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浅析
2020-10-21袁林鹏李丹
大东方 2020年2期
袁林鹏 李丹
在工伤认定实务工作中,争议最大,最难认定的条款就是《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视同工伤。这个条款里的每个字都有特定的含义,而几乎每个字在认定实务中都存在争议。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突发疾病死亡”在工伤认定申请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笔者所在的地区,“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申请占所有工亡认定申请的比例已经从前几年的15—20% 左右上升到40%左右。并且各种各样的“奇葩”案件越来越多。随着工亡待遇的逐年提高,一旦认定为工亡,能享受到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合计80多万,如果加上遗属补助金,总金额会达到100万左右。职工家属,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之间,会存在多角色的博弈。而这一条款因为规定的比较原则,缺乏明确和清晰的解释,增加了执行的复杂性和操作难度。
在《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执行中,主要会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场所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制的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而十四条里的工伤都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在这里,工作场所换成了工作岗位。那什么是工作岗位,什么工作场所呢?两者的范围要求哪个更大呢?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百度百科也没有准确定义。在工伤认定实务中,有人认为工作场所范围比工作岗位宽泛,认为工作场所指的是该公司的经营生产占用的场地,因工作原因必须停留或前往的一切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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