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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2020-12-02石莉路瑶段亚妮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3期
关键词:制度构建企业破产法律保护

石莉 路瑶 段亚妮

摘 要 企业破产是社会发展、市场竞争和市场环境优化下的常见现象,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企业破产直接影响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稳定,必须完善企业破产中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关键词 企业破产 劳动者权益 法律保护 制度构建

基金项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课题编号:JRS-2020-4008。

作者简介:石莉,华北理工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环境法;路瑶,华北理工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社会学、民商法学;段亚妮,华北理工大学讲师,研究方向:心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204

一、企业破产相关概念

(一)企业

企业是社会发展下社会分工愈加明晰形成的产物,其独立经营、自主盈亏,通过为社会提供特定产品和服务,实现获得经济利益的最终目标。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是比较重要的市场主体,随着国内外社会经济的竞争发展、交流融合,企业的本质有了新的外延,即逐渐成为全球性组织[1]。为生产和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企业与企业之间不得不加强合作、沟通,实现双赢,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也由一开始的国内相互合作发展到国内外合作,企业逐渐演变成具有全球性的组织。

(二)破产

破产一词源于意大利语“bankrupt”,其中“bank”意为坐凳,“abrupt”意为摔烂。早期意大利商人在摆摊位进行市场交易时,都会在其摊位上放置一把坐凳,商人在经营失败而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通常会摔烂其坐凳,宣告经营失败。这一词引申至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宣告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及其后发生的一连锁还款予债权人过程的法律程序。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实现社会经济平稳、优化市场经营环境,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是基本法则,一定数量的企业从市场退出是合理的,企业破产是市场竞争下的常见态势。

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务双方约定及《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社保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工资性待遇、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以及在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权益。在此关系中,因企业破产必须保障劳动者劳动债权,即企业宣告破产前对劳动者优先分配的债权[2]。这一劳动债权的内容包括对劳动者的所欠工资,及医疗、伤残、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企业破产法》明文规定必须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为前提,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债权,对劳动者实施特殊保护,避免由于劳动者不知情、不懂法、不了解破产程序而导致的自身利益损失,危害社会稳定。

三、我国企业破产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现存问题

当前,我国企业破产中劳动债权优先受偿问题存在局限。虽然我国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而制定和颁布《劳动法》《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等等诸多法规,但是受当前国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大国的基本国情以及市场经济竞争复杂等系列因素影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研究以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较晚,在法律层面上仍存在许多缺漏和死角,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难以做到全面覆盖、深入保障,法规实践工作推动遇到重重阻碍。加之许多企业罔视法规,不按照相关法规严格执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一)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在法律层面的局限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职业债权并不是提前清偿、随时清偿,而是从破产人的无担保财产和足额清偿担保物权后剩余的财产以及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剩余款项中得到清偿。从法规的实践层面来看,破产案件处理存在诸多问题,这是由于破产企业可以变现或容易变现的财产几乎都设定了担保债权,担保债权之外的债权情况并不乐观[3]。由此,劳动者债权内容在破产实践往往会引发诸多问题,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对此,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规中,针对上述问题,还必须要思考是否对职工债权内容进行进一步补充完善,保障劳动者权益。

(二)企业破产环节中劳动者与工会的参与度低

企業破产直接关系劳动者权益,因此保障一定的劳动者参与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从法律实务上来看劳动者对企业破产的决策影响、参与程度都非常低。现实是,大多企业破产处理中,其企业职工不被允许参与债权人会议,因此也无法表达其职工群体的诉求,对于会议结果、法院裁定也无法及时得知并作出必要申请干预,总的来说就是劳动者意见缺乏直接有效的反馈途径。而这种在参与上的四面受堵,也是激化劳动者与企业矛盾的直接原因,会引起职工示威与暴力维权、司法部门上访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安全与稳定。对此,必须解决企业破产环节中劳动者参与度低的问题,改善和优化破产制度[4]。

工会,是劳动者诉求、意愿的代表,其参与到企业破产程序中去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律并未细化工会代表会议出席及参与的诸多规定,包括代表人数及比例、代表人的表决权实施等,从实际情况上来看,工会的存在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流于形式,并未发挥直接有效的作用。

(三)劳动者债权清偿不及时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优先(第一顺位)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医疗保险费用等债权。虽然破产人所欠的税款及尚未缴纳的其他的社会保险费用为第二顺位,但是并不能得到随时清偿。因为破产程序在启动之初,其破产企业的收支就已转交于特定破产管理人管理,而由于破产程序繁复、冗杂,所需时间不可预计,因而只有等到程序结束后职工才可收到应得欠款。而在企业破产程序处理过程中,职工实际上已处于失业状态,过长的清算程序和不及时的清偿款到账会威胁职工正常生活,其职工个人及背后的家庭生活都会陷入困境,对于社会稳定性也会造成直接影响。

(四)未规定企业管理人员对劳动者债权的连带责任

企业的管理人直接影响企业发展与兴衰,也就是说,企业的破产与企业管理人员工作是直接相关的,由此决定了企业管理人员对劳动者债权的连带责任。但是,现行《企业破产法》显然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在各项条文中也并未提及企业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也正是这一缺漏,导致了企业破产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如一些破产案例中发现,不乏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抽资潜逃的现象,这严重危害劳动者权益。对此,必须通过法律明确企业管理人员对职工债权的连带责任,这不仅有利于规范化管理人员行为,督促管理人员谨慎经营,促进企业发展,另一方面切实保障劳动债权清偿实施,维护劳动者权益。

四、企业破产中劳动者权益保护优化途径

(一)法律层面上明确劳动债权优先权

现行《企业破产法》中仅规定了职工债权清偿顺序,并未正式规定其优先权,这是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的一个基础原因。对此,在立法中应当更进一步明确劳动债券相关问题,包括债券优先权的地位、范圍等等。《企业破产法》应在此基础上作出细化规定:允许部分职工债权先于担保债券获得清偿,其余部分可视破产案件实际情况具体制定;限定劳动者债权产生的时间、数额,以平衡其他债权人权益。劳动者债权优先保护在时间、数额上的模糊,会导致劳动债权不能够获得实质性的清偿[5]。对此,应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具体实际、地区工资水平、破产企业清偿能力等多项因素,具体制定时间与数额,也可通过立法限定其时间、数额,以确保职工债权的有限受偿。

(二)完善职工在企业破产中的知情权、监督权

现行相关法规虽规定职工、工会代表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权,但规定模糊、笼统,对于劳动者参与并无实际指导作用。对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劳动者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相应权利。

职工必须充分获取企业破产的有效信息。对此,相关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知悉信息,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信息传播中的主体作用,使职工尽可能高效获取有关信息。此外,破产企业自身也应当进行信息公开,以职工会议或网络发布形式及时告知职工相关处理信息。对于职工在企业破产中的监督权,也应从立法上予以明确支持。职工这一监督,一是监督破产管理人的企业资产清算分配工作,督促破产管理人工作科学;二是监督职工代表、工会代表的参与工作,督促各代表及时正确行使权利,避免其危害职工群体权益。此外,应在法律上赋予工会组织相关权利,包括在债权人会议中的表决权、议权,同时对工会代表赏罚分明,保障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企业劳动债权保险制度

设立劳动者债权保险,是指企业投入部分资金加上职工工资中部分资金,按比例核算在一起为员工投保,以规避因企业破产导致的职工个人利益受损。当企业破产时,职工可申请劳动者债权保险,有效受偿[6]。劳动债券保险保障职工从工作到退休整个阶段,劳动者换工作,其保险也会随之转移。这种保险制度一方面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清偿负担,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障职工债权受偿。

(四)明确企业中管理人员对劳动债权的连带责任

企业管理人员主要包括董事、监事、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针对企业破产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应出台法规以明确规定企业管理人员对职工债权的连带责任,企业普通职工优于管理员人发放,使企业管理层与普通职工全体共担风险,互帮互助,以确保劳动债权有效清偿,降低企业内部矛盾和暴力维权现象,同时督促管理人员尽职尽守,审慎决策和管理,推动企业良性发展。对此,管理人员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积极应对,针对个人行为和职能问题影响到职工债权清偿的,其需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相关管理人员及时公布职工债权清偿信息,若工作敷衍、滞后导致额外损失或清偿不及时,其管理人员与下属工作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由此相互制衡,强化企业管理监督与职工债权的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参考文献:

[1] 徐吉平,左亚洛,徐亮.我国破产劳动债权保障机制的反思与重构[J].法治论坛,2015(4):101-102.

[2] 王欣新.论破产法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4(6):99-100.

[3] 徐吉平,左亚洛,徐亮.我国破产劳动债权保障机制的反思与重构[J].法治论坛,2015(4):89-90.

[4] 创业者.广东省劳动厅考察香港破产欠薪保障立法情况[J].创业者,1999(6):88-89.

[5] 施娇娇.企业破产程序中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9.

[6] 翟宣任.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优先的合理限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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