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中东油气上游市场法律关系

2020-11-08肖文艳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84期
关键词:法律关系油气

【摘 要】油气是世界上主要的能源品种。油气上游市场法律关系模式是指油气资源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法律事实的具体类型。中东地区尤其上游市场法律关系为t特许,探索该地区油气资源开发规则,对油气资源合作十分有益。

【关键词】油气;上游市场;法律关系;特许

1.中东主要国家油气上游市场法律关系

1.1伊朗油气上游市场法律关系

伊朗经济以石油开采业为主,为世界石油天然气大国,地处世界石油天然气最丰富的中东地区,伊朗已探明天然氣和石油储量居世界第一和第四。

根据伊朗《石油法》第二条是的规定,国家的石油资源是公共财产的一部分,根据宪法第四十五条由伊斯兰政府掌握,所有的设施、设备、资金以及石油部和其下属公司在国内外的投资属于伊朗人民,由伊斯兰政府掌管。石油资源、石油设施的主权和财产权归伊斯兰政府,根据规定和授权,石油部拥有对本法条款的解释权,并执行国家总的方针和计划。《石油法》第三条规定:“石油部及其下属公司拥有本法规定的授权,但对石油工程实施的监理权以及本法中规定其他工作只属于石油部。”伊朗油气工业全部实行国有化。伊朗国家石化公司(NPC)是伊朗石化工业的管理和营运者,隶属伊朗石油部。《石油法》第十一条规定:“伊朗伊斯兰议会将批准石油公司、天然气公司和石化公司的章程,根据上述章程,实施石油工程所需的土地、建筑、新发明、水及其使用权将给与提供。”

《石油法》第六条规定:“石油部根据石油工程部门的预算提出所有所需投资,经议会批准后列入国家总预算。决不允许外国在石油工程投资。”但目前投资环境有所改变,为提供良好的吸引外国和本地投资的投资环境,NPC大力发展了石化专业经济园区和能源园区,准许外国投资者与伊朗企业建立合资企业。

1.2沙特阿拉伯油气上游市场法律关系

目前沙特约85%的出口收入和43%的GDP源于石油出口,沙特财政对油气产业依存度为79%,居世界第九位。沙特的油气工业主要由其国家石油公司——沙特阿美控制,该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石油生产商,也是全球最大的国家石油公司。沙特石油和矿产资源部以及石油矿产高级员会负责监管该国的油气行业及沙特阿美公司。沙特石油探明储量为362.54亿吨(2657.9亿桶),仅次于委内瑞拉,约占全世界的16%。沙特是中东地区最大的产油国,产量仅次于俄罗斯,居世界第二位。

沙特阿拉伯负责石油资源管理的政府是石油和矿产资源部,该部成立于1962年,主要负责实施油气资源政策、监管其下属国家石油公司、,监管油气上中下游市场。沙特阿拉伯没有制定石油法规,沙特阿美石油公司主管油气勘探、开发和生产,1992年起,公司只要有石油经营部、工业相关事业部、国际经营部和财务部4各部门全方位负责。2000年1月,沙特宣布成立11人组成的石油最高委员会(SPC),由其监管国家的石油和天然气政策。2000年10月中旬,沙特石油最高委员会接管了沙特阿美石油公司的部分权利,帮助促进本国石油领域的私有化和吸引外资。在沙特阿拉伯投资总署提交的外资禁入活动种类清单中包括石油勘探和生产领域,天然气为外资可投资的领域[1]。由此沙特阿拉伯对石油实行行政垄断。

综上所述,伊朗、沙特阿拉伯等国家对石油工业实行行政垄断,政企不分。石油公司根据特许,代表国家行使油气资源所有权,并对油气资源进行勘探和开发。油气资源所有权中并未转移,国家石油公司通过勘探开发油气资源获得油气产品所有权,国家石油公司的经营活动完全体现国家的意志。实质是把物权转让糅合在行政命令中,忽视了矿业权的物权转让。

2.“特许”模式具体内容

二战后,发展中的产油国为重新拿回对本国油气资源的控制权而进行斗争,开始国有化进程,设立自己的国家石油公司。国家享有油气资源的所有权,国家通过特许国家石油公司在油气领域代表国家行驶权利。本文的特许,是指公法上的特许,又称行政特许。有学者认为,特许是设权行为,是对特定人赋予其特定权利;[2]也有学者认为,行政特许指对某些事关国计民生和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业,由政府给予特定的社会组织专有经营权、专卖权等垄断性的权利。[3]笔者在油气上游市场的特许是指政府对事关国家经济稳定和政治安危的国家支柱性行业,政府授权国家石油公司专有经营权。

油气上游市场油气资源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特许”模式的国家,对外合作主要采用服务合同的模式,主要是中东国家,比如伊朗、沙特阿拉伯等。全球已探明的石油储藏三分之二集中在中东地区,中东是全球最重要的油气产地。这些国家经济单一,政治、经济、社会高度依赖石油,比如2015年沙特约85%的出口收入和43%的GDP源于石油出口。这些国家 主要分成三个阶段控制石油工业:第一阶段(19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中叶)是外国石油公司的进入。这些地区发现地表的油苗,却没意识到开采石油或者没能力开采石油,更没有意识到石油的巨大作用,他们接受了外国石油公司的要求和资助,自己只拥有很少的油气资源所有权、土地使用费、税收等;第二个阶段(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富油国意识到石油的巨大利润和不想本国政治经济受外国石油公司掌控,富油国对本国石油控制的欲望大增,与外国石油公司进行谈判、没收财产和国有化;第三阶段就是富油国进退维谷,意识到仅凭借自身力量在短期 无法完全控制本国石油。这些国家目前在石油的上游市场实行行政垄断,国家石油公司代表国家行使油气资源的所有权,禁止本国私营公司和外国公司获得矿业权,外国石油公司只能通过作业服务的形式参与开发。这些国家法制极不健全,政府和石油公司的界限模糊不清,政府直接干涉石油公司的经营决策以及人事任免。这种高度行政垄断的方式主要目的是石油产业是这些国家的支柱产业,非油经济极其薄弱,国内的经济没有面对市场波动风险的能力,通过行政垄断控制产量,基于重要产油国的地位,从而控制价格,稳定国内经济,也能保障在国际上的政治地位。另外,经过战火蹂躏和殖民统治的国家,行政垄断油气上游市场,可以情感上激发本国的民族自豪感、控制本国的油气储层、促进本国就业、国家利益最大化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http://www.mlr.gov.cn/xwdt/kyxw/ 201008/t20100823_745004.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3月24日。

[1]张兴祥:《中国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4页。

[3]郭道晖:《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与分类》,《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6期。

作者简介:

肖文艳,1992年8月17日,女,土家族,重庆市万州区人,硕士,重庆交通职业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猜你喜欢

法律关系油气
加油站油气回收及安全环保探究
油气改革之于油价
淘宝海外代购各方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
论我国公益众筹法律制度的完善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若干问题之研究
浅析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认定
试析期货法律关系
2013全球主要油气发现
中缅油气管道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