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社会救助制度
2020-11-11
公民导刊 2020年10期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9类社会救助对象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11类救助制度。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救助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保障民生底线的必要制度安排。目前,我国社会救助立法各方面准备和条件都已成熟,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完成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时,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作用,回应老百姓的关切。本文展现了其他国家社会救助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过程和成效。
英国 立法先行是必要条件
英国是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制定社会救助法最早的国家。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颁布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济贫法。济贫法的颁布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第一,该法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采取积极手段对贫民进行救济的责任。该部法律的颁布,埋下了未来社会保障制度的种子,也标志着西方社会救助制度的初步形成。第二,该法稳定了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特别是有关“从比较富裕的地区征税补贴贫困地区”的规定可以看作是现代转移支付制度的雏形,反映了国家干预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经济关系。1834年,英国议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
1909年,英国皇家济贫法和救济事业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最早提出了“公共援助”这一新概念,主张彻底废除以惩戒穷人为主要目的的济贫法,代之以合乎人道主义精神的公共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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