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研究
2020-11-13张钦张雪杨军
人大研究 2020年10期
关键词:法律
张钦 张雪 杨军
地方立法如果凭感觉、凭经验、凭长官意志立项,或者一味求大而全,加上实施中执法主体缺乏执法热情,配套制度不健全,立法的目的和效果便难以达到。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里的法律指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就包括地方性法规。然而,实践中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却不尽如人意,突出表现在行政执法、司法适用、普法宣传方面难觅地方性法规的踪迹,且这种现象带有普遍性、习惯性、长期性。针对这种情况,湖北省荆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调研、理论研讨、立法后评估等方式,寻找地方性法规实施的主要问题,剖析产生的原因,探索建立人大及其常委会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的“三入”工作机制,有力地促进了地方性法规的正确有效實施,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认可[1]。
一、地方立法与法规实施冷热不均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开创了地方立法的新局面。设区的市立法热情普遍高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272个市、州,已制定地方性法规848件。本文重点剖析的荆州市,自2016年1月1日正式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共制定地方性法规5部,分别为《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荆州古城保护条例》《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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