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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探讨

2020-11-26金泉

西部论丛 2020年3期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

摘 要: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目前,随着我市一大批重点工程的陆续推进,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地补偿款分配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给我们的合同管理工作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其中很多问题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本文从我镇农经中心合同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审理的一件普通案件入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希望大家特别是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的工作人员认真参阅,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实践,审理好该类案件。同时,要认真总结、研究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努力运用调解职能,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和谐发展。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资格认定;征地补偿纠纷

一、案情简介

1981年,原告、原告父母及兄妹4人,一家共4人原籍所在地龙井市智新镇龙江村第2村民小组参加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此后一直延包至今。1994年3月8日,因婚姻关系将龙井市智新镇龙江村2组,原告金XX户籍迁出到图们市长安镇广兴村7组。原告在2013年林地被征用时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4年原告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擅自到龙井市公安局办理以投靠亲属的方式把户籍落到本村,因市重点碧岩山开发建设的需要,征用被告林地,原告家庭获得一笔不菲的征地补偿款,但被告拒绝给付原告家庭成员中金XX是1994年因婚姻关系退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为由金XX的份额。原告遂诉之法院,要求被告付原告那份额补偿款。原告虽然金东春为代表的家庭成员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但是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是家庭为单位与发包方订立合同。国家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这说明承包方人口可以随时发生变化。

1994年3月份因原告分户立业,户籍迁出到到图们市长安镇广兴村7组,上述原因原告所属的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即此家庭第二轮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到户合同中的家庭承包人口发生变化即承包人口减小一人,虽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承包方承包人口发生变化但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农户)关系没有发生变化,原告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此家庭依然耕种承包地。所以发包方未侵害金东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权。

二、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23条规定了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分配原则,但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未作规定。国家在征收土地时,必然要对土地的权利人的财产权造成损失,虽然在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模式下,被征地的承包农户不是征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但这不等于可以无视被征地承包农户的土地财产权,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户在耕地基本建设中投入的损失,理应对被征地农户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24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过半人数的意见就是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意见。实践中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一)土地补偿费直接分配给被征地承包户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均未持异议。此种情况,应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已予以认可。

(二)土地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决议在全体成员间进行统一分配,由发包方在其机动地指标内,或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承包户中调剂弥补相同质量和数量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

(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少数成员或承包户,愿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中调剂出相同质量和数量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而将该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用来分享。

(四)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会议做出决议,既要统一分配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又不愿调剂弥补相同质量和数量的土地给被征地的农户。这在土地多、人口少,即人地矛盾不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屡有所见,因为土地被征用后该农户的生活生存基本上不受影响,仍有大量土地可供耕作。

三、本案处理

在本案中,第二轮承包时,原告是已出嫁到其他县市并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生活在此组织,非且户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户籍,根据《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发包方未发包原告的行为是属于合法行为,2014年原告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擅自到龙井市公安局办理托靠亲属为由落户手续时这行为不属于合法程序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总之集体经济组织不认可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合法行为。

结束语

总而言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沿革,权利和義务对等的原则,实现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春山.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探讨[J].北京农业,2015(35).

[2] 张志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研究[J].商情,2011(1):146-148.

[3] 唐景明.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实践[J].资源与人居环境,2012(4):38-39.

作者简介:

金泉 (1970.10-),男,吉林龙井市,大专,经济师,龙井市智新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研究方向:农村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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