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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擅用员工“私房照”做广告吗?

2020-12-06

工友 2020年9期
关键词:肖像权影楼肖像

《工友》编辑部:

我所在影楼为招揽生意,未经我许可于一个月前将我六张“私房照”用于其广告宣传画册。虽然多为侧面或幻影,但仍能比较清楚地看出是我本人,甚至有的朋友已经取笑我“为赚钱而献身”。我提出异议后,影楼却表示,我作为员工理应支持影楼工作,更何况其与我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有权使用我的照片。请问:影楼的行为是否侵权?

刘雅姿

刘雅姿读者:

影楼的行为侵犯了你的肖像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尽管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并不排除员工仍然具有自然人的身份。即基于肖像权是你个人的权益,影楼并不能因为与你存在劳动关系而取得对你肖像的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影楼的行为已与之吻合:一方面,影楼将你的“私房照”用于广告宣传册中,必须获得你许可,可影楼没有征求你的意见,更不用说经过你同意。另外,影楼的目的在于招揽生意,客观上也确实能够因此获得经济利益,即明显属于以赢利为目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你有权要求影楼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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