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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重复供述的实施

2020-10-21王钲

西部论丛 2020年2期

王钲

摘 要:重复供述是指审前阶段侦查机关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后又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供述,重复供述表面上是合法的证据材料,但其与前次非法手段又存在难以割裂的关系。司法解释规定了刑讯逼供后的重复供述应当排除,但未明确通过其他非法手段后形成的重复供述如何处理,因此,对重复供述排除规则的完善是现有证据排除规则的应有之义,也是避免使用不当言词证据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非法证据;重复供述;排除

一、排除重复供述的启动程序

(一)依职权启动

依职权启动就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在各诉讼阶段主动开启重复供述排除的调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无论在侦查、审查起诉或是审判阶段,一经发现有非法证据就可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以此类推,无论在哪个阶段排除了非法口供,那么随之便可以启动重复供述排除的调查。

司法机关依职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并将该非法证据排除并不容易,至少侦查机关不可能做到自己否定自己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是司法机关的义务,只要侦查人员存在非法方法搜集供述,就必然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虽然法律加强了司法机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的力度,但是能否启动重复供述排除的调查还必须要看前次非法供述是否得到有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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