间的那些地位不平等也将不复存在。

根据前文的分析,在马克思主义的传统中,分配平等和社会平等并非分别对应于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相反,二者共存于社会主义社会中,它们之间的关系大体上可以这样去理解:首先,社会平等的理念为分配平等提供理论依据。社会平等或者地位平等实际上也是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基本预设,这一预设为各种社会善的平等分配提供了学理依据,甚至可以说分配平等的规则在某种程度上是社会平等的内在要求。其次,公民身份、自由权利和物质资源的分配平等为社会平等的实现奠定了基础。凯·尼尔森也承认分配平等对于社会主义社会走向无阶级社会的重要意义:“在一个社会主义社会——这个社会是相对富裕的社会并趋于走向无阶级社会——的重构过程中,根本性的基本观念应当是:每个人在有着大体同等需要的情况下,对能够被共享的可用资源有权拥有平等的份额。”(25)[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3页。最后,社会平等的理想作为更高层级的平等形式对平等分配原则发挥着价值引领的作用,也就是说它能够为分配平等的激进化提供动力。用更简洁的话来说,社会平等是分配平等的理论前提和目的,而分配平等则是社会平等的实现手段和路径。由此,我们可以这样说:人类历史从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初级阶段)以及共产主义(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发展,就是通过分配平等达至理想的社会平等的进阶历程。

不过,对于马克思是否接受社会平等理想的问题仍然充满争论。我们首先面对的是马克思恩格斯自己对于分配平等的批评态度,特别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边那段著名的文字:“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2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3页。那么,消灭了阶级的社会是不是一个平等的社会呢?在伍德看来,“马克思并没有借助于任何平等的目标来塑造他自己的无阶级社会的概念”(27)转引自[加]凯·尼尔森:《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观念——道德、意识形态与历史唯物主义》,李义天译,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59页。。伍德还认为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并不是一个平等主义的口号,按需分配是指根据每个人不同需求来分配。凯·尼尔森则批评了伍德的观点,他认为按需分配除了要求个别地对待不同人的需求外,还要求所有人都应当被平等地对待。“对我们每个人而言,我们的需求得到满足,这才是最为迫切的。在这方面,我们不可能正当地或公平地忽略任何一个人。这是(以一种不平等的方式)来说明平等社会的本质。”(28)[加]凯·尼尔森:《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观念——道德、意识形态与历史唯物主义》,李义天译,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66-267页。毫无疑问,尼尔森的论证是有力的。但对于笔者而言,认识到共产主义社会作为无阶级的社会是一个平等的社会(也可以表述为一个超越平等的社会——即在平等已经实现之后无需再言平等的社会)固然重要,更为重要的是要充分认识到分配平等是我们达至更为整全和深刻的社会平等的现实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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