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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评估的中外比较研究

2020-11-03刘志强王慧晴

科技和产业 2020年10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机构评估

刘志强, 王慧晴, 温 颖

(北京建筑大学 理学院, 北京 102616)

伴随着2009年国家出台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为科技项目的评价提供了科学、规范的方法,科技成果评估成为近年评估领域的一个关注热点,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评价规范文件,如青岛市《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规范》、《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湖北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规程》、《天津市的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等。

与我国近年才开始重视发展不同,国外的科技评估工作起步较早。美国于20世纪初成立国会服务部(CRS),直接针对各委员会及议员们提出的各类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20世纪50年代日本政府和企业就把技术评估作为管理和推进研究开发的手段,并建立了技术评价体系和技术评价支持系统。德国于1957年成立了专门的科技评估执行机构——科学委员会[1]。经过多年的发展,科技评估在这些国家已成为制度化、经常性的工作。

在国内,科技成果评估的热潮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末,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同志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我国科技界展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劳动热情和创新精神,大量的科技成果问世。为了适应该时期我国经济和科技的发展需要,国家科委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评估试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科技成果评估工作逐渐走上了专业化的道路。但同时,我国的科技成果评估仍存在着评估体系不完善、评估方法的选择不灵活、评估结论模糊等问题。

因此,通过对中外科技成果评估进行对比研究,发现我国评估中的不足,借鉴国外成熟的评估实践经验,指导我国科技成果评估的自身建设将是一条有效途径。

1 国外科技成果评估现状

1.1 评估主体

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从事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的组织机构设置也有所不同。北美的美国,欧洲的德国和亚洲的日本,这些典型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评估机构已经形成多层次的科技评估体系,但在评估机构的组织建设上,各国又有所差别。

美国联邦政府虽然在科研领域投入了过半的经费支持,但它并不分管科技成果的评估机构,而是委托企业、高校以及一些高质量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来承担具体的科技成果评估工作。政府虽不主持评估,但对评估进行了严格的把关和监督。在评委会的组成上,有由美国总统任命的独立评审委员会委员。根据评估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层面的政府评估,科研机构的自评估和第三方评估或民间评估。主要的科技成果评估机构有世界技术评估中心、美国审计总署、美国科学基金会和国家研究理事会等[2]。

德国政府中不设置专门负责科研成果的部门,而是把科技成果管理放到项目管理的过程中进行。科学顾问委员会是德国主要评估机构,它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支持和承担费用,独立的展开工作。其他的评估主体还有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洪堡基金会等科研教育资助机构以及马普学会、弗朗霍夫学会等大学和科研机构[3]。

日本的科技评估机构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以科学技术会议政策委员会为代表的综合性科技评估机构;二是附属各产业部门的专业性评估机构,如通产省的产业构造审议会;三是以富士通为代表的企业性评估机构[4]。

1.2 评估内容

“科技成果”一词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而在欧美国家的科技管理相关词汇中并没有类似于“科技成果”的统称。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科技成果评估相当于鉴证类项目的评估。评估对象包括基础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以及应用技术类研究项目。国外的科技成果评估工作贯穿于科技活动整个过程,具体评估内容可划分为项目实施前、项目进行中和项目结束后三个方面,且各自评估重点也不同。

1)项目实施前的评估。对于项目前的评估大部分国家都会实施,目的是对项目的意义、目的、目标以及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2)项目进行中的评估。对于项目进行中的评估是为了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期调整或修正原定的目标或策略。此外,还要对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目标完成的可能性等进行评估,以便调整项目方案或进程。

3)项目结束后的评估。事后评估主要是为了检验项目的目标实现情况是否达到预期,并对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水平和效果进行充分评估。

1.3 评估方法

在评价方法方面,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最初一般是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以同行评议法为主,这也是目前科技成果评估中使用最广泛的方法之一。其基本的原理就是按照一定的评议准则,邀请从事相同或相近领域的专家对科学问题或科学成果的潜在价值或现有价值进行评价,对解决科学问题所使用方法的科学性及可行性给出判断。

但这种定性分析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为此人们逐渐把一些统计学、数学和经济学等学科的定量分析方法引入科技成果评估中来,以提高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随着人工网络、模糊集合理论、计量经济的发展,评估方法也有了重大的突破,产生了模糊综合评估法、人工神经网络评估法等综合评价方法和评价模型,以及美国匹兹堡大学著名运筹学家T.L.Saaty教授提出的用于多目标决策的层次分析法等。

在评估中定性分析带有主观性、抽象性和推理性,但同时又有着随意性,而定量分析具有准确性和直观性的特点。二者相互补充,可以极大的提高评估的准确性。目前,绝大多数的国家都以定性分析为基础、定量分析为手段,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

1.4 评估程序

国外的科技成果评估在长期的实践中建立起了与本国国情相适宜的评估程序,但这些程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国家体制与经济发展不断改进和更新的。综合来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基础准备阶段:根据评估成果的特点和标准规范挑选评估专家,成立评估委员会,并制定任务大纲和实施方案。

2)资料收集阶段:委托方提交相关材料,并根据任务大纲进行预定的评估活动,由专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形成初步评估报告。

3)综合评估阶段:评估委员会对资料进行核实、分析整理,在初步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形成完整的报告。

4)评估结论形成阶段:以专家组的综合评估意见为基础,根据评估目标形成评估结论,同时对下阶段的科研决策和管理提出建议,提交相关部门[5]。

2 国内科技成果评估现状

2.1 评估主体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国家科技评估中心为主体,由地方科技评估中心,行业科技评估机构和其他类型评估机构组成的国家评估体系。国家科技部是我国科技评价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科技评价活动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6]。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和科学技术的大力发展,我国对科技成果的评估工作越来越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等数个重要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第三方科技评价制度。一些第三方评估机构也随之发展壮大。但由于我国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估提出的时间不长,对其理解和认识还不够深入。再加上科技成果评估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影响了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参与热情。所以结合实践来看,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并未发挥预期作用。

2.2 评估内容

我国科技成果的评估对象主要有论文、论著、技术、专利等,科技成果评估一般为事后评估。评估内容也是更多的关注科技成果本身,主要包括:

1)水平评估,即对科技成果的新颖性、先进性、成熟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并对成果的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及社会价值预测,并指出其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的评估;

2)综合评估,即在水平评估的基础上,对科技成果潜在的应用前景、技术和市场风险及预期价值等进行的评估;

3)价值评估,即在计算科技成果转化后的获利能力及所能产生的收益为基础上,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评估科技成果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现行公允价值的评估[7]。

2.3 评估方法

我国的科技成果评估工作尚在起步阶段,评估经验不足,主要还是通过专家对一些硬性指标进行经验化、定性化的判断来完成科技成果评估的工作。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在评估方法领域也进行了很多研究,开始注重使用定性定量相结合方法,但是相对而言不够成熟,仍然需要更进一步的探索。

下面是我国近年来一些使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法的科技成果评估案例。

1921年东非国家肯尼亚首次确认非洲猪瘟疫情。1957年传入欧洲,1971年传入美洲,2007年首次传播至欧亚接壤的格鲁吉亚,迅速传入俄罗斯,并在高加索地区定殖。2012年传入乌克兰,2013年传入白俄罗斯。2017年向东长距离跨越式传播至俄罗斯远东地区伊尔库茨克,2018年8月传入我国辽宁。

表1 科技成果评估案例

2.4 评估程序

我国的科技成果评估程序大致是:

1)科技成果评估的立项申请:凡需进行科技成果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科技成果评估立项申请书》,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科技成果所属专业领域,向有关科技管理机构或科技成果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

2)申请科技成果评估所需提供的材料:评估目的包括科技成果水平评估、价值评估以及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目的需提供不同的材料。

3)评估的委托:“申请单位”持“申请书”与批准指定的评估机构签订《科技成果委托评估协议书》。

4)评估操作:评估机构在委托书签订后,可采用实地(实物)考察、座谈、检测、核算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评估。参与评估的人员由评估机构确定,评估日程进度及有关事宜由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协商决定。

5)评估结果的申报与确认: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向评估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递交评估报告书并对其评估程序、人员、材料和内容进行审核。

6)成果登记: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报告书》予以成果登记[11]。

3 中外科技成果评估的比较

通过中外科技成果评估在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四个层面的对比,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3.1 评估主体比较

相比之下,我国的科技成果评估工作也由政府主导的评价机制逐渐向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多方参与的评价机制转变,第三方评估机构不断发展。但由于《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等文件中既没有赋予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明确的法律地位,也没有规定第三方主体的独立资格,所以这些评估机构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此外,不同部门或地区评估机构的能力与水平参差不齐,也成为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评估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总体来看,我国科技评估活动缺乏广泛的参与,评估主体的社会化尚不充分[12]。

3.2 评估内容比较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国外的评估内容是包括科研项目开始前、进行中和结束后的一个全过程评估。在项目开始之前就对实施该项目的必要性和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评估,项目实施过程阶段定期对其进展情况进行监测,直到项目完成阶段再次对项目的目标实现情况以及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水平和效果进行评估。

而我国的科技成果评估主要是项目结束后针对科技成果水平和价值进行的,很少涉及到项目中期的进展情况的评估和科研课题开展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究其原因:一是我国的相关法规对科技成果的评估内容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二是我国的科技成果评估理念相对落后,对事前和事中评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使得我国的科技成果评估内容过于片面单一。

3.3 评估方法比较

经过多年的研究和探索,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在评估方法等方面比较成熟。并且将定性与定量的分析方法进行很好的结合,应用于科技成果评估工作。国内的评估方法也由最初的定性分析转向定性为主、定量的分析方法为辅进行评估,目前,越来越多的评估工作者倾向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性评估。虽然所使用的方法与国外基本类似,但由于在指标体系等方面还有欠缺,应用并不广泛。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科技成果评估方法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缺少实践经验。一方面,我国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组织者的意志可以左右专家对评估指标的判断,使得定性分析应用广泛;另一方面,政府并没有对科技成果的评估工作给予充分的重视,对评估内容的广度及深度要求较低,定性分析方法足以满足评估要求。

3.4 评估程序比较

从上文可以看出,国外的科技成果评估程序简洁灵活,评估者根据具体成果的特点进行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使评估结论更加真实科学准确。同时评估人员的科研决策和管理建议有助于下一步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相较于国外,我国的评估程序过于繁杂,操作性不强。评估机构的选取、委托协议的签订、审议具体过程以及反馈申诉程序等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范依据。而且一些条例的管理过于死板。“重结果、轻程序”的陈旧观点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中较常见。不仅如此,我国的科技成果评估与转化严重脱节[1]。虽然我国成果市场化的需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但是由于评估结论不能把技术问题的解决与开发推广的整个过程结合起来,缺少面向成果转化前景的预测能力[13],导致绝大多数鉴定后的成果得不到完全的推广和广泛的应用。

表2 中外科技成果评估对比

4 结语

通过对中外科技成果评估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科技成果评估工作都在向理性的方向发展。相较于科技成果评估成熟的外国,我国的科技成果评估工作起步较晚,理论和实践方面都有所欠缺,应该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评估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比如保障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地位,明确科技成果评估的规范与流程、健全评审专家的监督机制等,使其更好的支持科技成果评估,推进我国的科技成果评估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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