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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松香脱鸭毛被判赔偿380万元

2020-11-11陈越

公民导刊 2020年10期

陈越

“被告人陈某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19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80.46万元。” 6月17日,由重庆璧山区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璧山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璧山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派员出庭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追求高额利润

“你知道鸭子拔毛过程必须使用属于食品添加剂的松香吗?”

“我知道。”

“你知道你使用的脂松香是工业松香,不属于食品脱毛剂吗?”

“我知道。”

“那你为什么还要用?”

“松香甘油酯(食品松香)10元一斤,而脂松香(工业松香)只要5.5元一斤,价格相差近一倍,但用来对家禽进行脱毛的效果差不多。我也是贪小便宜,被利润冲昏了头脑,贪欲战胜了良知,就将工业松香和食品松香混合使用。”

被告人陈某健经营鸭子屠宰场,从事宰杀、加工、销售白条水鸭业务。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陈某健为降低成本,在明知不能使用非食品脱毛剂的情况下,仍在自己经营的位于璧山区某镇的屠宰场,将脂松香(工业松香)与松香甘油酯(食品松香)混合使用给鲜鸭脱毛,并将使用脂松香脱毛加工后的鲜鸭销售到璧山区的农贸市场或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据了解,使用松香拔毛过程中,高温使得鸭子的毛孔微微扩张,松香会通过鸭皮渗透并残留在鸭子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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