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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洪水再保险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20-11-06张倩

西部学刊 2020年17期
关键词:法制化启示

摘要:英国引入洪水再保险机制有效降低了投保人的保费成本,激发了保险公司的承保积极性,使得保险公司具有更多的自主权,优化了保险竞争环境。我国是一个洪水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面临着民众缺乏参保积极性、风险分散能力不足、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进程缓慢等问题。英国的洪水再保险机制对我国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应确保保险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增加洪水保险赔付项目,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加快洪水保险法制化的进程等,改进洪水保险相关制度。

关键词:英国洪水保险制度;再保险;启示;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TV87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0)17-0110-04

2020年,我国再次遭遇洪灾,受灾地区遭受着巨大的经济损失,还有人员伤亡,部分地区居民的家园被摧毁,只能被迫迁移。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地区、部门和人员都积极投入救灾工作。而与救灾工作相比,灾后重建和人民群众的安置工作仍然备受关注。

随着气候变化的日益加剧,洪涝灾害在世界各地频繁爆发,而完善的灾后保险制度对于补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生命财产损失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的保险制度十分健全,其洪水再保险机制具有悠久的历史,在防洪抗洪和灾后重建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的洪水保险制度起步较晚,仍处在摸索的阶段,分析英国再保险制度,对我国的灾后再保险机制的建立及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英国引入洪水再保险制度的原因

英国作为一个岛国,属于温带海洋性气候,全年降雨丰沛,加之其地形原因,受到洪灾的范围极为广泛。根据英国保险协会的数据统计,在全国大约2350万户居民中,有大约200万户的住宅面临中度洪水威胁,而面临严重洪水威胁的居民达到了40万户,更严重的是,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下,面临洪水威胁的住宅将有可能增加到350万户。

近年来,英国的洪灾爆发次数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这自然也伴随着受到洪水威胁的房产数量的增加,原有的洪水保险制度的不足也显现出来。首先,其覆盖程度并不全面,对于轻度和中度的洪水风险地区推出的保险产品较为多样,可满足不同的需求,而在重度洪水风险地区的保险产品却具有极少的选择性,并不能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受灾人民得到补助或是灾后重建。再者,严重的洪水灾害带来的损失已经远远超出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巨额的保险理赔也使得保险业深受打击,英国的洪水保险业面临着入不敷出的情况。

在洪水保险市场面临巨大压力的情况下,英国政府在2014年推出了新的保险机制,即洪水再保险制度。再保险机制是由保险业拥有和运营的,具有非营利性的特征,即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家庭保险合同,其中包含洪水保险项目。家庭保险合同保费的计算是以房产价值和遭遇洪灾风险的高低为基础的阶梯定价模式,洪水保险作为总保险子项目,保险费用固定且可承受。同时,保险业和政府共同成立独立运营的再保险机构,该机构定期从保险公司收取再保险费。当再发生洪水保险索赔时,先由保险公司直接进行赔付,再由保险机构履行再保险义务。

该机制的实施,一是降低了居民的保险费用成本,使得居民能支付得起保险费用。该机制采取灵活的保险费用收取方式,使得遭受轻度、中度、重度洪水风险的居民能在不同情况下并在其经济可承受范围内支付得起保险费用。二是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资金压力,使洪水保险可以在市场机制下可持续性发展。保险公司因为缺乏承保能力而造成的拒保或者是居民不得不提高自付费的问题也能有所解决。三是降低了政府的财产损失。政府遭受洪灾威胁的财产数额巨大,推出新的解决措施应对洪灾,将有效降低政府的财产损失,这也意味着政府的防洪投资收益得到了高回报。

二、英国洪水再保险制度的优势

(一)降低投保人的保费成本

首先,依据原有洪水保险制度,人们虽然在遭受水灾风险后有权获得赔偿,但在投保时,完全市场化定价机制让多数低收入家庭面临严重的经济负担。例如,以房屋价值为基础的阶梯型计费标准对于房产价值为中低端的家庭而言,每年支付高风险建筑物和保单的费用约为720英镑,尽管所支付的价格可能比某些高风险家庭要高,但如果没有洪水再保险,此类保单可能会超过1,000英镑。在原有的保险制度下,如果该群体存在潜在的洪灾风险,那么遭遇洪灾后,他们所面临的风险和后果势必无法承担。其次,洪水灾害发生频率急剧上升,高风险家庭也随之增加。为此,引入洪水再保险制度弥补了原有保险制度的缺陷,增加了居民对保费的可承受性,也提高了高风险家庭的抗风险能力。另外,依据英国环境署数据显示,英格兰和威尔士超过350万套住宅物业遭受洪灾威胁,其中约十二分之一被归类为高风险,再保险机制的引入势在必行。

(二)激发保险公司的承保积极性

洪水再保险制度激发了保险从业者承保洪水保险的积极性,可供选择的保险公司数量逐年增加。随着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强度的增加,保险公司在面临索赔时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部分保险公司在面临百年不遇的重大灾害时,可能会有因赔偿数额过高而面临破产的风险。资金压力的不断提升使保险人承保灾害类保险项目的积极性严重受挫,洪水保险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市场不断萎缩的现实状况,在这些投保人中,低收入家庭群体除了面临无保可投的风险外,还长期困扰于投保费用过高而无法承担的风险。所以,保险也需要注入新的活力,构建持续稳定的健康发展模式,使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重利益得到保障。再保险制度的引入可以使保险人在赔付时不过多考虑赔偿数额的大小,洪水再保险的保险基金可以作为赔付的最后屏障,投保人也可以减少对保险费的考量而积极加入投保行列使该类保险业务增加。所以,从业务数量和承保风险上,洪水再保险业务激发了保险公司承保洪水保险的积极性,承保洪水保险公司的数量的增加也印证了此观点。

(三)保险公司具有自主权

英国实施的洪水再保险制度属于过渡机制,由政府参与組建再保险机构履行再保险业务,该业务将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并最终向完全市场化转变。保险公司作为独立的商业实体,以追求利润作为经营的最终目的之一,如何在现有的再保险制度中争取利益最大化和政府干预最小化是保险公司最需要思考的问题。洪水保险往往并不作为独立的保险项目被承保,而是包含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作为一个子项目。为实现利润最大化这一目的,保险公司会提供多种保险项目组合模式,其中,在包含洪水保险项目并最终实现保险费不增加的情况下,家庭财产保险组合项目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从该角度讲,保险公司在洪水再保险制度中拥有利润最大化的自主权利。

(四)优化竞争环境

洪水保险业务推动了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增加,投保数量的增加和承保该类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对投保人而言,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具有更大的选择权并可以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中进行产品质量和价格的对比,他们有权选择最符合自身家庭承担能力的价格区间和保险产品。相对而言,在巨大的市场规模的吸引下,为争取更多的客户和业务量,保险公司会优化保险产品并增强保险服务能力,使其在保险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当然也不乏价格竞争。所以,洪水再保险制度在激发保险业活力的基础上间接地促进了保险公司之间的市场竞争。

三、我国洪水保险现状

与英国类似,我国同样存在频繁的洪涝灾害和众多的受灾人群,受灾区域往往是经济力量薄弱的地区。我国每年遭受的洪水灾害严重,每年至少有1%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损失是由自然灾害带来的。《2017中国水旱灾害公报》的数据表明,2017年由洪涝灾害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了2142.53亿元,我国洪涝灾害的平均损失额在1990年至2017年间也达到了1505.22亿元。由此可见,洪水造成的损失巨大,并且有损失扩大的趋势,对洪水保险机制的探索已是刻不容缓。

(一)民众缺乏参保积极性

从居民和企业角度看,其对于洪水保险的投保意义缺乏认识,投保意识不足,投保热情不高,从而造成了洪水保险投保率较低的局面。再者,洪水保险的覆盖面不够广泛,对防洪减灾的宣传和对洪水保险知识的普及不够全面,乡镇农村地区的人民对于洪水灾害的危害性认识不够,社会公众对于洪水保险缺乏正确的认识,这便造成人民群众在很大程度上会低估洪水灾害的发生频率、破坏程度及其带来的巨大损失,无法准确评估洪水灾害带来的风险。另外,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对保费的负担能力较低,无法承担一定保费的支出,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群众的投保率。另一方面,政府对洪水灾害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也存在其弊端。该方式极易让群众对政府产生依赖,从而寄希望于政府防洪工程的建设和救济。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群众就算不参与投保,也能在灾后得到政府的救助及补贴,因此他们往往不能意识到保险对于灾后损失弥补的积极作用,这也是人民群众防灾意识薄弱和投保意识不强的诱因。

(二)风险分散能力不足

现今,我国仍然缺乏一套完整的洪水巨灾赔付的再保险体系。当发生洪水灾害时,洪水造成的损失依赖于通过巨灾准备金的积累解决,这便造成了每当洪水发生,我国的洪灾赔款数额巨大,洪水巨灾准备金在很大程度上被使用,不能实现其有效积累。我国关于解决洪水赔付的专门机构有待设立,各政府部门防灾、救灾、抗灾能力有待提升,保险公司应对洪水灾害的能力明显不足,要弥补洪水造成的损失缺乏各方的协调配合,仅仅依靠一方承担风险会造成更大的财政漏洞,平衡机制的缺失大大影响了国家应对洪水灾害的风险分散能力。

(三)洪水相关保险法律制度建设进程缓慢

我国的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与水灾相关的法律制度起步较晚,虽然也进行了积极的研究与多种形式的尝试,但是相关具体条文均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我国尚没有专门独立的关于洪水保险赔付的法律。对于洪水相关的保险制度不够具体,也未形成系统,很多规定只是灾后救济的应急方案。尽管洪水保险的手段逐渐引起国家越来越多的重视并将其作为加强洪水风险管理的工具,但仍然没有全面推行。对于洪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大部分仍是依靠政府补偿救助、社会无偿捐款、居民自救等方式解决,在灾害发生后,很容易给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我国对于洪水保险制度仍处于不断的探索之中,洪水保险制度不够健全,换句话说,我国的保险市场仍处在初级发展的阶段。

四、英国洪水再保险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从完善法律法规及完善保险体制以降低投保成本和增加洪水保险赔付能力方面,英国的洪水再保险机制值得我们借鉴。但是上述再保险机制并不完全适合我国国情,同时也存在需要改善的地方。

(一)保障保险人知情权

英国的洪水再保险业务中,再保险机构和投保人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也没有实质性的接触,投保人对再保险相关的规定和赔付情况并不知情。如我国引入洪水再保险机制,则应该规避该风险,从基础保险法律规范到再保险相应制度都增加宣传力度,多方面渗透洪水保险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优势,保障保险人的知情权,强化投保人的保险意识。

(二)增加洪水保险赔付项目

洪水保险范围内所承保的赔付项目有限,并不是所有的因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都能得到应有的赔付。比如,受灾家庭因房屋受损不能居住,寻求替代居住环境期间的费用不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因为自然条件和人为条件导致的受损房屋维修时间过长,受灾家庭将为周转期间支付巨大的经济开支,这笔费用往往不以受灾家庭的主观意识为转移。这对于处在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地区的人民来说,无疑也增加了生活负担。我国的洪水保险制度应拓宽所包含的标的物内容,尽可能地提高灾后的赔付率。

(三)强化政府主导作用

英国的再保险制度是有政府干预的市场化运作,但是保险公司为寻求利润最大化,有意弱化政府干预行为,政府为完成再保险制度向完全市场化的过渡也在自我弱化干预行为,削弱了政府干预的优势。但是基于英国发达的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自觉的国民投保意识、市场化的洪水保险模式在英国得以成功。如果我国引入该制度應保持一定比例政府的有效干预,以利于促进保险公司在追求利润和被保险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提高再保险市场的活跃度,从而真正体现再保险制度保障受灾群众根本利益的最终目的。在再保险投保费率上,政府也要在各个不同阶段积极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需求。再者,政府要牵头加强对灾害风险程度和区域的划分。另外,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政府在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中均起到了重要的主导和决定性作用,该优势应在引进的新体制中得以保留。

(四)加快洪水保险法制化进程

英国早在1531年就发布了第一部规范洪灾保险的法律,家庭财产保险在之后便将洪水保险包含其中,并且洪水保险始终是与家庭财产保险紧密相连。其洪水再保险制度的引入是建立在相对完善的保险法律体制、人民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和浓厚的灾害防范意识的基础之上的,即便我国引入洪水再保险制度,仍存在法律层面、经济能力和群众意识的缺失和不足。另外,我国人口相对密集,自然灾害的类别较多,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经济损失相对较大,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依靠原有的救灾模式给国家财政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但人民群众得到灾害损失的补偿率却依旧很低。洪水灾害作为频发的自然灾害之一,洪水保险的法制化与规范化具有紧迫性,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防洪法》《防汛条例》《蓄滞洪区补偿办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于洪水保险有了一定的基础性规定,也有涉及洪水保险的原则和内容,但是洪水保险的重要性并未形成普遍共识,对于洪水保险的标的、政府和保险公司的责任归属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仍未明确为具体的制度体系,对于洪水保险的深入研究和建立制度化的运作方案仍任重道远。我国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洪水保险法》是洪水保险的制度化、具体化的重大进步,也必将对洪水保险中所涉及的主体、责任、补偿机制等作出更完善的规定。

五、结语

综上所述,近年来气候变化所带来的自然灾害频发备受世界关注,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我们在预测、预防自然灾害的发生和救灾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但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仍不可避免。洪水保险制度作为一项典型的非工程措施,其引入和应用能够在增强人们的防灾意识和减少财产损失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在分摊风险的同时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从而加快灾害后的恢复和重建。但作为新的制度仍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和实践并逐步更新与完善,同时,该制度及相关法律不能单独存在,还需要对应法律及实施细则的共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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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倩(1996—),女,汉族,福建云霄人,单位为英国卡迪夫大学,研究方向为国际商法。

(责任编辑:王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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