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相关问题研究
2020-10-21王苏丹
青年生活 2020年22期
王苏丹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始终趋于较高水平,这反映出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男女的婚姻观念发生了较大转变。在所有离婚案件中,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姻破裂的现象正在逐渐增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夫妻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稳定性,采取签订协议的形式就夫妻双方相互忠实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后果作出约定。然而,我国对夫妻忠诚协议并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其概念界定、法律性质、法律效力的判断等一系列问题都值得深入探究,进一步为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提供理论参考以及实践指引。
关键词:离婚率;婚姻法;忠诚协议
一、忠诚协议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此法条是夫妻互负忠诚义务的法律依据,是婚姻家庭伦理道德在法律层面的体现,但是由于缺乏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违约责任,所以此条文只是原则性的法律规定,缺乏法律适用性,即该《婚姻法》第4条无单独可诉性。实践中,当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另一方想要请求赔偿时,需要依据《婚姻法》第46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见,此《婚姻法》第46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两类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即重婚和与他人同居,而对于其它生活中会发生的各种不忠行为,诸如“一夜情”、“约炮”、“精神出轨”等行为没有作出任何规定,那么无过错方就很难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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