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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和化解“保底分红”条款的风险

2020-11-23梁敏

山东青年 2020年10期
关键词:合伙条款贫困户

梁敏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年,也是脱贫攻坚的收官之年。通过过去几年的精准帮扶,特别是产业发展资金的投入,并量化为贫困户的股金,使贫困户入股各类经营主体,为贫困户精准脱贫起到了持续、稳定的产业支撑作用。但是,产业发展资金在入股各类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就贫困户的收益问题,都是笼统的规定了一个4%—8%不等的“保底分红”比例,且合同形式不规范,内容和关键条款不具体,为合同的履行带来较大的隐患和风险,必须在脱贫攻坚的收官阶段予以防范和化解。

一、厘清产业发展扶贫资金入股各类经营主体合同的法律关系

纵观这类合同,无论具体名称如何,都是将扶贫资金量化为贫困户的股权,贫困户再将其入股各类经营主体(公司、企业、专合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贫困户不参与经营管理,甚至也不参与监督,而只是以年度为单位,每年按4%—8%(5%比较多数)的比例“保底分红”。从名义上来看,应该属于《合伙企业法》调整的合伙关系,但实质上看,又属于普通的借贷关系。

从扶贫产业发展资金的初衷和出发点来看,是为了扶贫产业发展的需要,以解决贫困户发展资金匮乏的难题。所以,这类合同,应从形式到内容,都回归到合伙的性质上来。在这类合伙关系中,贫困户应该是“有限合伙人”,具备“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完善合同内容,防范和化解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风险

通过广泛的了解,目前扶贫产业发展资金入股各类经营主体“保底分红”合同,均不同程度存在关键条款约定不明确、不具体。比如“保底”条款有违《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分红”条款无约定或约定不明,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事务的执行、退伙、本金归属等均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较大风险,必须对合同予以完善。

1.关于“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最新的《合伙企业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但从该法第33条的规定:“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如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再按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由此可见,最新的《合伙企业法》,不仅引入了“有限合伙人”的规定,还充分尊重合伙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但打破了《民法通则》中合伙人之间应“共同经营、共担风险”这一原则,还让“保底分红”得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肯定。因此,“保底分红”条款在扶贫产业发展资金入股各类经营主体的合同中,法律效力是具备的,入股的贫困户在其中的有限合伙人资格成立,合伙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的,各方必须忠实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

2.关于“分红”条款无具体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问题。在这类合同中,按年收益4%—8%进行“保底”分配利润给贫困户,虽然符合最新《合伙企业法》意思自治的规定,但对保底后再“分红”的约定几乎没有,这就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给合同各方带来了风险。首先,由于贫困户没有参加经管管理和监督,即使参加了一些监督,由于自身文化、法律、政策等知识的不足,也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因此,利益双方完全可能在是否有红可分,以及按什么比例进行分配的问题上,各执一词、各持己见,特别是企业经营管理比较到位,发展态势良好的情况下,企业管理者可能掩盖实际利润,导致无红可分或分红不充分的现象。由于合同对此约定不明,必然导致解决争执无章可循,最终使企业难以正常运转,甚至引起群体性事件。因此,必须纠正对“分红”约定不具体、不明确的做法,必须完善合同相应条款,界定清楚分红的前提条件,以及对前提条件的认可程序,确定分红比例。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杜绝因“分红”约定不明确带来的风险。

3.关于其他合同条款的问题。一是关于风险承担。既使贫困户作为“有限合伙人”,也应按《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承担相应的风险。二是关于合伙事务的执行和监督。贫困户作为有限合伙人,应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的规定,让渡执行权、行使监督权。三是关于股本金的归属问题。大多数合同中,没有规定合同期满,股本金退与不退、退给谁,是退给村集体,还是退给贫困户,这些均应有明确的约定;四是关于违约责任、退伙等,也是基本上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也应认真进行梳理、完善。

三、强化监督,确保扶贫产业发展资金发挥良好效益

整个脱贫攻坚期间,涉及面宽量大的,仍然是扶贫产业发展资金入股各类经营主体“保底分红”的产业发展问题。资金量大、贫困户数量众多、经营主体类型复杂多样,故切实有效的监督管理必不可少。为发展资金发挥良好效益保驾护航,一是必须强化基层党组织,特别是村一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切实提升其适应市场经济、监督管理经济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且还要做到“打铁自身硬”,打造“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带领全村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体脫贫奔康,起到监督管理的主心骨作用。二是挑选贫困户代表进入监管队伍,使其成为监督管理的主人翁,提升监管的实际效果和监管公信力。三是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建立良性监管机制,特别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原材料价格和质量监管、工程建设本身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以及种养殖业的购进卖出等均应建立完善的成本核算、财务帐目的审计监督体制机制,让有效的监督起到为“保底”保底、为“分红”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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