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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强公证债权文书的司法救济分析

2020-11-02郭远朝

中文信息 2020年9期

郭远朝

摘 要:金融机构在进行担保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签订時,通常会要求担保人、债务人就相关金融合同等债权文书,办理相应的赋强公证,一旦日后相关参与主体不履行相应合同条款,可以申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就该债权文书选择救济途径,有效节约财力与时间成本。赋强公证后的债权文书,债权人是否可以以此进行直接起诉在实际上关于其看法不同,以笔者遇到下述案例为例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使债务人对执行过程中的实体性争议增加和明确可选救济方式,使其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关键词:公证 债权 文书 司法

中图分类号:DF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20)09-0-01

有企业J出于自身经营向银行Y贷款1100万元,抵押担保人为D,保证人为B。合同签订后,J、Y、D就《保证合同》与《借款(金融)合同》在公证处进行赋强公证。贷款期限截止时,企业J无法将贷款利息与本金偿还,银行Y协商无果后向法院起诉J、B、D,请求J偿还本金与利息,D在已经经过公证的债权合同中规定的抵押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B承担连带责任。贷款期限截止后J未能还借款,银行Y起诉后,J和B当庭提出经过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应申请直接进行强制执行,法院不应受理该起诉。关于上述结果,案件中参与的各方在理解上存在很大不同,司法实践中的判例结果也往往不同,笔者结合有关法律规定等对其进行进一步深入探讨。

一、债权文书赋强公证后司法救济的路径选择

一旦债权文书赋强公证后具体选择哪一种救济路径,对于维权效率与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故发生债权文书赋强公证的争议之后,需要进行相应司法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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