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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预收账款、工程结算的会计处理研究

2020-10-21朱小兵

财经界·上旬刊 2020年8期
关键词:账款科目纳税

朱小兵

关键词:营改增  预收账款  工程结算 处理研究

一、引言

建筑行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政策实施之后迎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和机遇,如何更好地去进行相关的财务管理是值得建筑行业去考虑和衡量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在传统模式下的预收账款有着两种途径,其中一种是对我们所需要收取的全部的款项进行价税分离,预收账款用来标记不含税价款的金额,而将另一部分应缴纳税款的资金记在应交增值税科目。另一方法是将所有工程款全部记作预收账款,待到工程结束之后,再开始进行相应的价税分离核算。针对以上两个方案,价税分离的时机不同会使得建筑行业在进行预收账款核算过程中会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本文就建筑行业当中的预收账款和工程结算的会计处理问题做出了详细的探讨,以便于建筑行业去处理相关的业务。

二、关于“预收账款”科目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18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文件附录规定:“预收账款的科目应按照企业合同规定的预收款项来进行相关核算。”

由于按照行业内的惯例和标准规定,合同金额应该是含税的总金额。所以按照此规定,在进行预收账款的科目及其相关内容核算过程当中,应将其全部的款项视作核算内容,即包括各类增值项和销项税额的总金额。如若在进行相关核算时,按照价税分离过后的不含税价款来进行相关的统计和计算,会导致预收账款的科目无法及时且准确的反映预收账款的真实情况。

三、关于“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文件规定:“工程结算科目的核算应该按照建造合同的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所需要结算的累计金额应当是向业主结算的全部价款,所以应包括各类增值税和消费税额的。如若未按照其规定进行核算,将导致最后的累计结算情况无法按照真实的客观的工程价款进行反应。

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其相关规定:“‘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相关的核算科目应为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成本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按照其规定,将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收入进行对比,最后计算出其间的差额,用作对于合同毛利的计算。但是依据营业税改增值税及相关规定,应将增值税视作价外税,在其进行相关改革后,不应将其纳入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内容之中,而应将增值税视作其他权益或负债的统计,故而在此过程当中,如若错将增值税视作主营业务收入的范畴之中,将会存在着一定的误差。所以综合以上的分析和对比,我们在进行相关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统计和核算时,应该定义为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金额,这样才能够使得我们在进行其相关的统计和核算时,更加符合相关的标准且更为准确和有效。

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18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文件附录规定,在主要账务的相关问题精细处理方面,需要在相关的合同完工时,保证”工程结算”科目余额与对应的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相对冲,借记“工程结算”贷计“工程施工”科目。但在遇到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问题之后,所核算的含税合同结算金额与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偏差,不能够达到所需要的对冲结果,因此可以将此项差额认定为需要确认的增值税金额。

如何去解决以上所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在原有的核算内容上,去增设工程结算科目,同时去增设两个与之相关的下级科目即“工程价款”和“应交增值税”,以便于在后期进行相关的统计和核算,按照相关的规定,应将工程结算的工程价款科目,记做最后与业主所办理的累计金额的相关结算,工程结算应交增值税款应记作需要我们后续确认的增值税款。最后在工程进行完工交付时,将工程结算的科目余额与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进行对冲。

四、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所颁布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当相关赋税缴纳人在经营跟建筑相关的服务或者相关联的租赁服务时,在其收缴和收取相关的预付款税时,其所应缴纳的税赋应该在收到预售款当天进行。”所以按照其相关的规定,建筑企业在履行纳税义务时无需考虑其相关的建筑的任务或服务是否完成,而应直接在预收款收纳的当天进行相关增值税的缴纳。

根据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纵使企业未收到款项,但相关的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以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当以工程进度进行到结尾的时间点,设定为应缴税义务规定的时间,在此项时间内需要去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履行相关纳税义务。所以综上所述,建筑企业缴纳增值税时既可以发生在合同履约执行过程中,也可以在企业或者相关建筑工程完成竣工时去进行相应的缴纳。

因此我们在进行判定相关企业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时,不能仅仅去凭借某一环节或者某一个客户,而是应当去根据其当时所处的环境事实的分析,结合相关税法的规定,因地制宜采取合适的方法和合适的时机去处理相关涉税事项,而不应忽视或者莽撞对待这个问题。常规状况下需将预收的款项记做预收账款科目,当工程竣工结尾时核算所需要取得的相关工程款记做“工程结算-工程价款”科目,在交付预收款当日所缴纳的增值税应记做“工程结算-应缴增值税”科目,保证能够在税法规定的框架下去办理准确且规范的纳税手续。

五、结束语

我国的税制改革已经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此次变革中突破性的一步,与之相对应的建筑业预收款和工程结算的会计处理也有着一定的改变,因此需要适时对相关制度进行改革,不断地学习和拓展财税知识,改进原有的核算方法,使得我们在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时能够更加有效且准确的去处理相关涉税事项,避免建筑企业因税务问题而引起不必要的风险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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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薛东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缴纳税费的会计处理方法[J].涉外税务(12):8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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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薛东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缴纳税费的会计处理方法探讨[J].中华会计学习, 2005(4):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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