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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发明制度

2020-11-08马书平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82期
关键词:企业风险报酬

马书平

【摘  要】社会可持续发展离不开企业的承担,企业又是社会财富的生产者和流通者,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灵魂,同时引发了各种风险。职务发明制度对技术创新起到了保护和约束的作用,因此,为了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需研究职务发明制度,促使企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关键词】归属;奖励;报酬;署名;企业风险

1职务发明制度的概述

1.1职务发明制度的意义

职务发明受专利制度的保护和约束。我国《专利法》明确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制度是为了调整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实现利益地合理分配。

1.2专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阶段

专利制度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

1883年的《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TRIPS协议使专利制度走向国际化。

1979年国务院批准起草《专利法》,1980年成立中国专利局。1984年我国通过了第一部《专利法》,标志着我国现代专利制度的正式建立。

2008年修改《专利法》、2010年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标志着我国对专利权的认识逐步提高,雇员的权利也在逐渐加强保护[1]。

1.3专利权中的职务发明人

专利法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了科技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一定期限内,专利权人享有专有的权利。

雇员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以下称“本单位”)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包括临时雇员(以下称“该员工”)为执行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如没有合同另作约定,本单位一般是专利权人,由本单位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并缴申请费用,取得发明专利证书。

该员工拥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权。在这种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专利权人,但不可能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

2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

2.1职务发明的构成要件

第一、在主体上须满足该员工与本单位等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可以是临时工形式;

第二、该员工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

上述二者兼而有之,方可认定为职务发明行为。

2.2執行本单位的任务

第一、本单位指派本职位的员工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二、本单位指派但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任务(该项任务不需要具体明确但要依据相关文件交付[2]);

第三、该员工与本单位事实或法律上终止合作,但终止后一年内完成了发明。

上述任一条件均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人属于本单位,因此,新单位在聘用科技人才前做尽职调查,以免该员工的发明成果落入他家。

2.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全部或大部分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且具有实质性影响《实施细则》第12条2款。

2.4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归属

符合以上要件的,属于职务发明,本单位属于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

执行本单位任务的,法定归属本单位,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该员工可以与本单位约定权利的归属。

所以专利权的“约定优先原则”适用于该员工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发明创造。

3发明人或设计人在职务发明中的奖酬权

3.1奖酬权法律适用原则

职务发明奖酬对于鼓励企业在发明创造领域进行投资,并促进该投资产出最优化的知识产权效益尤为重要,因此,职务发明奖酬权应适用保护企业职务发明利益、保护技术人员发明创造积极性、保护技术人员生存权和职业选择权、职务发明价值与奖酬相协调、法定性与约定性相统一的原则[2]。

3.2奖励权

时间: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前,被授予专利权的本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奖励。

标准:双方未约定或未在规章制度规定奖励方式和数额的,本单位应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该员工支付奖金,发明专利的奖金不得低于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得少于1000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条。

3.3报酬权

期限: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本单位应当支付报酬。

标准:双方未约定或规定奖励方式、金额,该员工有权每年或一次性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少于2%、从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的报酬。若本单位许可他人使用专利,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的报酬支付给该员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8条。

3.4企业风险

企业出于侥幸心理,以“员工不懂法、不了解法”回避这类话题,然员工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员工以“该项成果归本人或本人未授权本单位许可他人使用”为由索取大额费用等问题频频引发纠纷。这类行为既激发员工与企业、企业之间的矛盾,更打消了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亦不利于企业本身职务发明创造与实施的产业循环[2],因此建议企业普法宣传、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或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和奖酬、许可他人使用保护措施、离职后处理办法、界定主要利用本单位主要物质技术条件范围等以更好地防范可以预见的风险。

尽管,专利法的原则是约定优先,但对于以上内容的约定或者规定如果明显不合理不公平,员工有权申请司法审查,企业可能会面临以强权迫使员工履行为由而败诉,造成名誉和经济双重损失。

4职务发明中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

4.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17条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4.2署名权的举证责任

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纠纷后,大部分举证责任由企业负担,但司法实践中,针对職务发明法院一般会要求该员工作为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或设计人,根据《专利法》第17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4.3企业法律风险

第一、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仅署名法定代表人

向该员工支付奖励和报酬后,企业前往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时,只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在离职后,该员工通常会启动司法程序,以申请自己的署名权。因此,根据《专利法》第17条,企业在申请专利时,要列明该员工为实际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二、署名行政、财务或高管等人员

署名权属于人身权利,是由权利人特定享有的,且不属于被许可他人行使、全部或部分转让的范围。

另,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的该员工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只有组织工作的人、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使用便利的人或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不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三、离职后删除或替换其姓名

为了避免该员工重复索取奖励和报酬,离职后,企业将其姓名删除或替换。根据《专利法》第17条《专利实施细则》第13条,该员工享有署名权,且属于人身权利,不得侵犯。对于离职后再次索要费用的行为,本单位只需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条和第78条支付。

结语

职务发明制度设计合理,将激发员工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从而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并由此提高整个社会的技术水平[3]。法律在支持单位依法拥有专利权和管理职权时,也明确其必须履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形成双赢局面,同时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韩国特许法学会,董新义,申慧恩.职务发明制度比较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11

[2]刘强.职务发明奖酬法律问题--理论、制度与实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21-25

[3]罗东川,宋建宝,李晓民.职务发明权属与奖酬纠纷典型案例精选与注解.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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