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照中肖像权的界限
2018-05-04杨华权任文佑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4期
杨华权 任文佑
肖像权的形式定义导致肖像权不正当扩张
“葛优躺”一案中,被告使用影视剧照中的原告形象制作表情包,进行公司推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损害赔偿,并赔礼道歉。1案件中,法院对肖像的定义为“通过绘画、摄影、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对肖像权的定义为“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从裁判文书网上查阅到2017年1月1日至今有252件肖像权侵权纠纷案件,对肖像、肖像权定义的案件有8件。其中,对肖像、肖像权的定义有:肖像是采用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2;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通过某种形式再现自己的形象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3;肖像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具有物质载体的视感影像依法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4;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的权利5。上述司法实践中,均将肖像权强调成自然人享有的一种载体之上再现自己形象的权利,对于载体本身没有进行分析。
影视剧照背后可能涉及到的权利有肖像权、著作权、人身自由权等。笔者认为,涉及影视剧照的冲突可能存在以下情形:一、制片者对拍摄剧照进行修改或在后期宣传中使用剧照;二、摄影师使用个人创作的剧照;三、社会一般公众以个人欣赏为目的使用剧照;四、特殊公共团体以特殊公共目的使用剧照;五、第三方以商业目的使用涉案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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