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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案:如何看待整楼判赔

2020-10-23

新传奇 2020年37期
关键词:坠物加害人抛物

4年前,四川遂寧油坊街,一位妈妈推着不满周岁的婴儿散步时,一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砸中了孩子,导致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警方调查和多方寻找肇事者未果,孩子的父母将整栋楼的住户起诉至法院。近日,遂宁市船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除家中确无人居住的不承担责任,其余121户业主每户补偿原告3000元。“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被判赔”引发热议,再次将“高空坠物谁负责”这一经典法律难题带入公众视野。

案情回顾:女婴被铁球砸死,寻找肇事者未果

事情起于近4年前。2016年11月11日11时左右,四川遂宁李女士用婴儿车推着不满周岁的女儿言言(化名)准备回家。经过遂宁油坊街一处人行道时,突然一个小孩拳头大小的铁球从天而降,刚好落在婴儿车里面。回过神来的李女士发现女儿言言满脸是血,已经失去知觉。随后,言言被送往遂宁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最终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事发后,警方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民警调取了事发地点附近的监控视频,对事发地点(油坊街紫薇社区某居民楼)在家住户逐一入户调查。对住户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实,提取了指纹和DNA,并开展技术比对工作,核实了其他不在家住户的不在场证据。

周先生(言言父亲)一家在事发地多次寻找铁球从何处掉下,他们也四处恳求知情人告知线索,希望能找到抛物者,给孩子一个交代。

由于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周先生夫妇将整栋楼的业主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庭审现场:案情存在三大焦点

2020年8月24日,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整栋楼(除了家中确实无人居住)每户人补偿3000元。

“应该查清罪魁祸首”“其他住户真倒霉”“什么事都没干,莫名其妙被罚3000块”……许多网友对法院判决表示不理解。有个别业主已经上诉。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有三个争议点。

争议点一: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围。

法院判决书称,由于紫薇苑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通往楼顶的消防门未上锁,楼栋业主或外来人员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楼顶抛掷铁球,也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2楼以上窗台抛掷铁球,以后者的可能性为大,但两者均不能完全排除。故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

部分业主辩解房屋不临街、家里没有铁球、房屋距事发地点较远等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有4户人经警方调查确认家中确实无人居住,不承担责任。

争议点二:承担责任的主体。

由于实施侵权的行为人仅有1人,即本案中只可能有1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从公平角度出发,以户为单位对受害人分担损失更为公平。

这是一起过失致人伤害的偶然事件,只区分可能性的有无,不再区分可能性的大小。故法院对该小区业主及门面经营者对抛掷铁球的可能性大小不作区分。关于法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业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

争议点三:受害人的损失赔偿。

法院判决书显示,原告主张损失79万余元,综合考虑承担补偿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数量,户均分摊的金额、兼顾赔偿能力等因素,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每户补偿3000元。

“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大家现在困惑不解、也有些不满的,就是凭什么一个人往下扔东西,让大家跟着他一起受罚?”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伟表示,2001年重庆“烟灰缸伤人案”开了临街住户“连坐式”共同分担补偿款的先河。此后,2010年起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张伟认为,判决所有住户共同补偿原告,并非认定所有住户都有“过错”,而是在无法判定真正侵权人的情况下,出于风险分散和损失分担的考虑,对受害者基于公平原则进行抚慰的一种方式。

“要注意它(法律上)用的不是‘赔偿,而是‘补偿。”张伟强调,补偿的主要目的是对受害者的损害进行补救,并不含有惩罚性质。

船山区法院认为,法律为保护受害者,平衡各方利益,让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分担损失,既可以达到抚慰受害者的目的,又可以警示、惩戒、教育违法行为人,让公民在安全、规则、秩序的范围内活动,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

“整楼判赔”不影响继续追查真凶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意见称,要“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实践中的难题依然在于,如何找到抛物者。对于无法找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形,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沿用了现行《侵权责任法》的思路,仍然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增加了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表述。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彭诚信说,为了能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补偿,首先要明确哪些人或哪些机关是高空抛物的调查责任人以及谁在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公安等机关是高空抛物案件的调查责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案件进入诉讼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保证最大限度确定加害人。

张伟介绍,对于公安机关的责任,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条款: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时,“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张伟称,这意味着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接到高空抛物的报案必须立案,必须展开调查,不能再当作一个简单的侵权纠纷来处理。“这种立法导向既侧重保护受害人,同时也侧重保护不是真正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张伟表示,“整楼判赔”不影响继续追查真凶,“(民事)补偿完不代表案子终了”,在刑事部分,公安机关应继续追查真正的加害人。

民法典还规定,物业、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可见,无论是否能够查明具体加害人,物业服务企业只要违反了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由法律直接规定责任的方式,能够更好地解决侵权归责难的问题,使得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补偿。

此外,在高空坠物侵权案件中,民法典采用了特殊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除了公安等机关调查取证外,楼里的住户也需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比如说如果能证明案发时家中没人,就能免除责任。如果暂时无法锁定具体加害人,又不能自证清白,那么可能实施抛物、坠物行为的所有住户就要一起承担补偿责任。”彭诚信说。不过,民法典还规定了追偿权,如果之后找到了真正的加害人,其他住户可以向加害人提起追偿诉讼。这也是为了鼓励住户一起追查真正的加害人,从而帮助自己免责。

有法律学者表示,高空抛物立法除了保护受害人,也要考虑平衡无关人员的利益,具体表现在通过具体调查,提高“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认定门槛。

(《成都商报》2020.9.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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