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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钱罐儿”受法律保护

2020-11-23

农村百事通 2020年19期
关键词:龙龙民事行为小康

现实生活里,在因家庭变故而引发的抚养教育、遗产继承等纠纷中,孩子的财产权益常常遭受侵害,亟须引起人们的特别关注。本文列举了有关案例,以期给读者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孩子享有获得抚养费的权利

【案例】两年前,小冬(化名)的父母离婚时达成协议: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生活费600元。离婚初期,小冬的外祖父经常在经济上资助没有固定收入的母亲。2019年11月,外祖父因病去世,加之物价上涨,小冬生父所给付的生活费已无法保障其正常生活和学习的需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父亲增加给付每月生活费。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

【点评】父母支付的抚养费,是未成年人财产的主要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据此,未成年的小冬有权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具体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确定。”本案中,法官综合各方面实际情况,对被告应负担的抚育费作了变更。

“教育基金”归孩子所有

【案例】从儿子小康(化名)满周岁开始,夏某和其丈夫王某便以小康的名义每月将500元存入银行作为“教育基金”。2019年10月,小康8岁,夏某和王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王某认为小康名下的4.6万元“教育基金”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均等分割。夏某则认为该存款应归小康所有,为此双方发生争执。那么,父母离婚时,未成年人的“教育基金”属于谁?该由谁管理呢?

【点评】孩子的教育基金归谁所有,关键取决于父母以孩子的名义存钱是否构成了赠与。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行为。一般而言,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财产所有权进行处分,即放弃所有权;二是这种放弃所有权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协商一致时即告成立,受赠人接受赠与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本案中,王某夫妻婚后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每月拿出500元存入银行,从存款的户名是孩子及该笔款项用于孩子的教育来看,他们的行为完全符合赠与的构成要件。他们的儿子小康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孩子最后由母亲抚养,该“教育基金”应当由夏某管理。

孩子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案例】2018年3月,為鼓励孙子提高学习成绩,张某以12岁的孙子龙龙(化名)的名义在银行存款8000元。2019年12月,张某因病去世,留下存款3万元。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张某的三个儿子对此产生了矛盾。大儿子(龙龙之父)认为其中的8000元存款应属于龙龙所有,剩余的2.2万元才能作为遗产由三兄弟共同继承。他的两个弟弟则认为龙龙系未成年人,不能接受赠与,坚决要求平分遗产。最后闹到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写有龙龙名字的存折归龙龙所有,2.2万元存款作为遗产依法分割。

【点评】接受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否与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分别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本案中,张某以龙龙名义所存款项应视为对孙子的赠与,完全是其处理自己财产的行为。

(山东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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