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2020-10-21郑珂
青年生活 2020年1期
郑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条规定了保险人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对合同解除权规定了除斥期间及不可抗辩期间的限制。
保险合同系最大诚信合同,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合同缔结的重要信息,包括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及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等。
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投保人,法律赋予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目的是为了抑制投保人的投机取巧,防止投保人通过恶意隐瞒重要事实来骗取保险费,保护保险人及其他善意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若无限制地赋予投保人解除权,则可能发生解除权滥用的情况,亦可能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损害。法律规定除斥期间,是为了督促保险人尽快行使合同解除权,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等其他途径尽快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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