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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

2020-11-28韩振庞菁

时代人物 2020年24期
关键词:信用等级纳税人纳税

韩振 庞菁

税收信用体系是构成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社会信用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各级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加快推进“放、管、服”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地,依法诚信纳税和纳税人信用缺失的矛盾不断凸显,因此加快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深化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有助于提高征管质效。税收信用体现了涉税行为主体对税收制度的忠诚和对义务履行的承诺。税收信用机制的建立,不但可以加快推进新型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进一步促进征纳关系的不断和谐,而且还有助于税收征纳行为建立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自觉、主动地执行制度或遵从法律,保证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对称性,使制度落实或执行税法的有效性得以提高。

有助于提升个人信用。随着信用体系的建立,企业和个人的每一张完税凭证很可能成为最重要的资信证明,因为“信用身份证”一旦出现问题,则意味着失信于整个社会。现在,国内有的地方已经将个人纳税情况开始应用于个人信贷、出国、理赔、住房申请、人才引进、居住证的办理等领域。例如个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衡量申请者是否有能力偿还贷款的两个指标分别是个人收入水平和信用程度,个人完税凭证可以证明前者,也可以证明后者。

有助于推进依法治税。从信用的角度重新审视税收立法,可以使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更多地考虑到公平、合理和正义的问题,从而促进税制优化。作为一种社会道德规范,税收信用会以其强大的劝导力和感召力,增强人们对税收法律的认同感和遵从意识,潜移默化地约束着征纳双方的日常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满足纳税人基于合法权利的合理期待,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那么就可以赢得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信任,进一步提高诚信纳税的自觉性

二、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税收信用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从总体来看,目前税收法制建设还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尤其是税收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比较缺失,税收信用立法工作还没有提上日程,对诚信纳税更多强调的是他律,尚未上升为国家的意志。现行税收法制的出发点是把纳税人假设成不守法、不诚信,这在权利和义务上没有体现出对纳税人的信任和尊重。信用立法的缺失,造成对守信纳税人的保护力度不够,而对失信纳税人的惩处又发挥不了威力,从而降低了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积极性和遵从度。

纳税信用评价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但是已经滞后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线上交易、跨地区经营活动日常活跃,税务征管部门全面、及时、准确掌握经营企业的信息资料的难度也逐渐增大。税源管理的信息不对称使税务部门难以全面掌握和核准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情况,无法对纳税企业的组织架构、经营收入、纳税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等情况进行准确分析、评价和预测。另外,对纳税人信用评价指标范围确立过于谨慎、评价管理过分依赖人工、管理系统信息化程度不高以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程序过程不透明、不具体等因素,也直接影响到了纳税信用评价的科学化和有效性。

纳税信用奖惩措施还不够完备。建立激励和惩罚机制是纳税信用等级管理中最为重要的内容。虽然对A、B两级纳税人有明确的激励措施,对C、D级纳税人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和惩罚措施,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普遍反映这些激励措施诱惑力不强,惩处措施约束力也不大。但是,在“真金白银”的诱惑下,有的纳税人参与地方政府信用等级评价的积极性就比较高。比如,有的纳税人在获取金融部门的优级信用评价后,就可享受一定额度的贷款和一定幅度的利率优惠。这种激励措施就要比税务部门的“绿色通道”、“贵宾服务”等诱惑力大得多。

税收信用社会效应还不够明显。截止目前,税务部门与地方其他部门的信用资源共享平台和信息互通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在总局《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公告中,仅对银行、工商等外部信息在纳税信用级别评价中的记录进行了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采集渠道有限,數据来源有限,指标设定作用也就很难实现。另外,从利益角度看,纳税信用等级未作为企业参与社会其他领域各项评价的重要指标,未作为企业获取某些实质优惠的必备资格和先决条件,从而无法从根本上激发企业参与等级评价的热情。再者,政府部门之间协作配合机制还不够顺畅,齐抓共管“信用体系”的共识还未真正达成,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环境还需长时间培育。

三、深化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加快推进税收信用立法工作。法律是税收信用市场平稳运行的保障,也是保护“诚信纳税”和惩戒“偷逃税款”等失信行为的有力武器。应将诚信原则提升为税法基本原则。在税收现有的公平、效率和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添加诚实信用原则,并在具体的税法条文中,对其涵义给予充分阐述,并制定相关条款。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快推进信用立法程序,将社会信用和纳税信用等建设工作统一到法治的轨道内前行,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优化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机制。首先,建立纳税人主动申请评定机制。由纳税人视自身需要和纳税状况主动申请评定信用等级,再由税务机关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全面科学评判。其次,完善纳税信用评定指标体系。进一步扩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指标范围,将银行信贷、财务状况、人员素质、内部控制等指标纳入评价体系内,使评定指标体系更加丰富。再次,引导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发展。借鉴西方国家的发展经验,可考虑扶持发展信用中介行业,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健全纳税信用奖惩机制。按照高效实用的原则,向纳税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倾斜优惠措施,比如:税务机关可联合其他金融机构推出多款税银产品;可尝试延长守信纳税人亏损弥补年限、增加抵扣范围、延期缴纳税款等,用“纳税信用”换“利益实惠”。对纳税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进行监管和惩罚,加大其失信成本。比如,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纳税信用的日常管理,对企业或者个人在纳税信用上有不良记录时,可以将其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自动划转为“纳税信不过企业”。另外,还要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合惩戒机制,在信用等级评定以及管理上进行联合操作,并对失信行为给予经济或行政上的惩罚。

拓展纳税信用社会应用领域。要加强对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舆论宣传,切实引起全社会和广大纳税人的足够关注和重视。在扩大舆论宣传的基础上,还要将企业和个人的纳税信用记录作为他们从事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依据,比如在其他领域办理业务时,设置一定的纳税信用等级门槛,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予办理相关业务。同时还要与投资、信贷、购(租)房、子女教育和其他社会保障体系相挂钩,把“诚实守信就是个人财富”当成人们的普遍共识,充分打造人人想要的“信用身份证”。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纳税信用等级的社会功能,从而促进税收信用体系的尽快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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