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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下企业规避垄断的法理依据及具体路径

2020-10-21张舒

中外企业家·上旬刊 2020年1期

张舒

摘要: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社会生产、生活日趋现代化,危险源的增多,企业社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大幅度增加,于是当今许多国家的立法,基于变事后预防、消极惩罚为事前预防、积极惩罚的立法政策之考虑,提出了更高的预防义务和更严苛的注意义务。在风险社会理论的影响下,企业垄断司法也对行为人提出更低的认定标准。因此,在规避垄断的高发与高要求下,企业在应对垄断风险上也应注意全面性、提前性与专业性。具体要从建立健全的合规体系、开展企业垄断内部培训、注重行业自律与企业自查行为相结合、从容应对民事诉讼、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这五个方面防范风险。

关键词:企业规避;垄断;法理;路径

1風险社会下的垄断风险的集中体现

进入工业化时代以来,人类的理性得到了完全的释放,甚至一度出现“理性万能”的思潮,但人类在逐步摆脱自然主宰时义发现被新的风险所包围,技术应用的风险、制度崩溃的风险、受到司法限制的风险等开始威胁人类社会。风险社会的客观性也体现在企业的反垄断风险角度,下图是关于2007年至201 8年十年间关于垄断诉讼案件的数量,集中反映了企业垄断风险的广泛性与广发性。

2企业规避垄断的法理依据

反垄断法对企业的密切监管是反垄断法为各国企业发展设定的警戒线,也是对中小企业设定的保护伞以及对经济平稳设定的护航灯。反垄断法是为规制这种反市场良性竞争的做法而应运而生,最早于19世纪产生于美国托拉斯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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