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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经济发展中生态环境补偿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20-11-27姜兆婧

活力 2020年19期
关键词:县域补偿机制

姜兆婧 董 帅

(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成都 610039)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3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20 世纪90 年代以来,生态补偿这一理论命题不断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回应的一个重要议题。2015 年4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 号)将“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生态补偿机制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制度,我国生态补偿工作迈上新台阶。2016 年5 月,《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 号)对生态补偿进行系统全面部署,是我国生态补偿机制顶层设计的重要进展,为我国生态补偿绘制了制度创新路线图,为今后生态补偿具体行动提供了目标指引。2019 年6 月3 日,四川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水利厅联合印发实施《四川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奖励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充分发挥资金引领作用,通过资金奖励,引导激励市(州)共建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形成竞相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的局面。在“五位一体”的发展战略布局下,生态补偿也构成了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国办发〔2018〕1 号)提出,“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四川县域经济发展中的生态补偿问题既是一项政策问题,同时更是一项经济问题,如何促进相关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关系到未来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其实我们应该反思我国在保证持续稳定的高速发展的同时,为什么环境恶化的速度在不断地扩大?这就是我们探讨的主旨所在,在今后的县域经济发展中,如何将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生态环境共存衡量平稳,充分落实政府绿色生态的理念,积极调整经济运营理念和管控模式,使得县域经营业态走绿色化、精细化、规范化经营之路,有利于我国生态环境与城乡建设长远性发展战略的实施。县域经济发展中生态环境补偿的原则和对策研究,属于生态环境学领域和县域经济管理领域的理论前沿,现在其相关研究不断出现,也取得了极大的进展,原因是我们国家越来越重视生态环境的走向,越来越重视生态环境所带来的价值。关于生态与经济和谐发展这一课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与实践价值。

二、县域经济发展主要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生态环境空间仍日益遭受污染源的威胁

在城镇化进程推进过程中,工业化的大力运行,基础设施的发展建设,农业开垦耕作等建设性发展活动中,占用大量的生态资源,导致生态循环运转受阻。在完善县域交通基础设施、河流水道的开发以及工矿的开采的过程中,破坏了生态系统的连通性和循环性。

(二)生态系统能提供的价值功能不断降低

这些年我国土壤干旱侵蚀、土地沙化盐碱等问题日益突出,城镇地区生态环境的供给量不足,拥有的绿地面积小,导致缓解城市热岛效应与净化空气的作用效果不佳。

(三)生物多样性日益减少

人们过度地利用自然资源去进行工程建设发展经济,造成气候变化无常,从而影响物种生存和生态资源的可持续使用。

(四)我国生态环境的维系与监管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需存在漏洞

我们还未建立生态环境监管的网络体系,无法及时发现重大破坏生态的行为。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体制存在漏洞,责权的法规尚未系统的建立,环保部门责任分布不明确,这些都会直接影响生态保护的效果。

(五)县域地区对待生态文明的保护意识薄弱,自身的能力不足

地方领导干部对于生态环境的补偿意识不敏感,没有牢固树立与自然和谐共处(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因此地方的人民群众对待生态保护意识也存在纰漏。地方环保部门履行监管职能时专业不强、基底不牢,往往处于被动应对的局面,从而生态环境也未得到良好的改善。

三、县域经济发展中生态环境应对的一般策略分析

(一)划定生态私有权

采用加强生态环境的价值体系,将利害关系表明来规避生态环境恶化的方法。例如,人民用水的一条河流被钢铁厂废弃的排水所污染,不能收获鱼苗和鱼类,直接导致渔民的利益受损,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就采用划定该条河水产权。如果河流的产权归属当地人民,那么当地居民可以向钢铁厂索要污水赔偿费,钢铁厂必须来计算污染的成本将此赔偿给当地居民;如果河流的产权在于钢铁厂,那么钢铁厂势必会权衡钢铁厂排出的废水和河水里养殖的利润,肯定会控制污水的排放。但是现在在我国还没有办法有效的实行,因为当下依然存在贫富差距,如果划定给基层人群,出于生存,他们势必会过度种植和开采,反而适得其反。

(二)建立责权明确的法规制度,有违法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后果

由企业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污染,企业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处罚后果。现在我们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完善,我们时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形,居民不断上访投诉、控告污染,但是无果,生产经营者当时可能暂停运营,可是没过多久就会继续排放污染源,污染生态环境。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唯有生态环境好,人民才会快乐,只考虑眼前的经济利益,人民的快乐并不会长久,反而会使痛苦加深。没有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就起不到警示作用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与思想。如果惩罚体系建立与实行不完善,对有该行为人员起不到任何效果,那么环境污染也将会持续存在。

(三)政府对于生态保护的干预控制机制要加强

通过政府直接干预控制厂家,规定污染排放量从而达到减少污染的排放。在2019 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召开发布会,将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的裁判结果面对世人公开发布,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均侧重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裁判结果也很有力度,该罚款就罚,该停厂就停,该承担法律责任就直接宣判。现在处置力度不再像以往那样搁浅事件,而是直接对待,“杀一儆百”,大规模组织行政执法机关人员进行旁听庭审,树立了极高的威严,起到有效的宣传力度。政府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希望给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提供可供遵循的规范和指导,促进裁判标准的统一和审理规则的完善,教育引导社会大众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服务和保障美丽中国建设。

(四)污染物税费

厂家需要为他们排放的污染物付税费,其污水排放量等于污染的损害量。这个措施虽然现在我们国家还没有办法更好的推出和使用,因为税费本身就是一种附加形式的费用,它的适用者是高薪阶层的人员,针对我国还存在贫富差距的现象,对于低收入甚至没有收入的人来说,根本是起不到任何效果的,所以它的应用受到局限。

四、县域经济中生态环境应对的具体策略分析

(一)确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内容

将恢复自然生态环境目标纳入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主要内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坚持实施县域分区控制的环保策略,落实环保空间规划的方向,并严格执行,有效促进县域经济与环境协调的发展。要采取限制排放策略,针对县域经济发展中使用水火电的钢铁业、制造业、皮革业等企业,如有违反则令其优化转型升级或闭厂。建立新建项目环评审批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机制,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域地区实行限批和行业限批,促进排放污染的产业厂家不断进行结构优化调整。要切实落实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方针。

(二)建立精细、高效的环境监督执法体系

完善相关环保督察工作体系,针对全省各地政府及环保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部署的环境保护策略,优先处理当下最突显的环境问题。在监察执法中可以对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三者交互穿插使用,将环境监管体系网格化、系统化,并实行全面覆盖化管理,加快推动环境监管服务向县域地区延伸。

(三)将责权细化到个人,明确企业自身主体的责任

对企业自身环境排放量信用体系进行审核与考评,对排放量超标的企业进行量化管理。构建企业诚信与失信一体化机制,未来将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单位所产生的违法行为录入社会诚信档案。一旦有不良行为出现,将会在银行、公共采购、公司资质等级评定、评先创优等工作中,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力。

(四)将现代科技大数据、“互联网+”利用起来,建立生态保护平台

关于建设环保大数据平台,是基于环境大数据中心,通过数据分析进行3D 建模以及深度挖掘式分析,建立水、大气、土壤、生态环境质量大数据分析与预警平台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违法行为、污染源环境风险、大气污染源清单、环境舆情大数据分析与预警平台,为进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的信息支撑。

(五)以完善的政策法规规范社会环保形式

建立健全供社会参与的环保机制和相应的政策法规机制,实行保障措施,强力推动规划实施。熟知环保的相关任务和明确分工,加强领导对改善生态环境工作的推进。对于国家大方面来说,落实并实施生态补偿条例,明确生态补偿原则的意义,可以从资金、对象、主体的责权、补偿的标准及范围、考评等方面抓起。对于地方来说,首先,地方政府未来发展中可优先选择绿色产品和绿色发展项目,为可持续发展开拓市场。其次,各地方有关部门要着眼于当下最突出的环境问题,组织领导通过国家制度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将传统单一的投入机制进行优化升级,融合政府参与、市场结构运转与公民参与等多样化的形式,让主体从“企业”细化到“个人”,参与到生态环境的补偿措施中来。最后,地方政府要将环保考评体系优化升级,并投入市场使用,以绿色发展考核的指标来约束“主体”的行为意识。对于公众个人方面,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从环保的小事做起,树立绿色消费的意识,人人践行垃圾分类、废物回收利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绿色发展的良好氛围。

结 语

总体来说,我们国家在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生态环境所采取的补偿措施是十分重视的。在十二届全国人大新修订的环保法中,倡导环境公益诉讼,这一举措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对于社会环保的参与程度。落实惩戒机制,针对污染企业进行罚款,从而提高违法企业的相关成本。既然明确了国家政策的大方向,就需要各地地方政府落实生态补偿政策,把生态文明补偿建设定位得更加精细化、考核得更加严格化,努力去实现生态文明县域的目标,要凝聚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其中,可以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条件、市场机制等多方面的手段,在政府的支持下进行监督和执法,要切实打压破坏生态系统的企业,对有利于恢复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加大保护性投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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