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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老人的保险金,属于遗产吗?

2020-12-04杨学友

金秋 2020年15期
关键词: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

女儿为老人购买了终身寿险,老人去世后,老人的其他子女以保险理赔金属于老人遗产为由要求共同继承,法律支持吗?

[案例]肖大娘与老伴共生育一子二女,长子程存明,长女程晓华,小女程晓萍。老伴去世后,肖大娘与女儿程晓华一起生活并由其照顾。2016年3月8日,程晓华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终身寿险保险合同,以肖大娘为被保险人投保主险平安福,被保险人身故即给付保险金10万元。程晓华一次性交纳保费4900余元,并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2019年11月4日肖大娘因病去世后,就在程晓华向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之时,程存明与程晓萍也追赶到保险公司,要求共同继承分割母亲的保险理赔金,兄妹二人认为,母亲去世后,保险金应属于母亲的遗产,由子女共同继承。程晓华则认为,投保人是我,投保金也是我一人交纳,而且保险合同上指定的受益人也是我,应归我一个人所有。鉴于此,保险公司暂时停止理赔,待三人争议解决后或通过诉讼再来办理。

程存明与程晓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终止人身保险合同;被告保险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程晓华为保险合同中记载的身故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三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的规定,程晓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程存明、程晓萍并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且程晓华未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综上,程存明、程晓萍不具备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对涉案保险金、保险费亦不享有民事实体权利,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据此,法院判决如下,一、原告程晓华与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终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程晓华保险理赔金10万元;驳回原告程存明、程晓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本条法律表明的法义是明确的,即,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而本案程晓华投保时,就已经指定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所以,并不存在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对保险金进行继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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