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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研析

2020-10-21田赛娜

青年生活 2020年26期

田赛娜

摘要: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立法规定的不完善及内在冲突,在理论和实务中产生了诸多争议。为实现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程序保障,应当首先明确无独第三人的参诉依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同本诉系争法律关系有牵连;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无独第三人参加诉讼;无独第三人参加诉讼当然对其产生参加效力,前提应充分保障无独第三人的程序权益。

关键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利害关系;参诉方式;参加效力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出现虽然有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实现诉讼经济等制度功能,但我国立法上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规定过于单薄。《民事诉讼法》只有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有所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讼法 > 的解释》第八十一、八十二条对其适用进行了细化,规定了承担义务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实践中法院任意追加第三人现象更是不断,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在事后拥有当事人上诉权等,这些问题的出现表明我国法律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救济不足。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含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争讼双方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二者最大的区别是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无独立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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