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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制度

2020-11-28焦良桥

时代人物 2020年24期
关键词:辩护人刑事诉讼法律师

焦良桥

摘要:《刑事诉讼法》2018年的修改,不仅回应社会热点与司法改革,更彰显法治公平正义。在这次修改中,写进值班律师制度、速裁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在新的法律条文出现后,总会有支持和质疑的声音。该文着重从立法角度深刻分析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力求应有的内涵。

关键字:值班律师;辩诉交易;认罪认罚从宽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和产生

《刑事诉讼法》素来有“小宪法”的美称,在法治文明下,一方面要重视打击惩治犯罪,另一方面也要注重人权的保护。新写入的值班律师制度,从法律规范来看,值班律师制度是独立于法律援助之外的,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与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制度。

值班律师制度概念。有学者认为,值班律师是在当事人自己尚未聘请律师或办理相关手续获得法律援助律师之前,为其提供“空档期”应急性的法律服务人。[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值班律师制度是指,国家在特定场所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庭也没有为其指派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一定法律帮助的人。

值班律师参与审判的效用。值班律师制度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众所周知,我国的审判制度是区别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也迥异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我们是控辩式,呈现三角形状,法官居中裁决,控辩双方积极对抗。所以,在我国的刑事审判实务中,辩护人及时参与审判过程是极其重要一步。不仅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契合我国审判制度。值班律师制度能够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提供充足化的程序帮助。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历史溯源

值班律师起源。值班律师制度起缘于英国,现已被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普遍采用。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追溯到2006年与联合国开发署在河南试点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2014年,中央深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将“在法院、看守所设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2]苏力说,“任何制度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值班律师制度的出现,不仅有现实情况需要,也有社会价值冀求,是符合社会实际的产物。

三、值班律师制度的争论

值班律师制度初次写入《刑事诉讼法》,在法条规范上略显粗糙,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易出问题。实务中值班律师更多成为检察官的附庸,并未参与案件,仅仅成为认罪认罚制度的见证人,该局面脱离值班律师制度的设计初衷。所以,学者们对值班律师制度争议不断。有学者主张应当给予值班律师与辩护人同等地位,可给被告人提供有效法律服务;也有学者主张值班律师制度应当迥异于辩护人制度,属于司法改革制度下的另一条进路;也有学者主张对值班律师名称进行修改。凡此种种都从不同的角度说明值班律师制度存有缺陷。笔者较认可值班律师现有的法律定位。

四、值班律师制度路径指引

从立法本意上解读值班律师制度。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尽量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3]法学属于社会科学,对法学中的一项制度研究,仅仅满足于现有法律字面规定,而不深究其背后的立法原意,势必会陷入本本主义的漩涡。法律条文为何没有直接将值班律师规定为值班辩护人,或称之为辩护人,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立法技巧,更是一种贴合事物发展规律变化的方法。哲学上讲,事物的发展是螺旋式上升或波浪式的前进,方向是前进上升的,道路是迂回曲折的。一项法律制度的建构,不会是一蹴而就,万丈高楼起于平台,没有坚实的平台支撑,不会有固若金汤的高楼大厦。任何一项新制度建设都需完善的配套措施。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法治,更需要的是人人得以遵守和信赖的良法之治。值班律师制度作为一项崭新制度在2018年写入《刑事诉讼法》,这项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系建构,甚至在司法人员、律师、犯罪嫌疑人内心的确信与达成共识还需时间,我们不能忽视事物发展规律,一步逾越。这实际上是一种行动过程,即便是一开始就知道行动的结果,也只能逐步接近而不是直接跨越,这样的立法技巧,在立法过程中司空见惯和不乏先例。

肯定现有值班律师制度。从司法改革的设计来看,值班律师制度归属于辩护制度改革中。改革往往都是在曲折中前行,激烈的言辞正反映了社会思考。司法改革的推进不是说增加一些新的法律条文和司法制度,然后大力推行,就可实现司法改革的终局目标。司法改革同样也不是推倒一切从新来过的制度建设,而是要符合社会实际,人民需要、道德价值的选择。值班律师制度作为司法改革大背景下推行的方案,不但要有经济考量、法治考量,还要有人们适应上的考量;不仅要考虑当下,还要考虑未来;不但要考虑现实影响,还要考虑法治建设。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首次写入值班律师制度,虽未详尽地规定值班律师权利和义务,并且在名称上也有所保留,但并不能以此来否认该项制度的正确性。

法律人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律师作为法律工作的服务者,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中,也肩负了匡扶秩序价值的重任。值班律师制度关乎社会秩序的稳定与法治精神的传承,应致力推动值班律师制度与司法审判良性的互动,来促进案件的公平和正义。

参考文献

[1] 顾永忠.追根溯源:再论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J]法学杂志,2018,39(09):13-24

[2]推进“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完善值班律师制度,http:∥china. huanqiu.com/hot/2017-06/10921076.html

[3]何群,儲槐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解读: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06):9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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