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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空饷”审计方法及处理依据

2020-11-30吴海霞

商情 2020年28期
关键词:审计方法

吴海霞

【摘要】近几年来,“吃空饷”问题在民众中反映较为强烈,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为群众深恶痛绝。2014年3月17日,审计署以审行发〔2014〕22号印发《关于加强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的若干意见》第一次将在编不在岗人员、已调离人员不办理核减编制手续,被判刑或者受到降级、撤职等处分人员仍在原单位、按原职级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等”吃空饷”问题列入审计监督内容。2016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社部规〔2016〕6号印发《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严格界定“吃空饷”的七种情形,严格人员工资发放管理和监督责任追究管理机制,为“吃空饷”治理提供了政策依据。

【关键词】吃空饷 审计方法 处理依据

一、“吃空饷”的表现形式

一是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二是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三是己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己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四是己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五是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六是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七是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吃空饷”的审计方法

根据审计工作经验,总结以下几条审计方法:

(1)对照法。一是工资发放花名册和单位工作人员通讯录相对照。首先摸清楚被审计单位发放工资人员总数,通讯录上人员总数,一一对照核实,审查是否存在发放工资的人员通讯录内没有名字的现象,锁定审计疑点。另外关注通讯录内是否存在没有具体部门科室的人员,如:其他人员;二是工资发放花名册和行政人员一次性奖金、事业人员年终绩效发放花名册相对照,审查是否存在按月发放工资人员但没有领取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的人员,锁定疑点;三是工资发放花名册和乡镇工作补贴花名册向对照,看是否存在按月领取工资的人员但没有领取乡镇工作补贴的人员,锁定疑点;四是工资花名册和发放节日福利、职工食堂伙食补助发放名单向对照,看是否存在按月领取工资的人员但没有领取福利和伙食补助的人员,锁定疑点。

(2)談话法。一是根据锁定的审计疑点,对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摸清疑点人员的真实状况,查清事实,核实吃空饷人数。二是对“吃空饷”疑点人员进行谈话,注意谈话技巧,设计好谈话记录表,现场签字确认,锁定问题证据。

(3)追查法。一是调查吃空饷人员,落实领取工资的去向,审查本人是否真正领取了工资;二是调查单位财务人员,确定是否保管着‘吃空饷”疑点人员的工资卡,是否将这部分人员工资账外存放,形成单位‘小金库”的情况;三是调查这部分资金的用途,是否存在滥发补助、贪污私分等问题。

三、“吃空饷”问题处理依据

(1)暂停发放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和福利待遇。对认定的“吃空饷”人员,所在单位应立即向人社和财政部门申报暂停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和福利待遇。

(2)办理核销(减)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和福利手续。对经核查确认己不具备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和福利的人员,违反规定领取全额工资、津贴补贴的病事假人员,受到处分、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等未核销(减)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的人员,由单位申报,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程序办理核销(减)手续。

(3)追回多领的资金。根据《则.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对认定的“吃空饷”人员,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多领取的,要认真核实“吃空饷”人员多领财政资金情况,由单位负责追回多领的财政资金,并缴入本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对“吃空饷”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追究责任。一是党纪责任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二是政纪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2012)第18号)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吃空饷”问题的监督力度,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审计、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联系和协调机制,真正让“吃空饷”行为受到严厉惩治,让“吃空饷”者想为而不敢为,从源头上杜绝“吃空饷”现象发生,提高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龚俊,张锡锋.“吃空饷”现象预防浅析-从审计和预防的视野[J].法制与社会,2013.

[2]杨小敏,庞丽娟.“吃空饷”背后的中下学教师工资及管理问题[J].教师教育研究,2014.

[3]陈庆山.关于“吃空饷”的现状分析和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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