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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问题研究
——以三个典型案例为例

2020-11-30陈永贞

法制博览 2020年35期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董某施暴者

陈永贞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概念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从董某案到网红宇某被家暴再到女子为逃离家暴跳楼,这些血淋淋的案例让人触目惊心。而家庭暴力这个话题之所以范围广、时间长的被人们热议,其关键在于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这种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由于其隐蔽性特征导致受害者在被家暴时难以求助,因此对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们而言,家庭暴力严重威胁人们生命健康,应坚决遏制。总而言之,频繁的家庭暴力现象若不及时有效的遏制,可能导致恐婚人群数量增加、婚姻家庭纠纷频发、离婚难等情况的出现,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的含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随着社会的发展,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有限的法律条文并不能完全规定家庭暴力的形式,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严厉打击家庭暴力行为,可以在符合社会发展的范围内,适当扩大并科学限制家庭暴力的主体和实施手段,“家庭暴力定义条款决定着各项措施、对策和制度,必须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应当尽量避免不成熟、不确定、不清楚、有争议的概念和文本的纳入。”①

二、案情简介

(一)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②

2013年5月25日,王某在与丈夫张某的争执中受轻伤。随后王某在离婚纠纷中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二审法院在审核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后结合双方陈述,认为该案适用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认定存在家暴事实。

(二)迟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③

迟某因与丈夫李某发生多次家庭矛盾,遂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李某多次威胁恐吓迟某及家人,迟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根据派出所接警单及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认定李某的行为威胁申请人迟某及近亲属人身安全,遂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董某杀妻案④

2018年11月15日晚董某因怨气殴打并用打火机烧伤妻子王某脸部。第二天由于长时间、较大力度按压王某脖子导致其死亡。鉴定书显示被害人王某全身多处损伤,证人证明董某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殴打王某。二审法院认为,董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本案系家庭矛盾且事后董某家属积极赔偿,可从宽处罚。法院判定董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

(一)家庭暴力阴影下对受害者的救助不到位

为了避免家庭破裂维护家庭和谐,多数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时选择忍让。一次忍让带来的是施暴者的变本加厉,家庭暴力的发生可能会导致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未成年人作为国家未来的希望,其心理健康需得到良好保护,虽未实际遭受暴力但亲眼目睹家暴行为,可能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正常心理状态,不利于正确三观的构建。我国对受害者的救助体系不够健全,受害者的忍气吞声、部分家庭暴力的隐蔽性给各救济机构对受害者的救助带来严重阻碍。同时,各机构也应重视目睹家暴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问题。

(二)证据难以保留或证明力不足

面对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及精神侵害,受害者可能并无精力及能力收集完备的证据。与此同时,也存在受害者没有收集证据的意识、证据证明力不足的情况。受封建传统思想及多数受害者家庭经济地位较低的双重影响,一些受害者以“家和万事兴”、“忍一时风平浪静”等观念洗脑自己,不仅没有证据保留观念,而且使自己的忍让换来的是伤痕累累、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不健全

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份,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人身安全保护。⑤法院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为条件,该适用范围明显较小且要求申请人提供具体证据。当申请人因自身原因或来自施暴者的外部压力无法申请时,《反家庭暴力法》对代为申请的范围规定较为狭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较少,且并未涉及财产方面。施暴者可通过监视、威胁恐吓等其他行为、经济控制等方式迫使受害者难以逃脱魔掌。

四、完善建议

(一)加大反家庭暴力的宣传

全国反家庭暴力的普及并未与家庭暴力存在的范围完全对应。受地区经济文化水平落后及家庭的隐蔽性特征,受害者受思想守旧、经济地位低、体力弱等因素的影响,使施暴者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加大对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风尚。对反家暴的宣传并不仅仅是几句简单的口号或是张贴几句标语,而是要从广度和深度上多手段、多渠道进行宣传。

宣传对象全面化。保护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及面对家庭暴力时如何反抗应是反家暴宣传的重点。同时在宣传上也要涉及对良好家风的倡导和对施暴者的谴责,通过倡导良好家风转变施暴者以暴力解决问题、发泄心中不满情绪的想法,以普及法律责任的手段威慑施暴者。宣传手段的多样化。以社区为单位开展讲座、看电影、看电视、分发宣传单的形式进行宣传。同时可在流量较大的网络平台、地铁、机场等地发布最新反家暴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在经济落后地区,可通过救济人员及志愿者的亲自走访面对面的向民众进行反家庭暴力宣传。宣传内容的丰富化。从家庭暴力产生原因入手,以转变受害者思想、倡导经济独立、指导如何取得证据为基础,加大反对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此同时,应深入宣传受害者可寻求救济的机构及相关救济方式,在遭遇家庭暴力的威胁下使受害者“求救有门”及时高效的获得帮助。

(二)重视对证据的收集

受害者应重视收集证据,首先,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报警、去医院治疗并取得医疗诊断说明。其次,保留施暴者实施威胁、恐吓的网络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在发生家暴时,受害者应有意识的利用合法手段取得相关视频资料,积极寻求证人作证。

(三)对受害者的救助

首先,由于大部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因此可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其次,部分受害者因经济水平较低不得不依附施暴者,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倡导经济独立、鼓励就业,创造多种就业岗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面对受害者的求助时,各机构救济人员及志愿者应积极帮助受害者维权,对执迷不悟、一味退让的受害者予以劝阻。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完善

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对具有或曾经具有亲密关系的非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人都应包含在内。为便于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及时高效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扩大代为申请的范围,最易快速制止家庭暴力的邻居、监护人、与施暴者和受害者有关的机构都可作为代为申请的主体。结合现实情况,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在行为和财产方面严格控制家庭暴力双方的“距离”,保护受害者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李祖军教授和吕辉讲师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细化为适用高度盖然性审查标准的长期保护令和适用疏明规则仅做初步认定的临时性保护令。⑥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类型的划分,有助于根据具体情况,更好的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注释:

①郝佳.反家暴陕西方案:力求科学务实 严谨审慎.中国妇女报,2020.

②2018年3月27日北京市妇联联合北京市高级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

③2019年3月6日天津市高院联合市妇联发布10个保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④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刑终223号.

⑤王春霞,田珊檑.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四年来成效显著——中国妇女报专访全国妇联、最高法、公安部相关部门负责人.中国妇女报,2020-03-03.

⑥李祖军,吕辉.论家事审判改革背景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再完善.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5):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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