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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政府两部体育基本法内容分析与思考

2020-10-21张雅婷

大众科学·下旬 2020年4期
关键词:体育

张雅婷

摘 要:体育法是指导体育事业发展的基本性、方针性法律。作为民国时期的体育基本法,1929年《国民体育法》与1941年《修正国民体育法》反映了民国时期体育事业侧重点的变化,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对我国今后体育法的完善与体育事业的发展亦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国民体育法》;《修正国民体育法》

清末至民初,我国并没有正式的体育立法。民国政府于1929年4月16日颁布了《国民体育法》,由此,第一部较为系统的体育基本法正式确立。随后,国民政府于1941年9月9日颁布了《修正国民体育法》。这两部法律均篇幅较少,总观来看,《修正国民体育法》的内容更简洁精炼、切中时弊。虽然这两部法律没有过多的实际效力,但也能从其内容中得到一些经验和启示。

一、两部体育法具体内容分析

1929年《国民体育法》共十三条,其中总则性规定共两条,有关教育部与训练总监部的规定共三条,有关体育会和体育团体的规定共四条,有关体育教员的共两条,有关学校体育的规定一条,总则、体育会和体育教员的规定亦涵盖了教育部与训练总监部的职责问题。 1941年《修正国民體育法》共十一条,其中总则性规定共两条,有关教育部职责规定共五条,有关体育社团体育会的规定一条,有关教育行政机关职责与体育经费问题各一条。

(一)体育目的

1929年《国民体育法》第二条规定“体育之目的,务使循序发达,得有应具之健康与体力及抵抗力,并其身体各官能之发育,使能耐各种职业上特别劳苦为必要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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