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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UCP600的咨询案例看争议焦点的研判

2020-11-28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广州课题组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0年24期
关键词:租船受益人单据

文/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广州)课题组 编辑/韩英彤

在筛选提炼ICC案例的过程中,本文发现许多案例有共通点,并从中一管窥豹地总结出一些ICC的处理原则——有出处、重实质、高清晰、尊实务。

在信用证的发展历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不符点的争议从未消失。为了更好地理解ICC银行委员会对不符点争议的解决思路,本文基于ICC历年的咨询案例,探索ICC委员会咨询的分析逻辑,归类探讨了争议集中的焦点问题,旨在找出每个咨询案例中争议的根源,最后总结提炼对争议性问题的判断标准,为日常业务提供导向性参考。

通过梳理ICC历年的案例,本文归纳出三个争议的焦点问题:单据的额外信息引发的争议、对贸易实务或专业术语的理解差异引发的争议、信用证条款障碍引发的争议。下文将就此展开分析。

焦点问题一:单据的额外信息引发的争议

单据上显示的额外信息是否导致单据不符,这一争议在ICC咨询案例中占据了大部分篇幅。所谓额外信息,是指根据UCP、ISBP745以及信用证的规定,不要求在单据中显示的数据和信息。对于额外信息,需根据其在单据中的作用、其他信息是否完整等进行综合判断,确定其对单据功能的影响。借鉴ICC近年来的意见,可以归纳出三个原则。

不影响词句性质的不构成矛盾

典型案例:TA818、TA811、TA708、TA756。

何为不影响词句性质?主要是指同义词更换和信息详略不同两种情况,均不构成不符。典型案例中的前三个即为此类:(1)在TA818中,受益人发票抬头处写了申请人的名称,然而其栏位命名为CUSTOME(原文有拼写错误)而非APPLICANT,开证行提不符点:发票未以申请人为抬头。(2)在TA811REV中,发票和装箱单上的PO NO.分别显示为SOL140430-01和SOL140。由于信用证没有定义“PO NO.”,这两个号可以解释为总分号关系等多种含义,加之其不影响单据功能,无需判为不符。(3)在TA708REV中,其他单据没有如提单那样显示封箱号前缀MSC,ICC认为单据相符。因为MSC只是承运人缩写,仅作为封箱号的补充而存在,其他单据是否显示该前缀不影响货物的识别。由此可知,信用证和惯例中没有定义的信息在单据中显示的详略并不能构成矛盾。

与此相对的是TA756的意见。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名称中加上了SECOND HAND,影响了货物性质,构成不符。

不影响单据功能的不构成矛盾

典型案例:TA809REV、TA810REV。

额外信息是否影响单据功能,视单据的性质而定。在TA810REV中,装船通知将发票价值USD54000误写为USD5400。虽然信用证未规定装船通知显示发票价值,但ICC考虑到装船通知的作用在于告知申请人装船货物信息,如果损失,所以此额外信息的错误影响了单据功能,构成不符。

而TA809REV则属于相反的例子。CMR把发票号104写成1074,ICC却不认为构成不符。CMR作为公路运输单据,是货物托运单、承运人收货证明和承运合同证明。发票号只是证明该CMR与发票的联系。由于CMR显示的货描等信息已足以建立CMR与其他单据的联系,故发票号的不一致应视为拼写错误,不构成不符。

上述两案例表明,额外信息不一致是否构成不符,与其是否影响单据功能有关。若不影响单据功能,从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的本质出发,应不视为不符。

不需审核的额外信息不构成不符

典型案例:TA836。

在TA836案例中,信用证要求所有单据以英文出具;而在提交的租船提单中,签字栏除显示有船长的名字、“as master”以及手签外,还加盖了一个俄语印章。开证行认为该印章使审单人员无法辨别提单的真正签发人,构成不符。但ICC的意见认为,船长名字、身份和手签已构成符合UCP600要求的租船提单签署,提单功能已得到满足;而根据ISBP745的规定,开证行也无需审核信用证规定语言以外的单据信息。据此,开证行无需审核俄语印章上的文字这一额外信息。

综合上述三原则,开证行对单证中国际惯例和信用证规定以外的信息,应该根据额外信息对词句性质的影响、对单据功能的影响,以及是否在审核范围以内把握尺度,灵活判断其是否构成不符。

焦点问题二: 对贸易实务或专业术语的理解差异引发的争议

随着科技的发展,国际贸易方式也在不断发展进步,并产生了各种新生事物;同时各国的贸易政策也存在差异,导致单据中可能涉及UCP未规定的贸易术语。这类争议的解决可以分为以下情况。

对UCP600未做规定的内容,根据UCP600第14条单据功能是否满足来判断

在案例653/R652中,N国银行要求一份CCVO(出口到N国的货物价值与原产地联合证明暨发票),同时还额外要求有出口商和出口商国家的机构授权,以及显示N国进口商的名称。争议焦点:CCVO能否被当作是一份商业发票并可被第一受益人替换。

ICC意见指出,CCVO(价值与原产地联合证明)是进口国海关要求提供的海关发票,从单据功能的角度考虑,CCVO起到了发票的作用,可以被第一受益人替换。

从上述案例可见,对于UCP未规定的、涉及贸易实务的单据,ICC是从单据功能的角度来判定其是否符合UCP对应条款的。对于一份名称并非发票,但单据内容满足发票功能的单据,其审核可以参照发票条款。

因贸易相关行业发展导致的UCP600无法预计或无法干涉的情况,ICC在原有规定和接受更新后的做法之间倾向于后者

在案例654REV/R637中,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中包括受益人证明及相关快递收据的正本/副本/影印本;开证行提不符点:DHL收据没有显示收件日期和快递公司的小签或签名。ICC的意见认为,如果快递收据上预留了快递公司签署的栏位,则其应被签署,但前提是,被提交的收据是正本而非副本。ICC使用了“预留”这个词语,其潜台词应是:如果快递收据上没有预留快递公司签署的栏位,则可以不必签署。

案例634REV/R659则更凸显出ICC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非常规”单据的宽容。该案例中,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提单,受益人提交了一份已装船海运提单,但仅在装船批注上注明了日期,提单本身没有预留签发日期栏位。对此,ICC给出两点意见:(1)提单的结构形式不是UCP的管辖范围;(2)根据ISBP第13条,已装船日期可作为提单日期。

从上述两个案例中可以清晰地看到,ICC对涉及贸易实务中一些非常规的做法或者是行业发展后更新的做法,往往会先参照UCP的相关规定,并按同一原则来判断;而对非UCP管辖范围的内容,则不会给出任何相关意见,并强调UCP仅仅是惯例,而非法律。

焦点问题三: 信用证的条款障碍引发的争议

由于基础交易种类繁多,信用证本身专业性强,规定的内容有限或不够清晰,难免会给单据的缮制和审核带来困扰和纠纷。对相关争议的判定,可遵循以下原则。

实质大于表面原则

典型案例:TA793REV。

该案例中,信用证要求提交标注“运费根据租船合同支付”的全套海运清洁提单,并表明租船提单可接受。受益人提交了注明了"运费根据租船合同支付"的海运提单,并由承运人签署。开证行提出提单的签署不符合租船提单要求的不符点,而议付行认为该提单应按传统提单审核。ICC认为,信用证要求传统海运提单标注“运费根据租船合同支付”是不恰当的;而根据ISBP的G2条,“运费根据租船合同支付”的类似用语即表明该运单受租船合约约束,而租船提单的签发也应根据UCP600 22款的要求审核,不符点成立。

可以看出,虽然案例中信用证要求传统提单,但“运费根据租船合同支付”已经意味着该提供实质为租船合同提单,应按照租船合同的要求审核。

对可分批装运的信用证,ICC倾向于保护受益人对一次装运还是部分装运的选择权利

典型案例:TA816REV、TA834REV。

在案例TA816REV中,信用证要求提交分批发运下多次支款及最终装运证明的单据;而受益人只发运了部分货物,并提交不再发运的声明。开证行认为,短装短支,拒付;ICC认为,不符点不成立。在案例TA834REV中,信用证货物为8 UNITS的某起重机 WITH ALL必要零件。提交的发票显示数量为95% OF 4 UNITS。开证行以发票未显示 4 complete units为由拒付;ICC认为,信用证并未强调单套设备不可分批装运,而分批装运是否导致货物失去功能不是银行考虑的事情,不符点不成立。

从这两个案例看,PARTIAL SHIPMENTS有分批装运和部分装运两种含义,而货描措辞结构A with B,使PARTIAL的含义更加复杂。在这两个案例中,信用证在规定PARTIAL SHIPMENT的情况下,即使在证中加列了相关限制条款,ICC均紧紧围绕信用证的“PARTIAL SHIPMENT”这一关键点,允许受益人一次发运或部分发运。

因信用证条款不明晰而未能精准反应申请人意图的,ICC倾向于支持受益人

典型案例:TA796REV、TA770REV2、TA786REV2、TA716REV2/R748、TA787FINAL。

上述案例中,TA796REV、TA770REV2是关于信用证对地理区域的限定;TA786REV2是开证行不认可发票和重量证以commercial weight计价;TA716REV2/R748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提交的发票仅载明申请人名称而无地址或国名提出异议;TA787FINAL则是因为信用证要求不接受不完整页码的提单,而提交的租船提单背面注明了PAGE 01,但正面未注明PAGE 02,导致开证行根据信用证规定拒付。

在这一类案例中,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大都无法在信用证中找到明确依据,而仅仅是按照常规做法或借鉴实务要求提出的。ICC对这类不符点均不予支持,并指出,如果开证行或申请人有这方面的要求,应在信用证中明确说明。

结论与启示

在对以上具有代表性的三个争议主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对ICC的咨询意见进行了总结归纳,得出以下处理原则:

“有出处”。在ICC发布的意见中,首先会借鉴惯例的相关规定。如果惯例已有清晰规定,而仅仅是因为开证行与受益人对信用证条款和单据内容的理解差异而导致争议,ICC会依照惯例判定是否不符;如果惯例没有清晰规定,ICC则会借鉴相关惯例,并结合信用证条款和惯例规定综合判断;如果无可参照的惯例,则ICC会根据信用证条款,结合实务做法以及单据功能来综合判定是否不符。

“重实质”。对单单不一致、单证不一致的信息,应判断该信息是否影响词句性质与单据功能。如影响了单据中的关键信息,导致货物性质不一致,或影响了货物装运等贸易实务的内容,则应判定为不符;而对于号码的前后对应、显示的多余内容、同一信息的不同表述等,即使单单或单证之间不一致,ICC也会倾向于判定不符点不成立。

“高清晰”。在很多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中,其所依据的要求并未在信用证中有明确体现,只是开证行的主观理解或是申请人的要求。如信用证使用了模糊限定词,而开证行可能会根据自己的“实务常理”,提出诸如地理区域有误、同一套设备不允许分批装运等不符点。ICC在判定这类意见时,通常会重申,惯例中并无此要求,如果开证行和申请人有此要求,必须在信用证中明确加以规定,否则提出的不符点均不成立。

“尊实务”。当提交的案例中争议的单据涉及贸易实务与术语等UCP未涵盖的内容时,ICC会首先分析实务中的通行做法,比较其与惯例规定是否有可借鉴之处。对UCP600未规定的内容,按UCP600第14条单据功能是否满足来判断;如果UCP600虽有规定,但因为贸易相关行业的发展出现了UCP600无法预计或无法干涉的情况 ICC往往会先参照UCP相关的规定,按同一原则来判断,并倾向于接受更新后的做法。对于非UCP管辖范围的内容,ICC则不会给出任何相关意见,并强调UCP仅仅是惯例,而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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